1. 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法院能否查封
没有按时还款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是可以查封的。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2. 用房子做的抵押贷款没钱还法院把房子查封了,可不可以把公积金提出来还贷款吗
我的想法没问题,只是在实际操作中看看有没有瑕疵。 既然法院已经查封了你的房产,那是不是已经把你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是到这一步你可能会比较麻烦,那样的话你的银行账户会被冻结,里面的款项你是不能提取的,所以先关注一下这点,如果没问题,当然可以。
3. 我买的房子被查封,贷款怎么办
你好,我从事房产事业多年。希望我的回答能帮你解决问题。
解决方案:
一、首先你在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是否提到违约责任,如房屋存在欺骗和故意隐瞒属于违约。如果写明的,那么你直接找房主退还房款并附带违约金。
二、如果没有注明的话,那么你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了。因为你的住房原房主已经构成欺诈行为。
三、如果你的住房通过中介公司而达成交易,那么你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出面处理,并赔偿你的损失。
可以更名,但是这个程序比较复杂。因为银行为了风险问题,一般是不允许更名。如果坚持要更名,我建议你找一家好点的中介机构,然后由他们给你进行二次更名。要想更名就必须进行产权过户。 我觉得你首先要把欠的贷款还上才是真的,不然银行完全可以没收你的产权。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4.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是否可以查封有什么法侓依据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职工账户在封存状态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
5. 在职人员犯法被判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子会被查封吗
公职人员犯法被判刑,如果不是涉及经济类案件,不涉及高额罚款,就不会查封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房子。
反之,如果涉及经济类案件,罚款数额巨大而无力赔偿,可以也必须查封房子。
6. 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被冻结
住房公积金那不叫冻结,叫封存。账户封存后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查询自己公积金账户是否冻结本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的。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7. 个人住房公积金能被法院查封执行吗
用人单位可以将裁员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但是要经过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才能办理。
8. 关于法院对住房公积金是否能被执行查封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