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样保护我的合法的消费者权益
有证据证明是在他那里买的你可以去消协告他
⑵ 怎样保护消费者权益
诚信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当消费者遭遇欺诈时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侵权行为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⑶ 国际社会怎么做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精选(十三)
当前,在普惠金融得到大发展、金融服务逐步覆盖“长尾”群体的情况下,“中小微弱”作为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过去长期被排挤在金融领域之外,因而金融知识相对欠缺,金融经验不足。
这一群体极易形成认知上和行为上的偏差,导致自身利益受到威胁。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他们的弱点向其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导致他们面临的风险被放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的工作。
目前我国尚待建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管理不足,监管部门的金融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
相较而言,国际社会已经在这方面做了较多努力,借鉴国际经验,补国内之不足,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途径。下文将介绍几个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经验。
01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的第十篇《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的核心是设立专门、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监管联邦金融消费者法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和提供。这些规定构成了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的主要法律基础。
监管机构
2008年次贷危机后,美国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消费者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为了在联邦政府中为消费者保护创造一个单一的责任点,“多德―弗兰克法案”将以前由七个联邦机构共享的许多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合并到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02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2000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8年起,英国政府明显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程度,先后公布了《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特殊解决机制》等改革方案。
监管机构
英国的《2012年金融服务法》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产生了三个独立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及由原来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形成的审慎监管局(RP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其中FCA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完全由监管的公司提供资金和收取费用,对财政部和议会负责,负责整个金融业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03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并将其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明确了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等法案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
监管机构
2001年,加拿大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署(FCAC)确保联邦监管的金融实体遵守消费者保护措施,促进金融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其权利和责任的意识。除了FCAC外,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存款保险公司、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也有一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FCAC与其他监管者之间建立了相关协调工作机制。
04
世界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2年6月,世界银行发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以下简称《良好经验》)。《良好经验》中提出了适用于整个金融消费服务领域的39条通用良好经验建议,其中包括6条有关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
法律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清晰的消费者保护规则,而且要做出恰当的制度安排,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完全、客观、及时和公正地实施和执行。
特定金融行业的协会(必要时与金融监管当局和消费者协会协商)要为相关金融行业制定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当得到行业内所有金融机构的遵守,并由一个法定机构或者有效力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实施。同时,一些金融机构设计的自愿行为准则扩大了这些行为准则内容。这些行为准则都应当得到广泛宣传。
审慎监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两个独立的机构,也可以置于同一个机构内。但是,无论机构如何设置,在审慎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必须能够保证有效地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
所有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法律实体都必须取得特许执照(或登记),而且他们的市场行为(如涉及零售客户的营业行为)必须受到合适的监管当局的监管。
司法系统必须确保能够在所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纠纷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负担的、及时的和专业的最终解决途径。
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应积极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
05
普惠金融联盟(AFI)金融消费者保护指南
2014年,AFI在监管部门如何保护数字金融消费者的指南中重点指出了将数字金融消费者置于风险之下的六个薄弱领域,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包括:
关于信息不充分或不完整问题,要建立信息披露与追索救助法规和标准。
与技术有关的风险,实施最低产品设计标准。
关于代理商行为,出台代理商选择、培训和监督标准。提供良好行为激励,检查代理商及外包代理网络管理者的合同模板。明确告知用户,金融服务商要为其代理商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消费者对新型服务和新服务商缺乏经验问题,要建立充分的运营风险管理系统,确保企业、经营模式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对于客户数据隐私,出台关于客户数据所有权、数据保密、收集、分享、纠正和控制机制的法规。
对于第三方和业务外包,需要金融服务商通过电信公司或代理商提供服务时仍要对服务承担责任,包括建立和维持充足的投诉和追索救助机制的责任。
从以上典型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在积极地、全方面地推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管是立法还是监管方式上都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详细内容参见《普惠金融能力建设――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第十三章《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
⑷ 怎么才能保护消费者权利
(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⑸ 消费者权益到底要怎么保护呢
首先,消费者有权保护自身的利益。其次,这确实不单单是几百块钱的事了,这让我们看清了一种社会服务态度。碰到这种情况,摆明了是一种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行为,建议您拨打消协电话举报12315我支持你!
⑹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