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征信显示有个人消费贷款余额是怎么回事
答:说明你在这家银行有过个贷业务,明细显示2017年04月已经到期。
②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流程一般是怎样的
(招商银行)我行部分分行已推出“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只能用于个人消费用途(包括用于购车、装修、教育学资、大宗消费购物、旅游等,不能用于购房),申请时需要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因无需抵押物,审核相对较为严格,需要您提交相关材料(含用途证明、身份证明及还款证明等)到当地网点的个贷部门申请,由网点综合审批之后才能确定。
③ 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有哪些规定
所在城市若有招商银行,可通过招行尝试申请贷款,请您在8:30-18:00致电95555选择3个人客户服务-3-3-8进入人工服务提供贷款用途及城市详细了解所需资料。
贷款申请是否通过,请以经办行个贷部门的综合审核结果为准。
④ 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都有哪些
1、个人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由本行申办代发工资业务的借钱方暂时性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能多于借钱方月均工资性收入6倍的、毋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该贷款一般不能展期。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借钱方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同的有效应享受的利益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
3、个人旅游贷款。是贷款人向借钱方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同的有效应享受的利益作质押担保或有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许多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
4、国家助学贷款。又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是贷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不易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予以贴息的人民币专项贷款。
5、个人购车贷款。是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钱方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贷款人认同的应享受的利益质押或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入首期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能多于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
6、个人住房贷款。是贷款人向借钱方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贷款人认同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在银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额最高为房款的70%、期限最高为30年的人民币专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
⑤ 银行员工行为排查应急预案
十种人排查:
有黄赌毒行为的;
个人或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的;
大额资金炒股买彩票的;
个人、家庭负债较大或自己及近亲属有逾期贷款的
无故不正常上班或经常矿工的;
社会上交友混乱复杂的;
有劣迹或犯罪前科的;
消费和收入严重不符的;
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的;
已经出现违规操作的。
⑥ 银行员工行为排查出的重点人员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个别座谈、教育转化、诫勉谈话、回访监督、调离岗位、离岗待岗等方式,及时消除不良行为和安全隐患。
⑦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哪些
你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发展程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可利用资源储备不足,商业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贷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内部在责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使得就材料而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同时在贷款发放上,重放轻管的问题相当突出。由于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笼统的管理制度,内容泛泛,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理客户的信贷员无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贷款实际上长期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下。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抵押物难以变现。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贷款担保往往形同虚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执行上的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存在,进一步加大银行的损失。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5、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