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亲戚的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期间户主死亡了要怎么办
借亲戚的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期间,户主死亡了,不影响你借贷抵押关系。只要你正常还贷,直至贷款结束,与抵押物无关。除非你还不上贷款,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物,才会发生关系。
Ⅱ 按揭贷款后贷款人死亡后应该如何办
目前在按揭贷款前都要办一个保险,我不知道你办了没有,现在好象银行基本上都是要办的,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意外的发生,如果办了的话,剩余的还款是由保险公司替你还的,如果没有办的话,那这套房子是否还有其他的贷款人,有的话是应该由另一个人支付剩余的贷款的,如果这样也没有的话,如果这房子是在结婚后买的话,则是由配偶来还的,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话,则有继承人来平均还.
Ⅲ 贷款按揭的房产如何解压
“解压”应该是这个“解押”。
就是把抵押在银行的个人房产的剩余贷款还清,解抵押。
操作起来很简单,只要提前跟您当时办理的银行预约,带着钱去就可以,一般需要20天左右。
如果你想出售此房,手头又没有钱去还清,那么就可以用客户的首付款去还,等解押完后再进行下一步手续。
Ⅳ 房产抵押人死亡,怎样办理
国家实行住房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所以,房主死亡没有办理继承过户前提,住房产权还属于死者所有,他人不能卖掉过户住房。
需要死者合法序列继承人依法办理继承过户之后,住房确权,属于继承人合法所有,再有继承人卖掉过户住房。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Ⅳ 借条上写着拿房子抵押,可借款人死了怎么办
借款人死亡的,要看是否有配偶,遗产是否有人继承,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关于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有人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对于债权人银行来说是不可抗力,但是也有人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那么,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还有责任吗?日前,潍坊青州法院就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张某丙等保证人因拒绝清偿债务,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2008年1月,信用社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间内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签订后,张某甲在同年3月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半,月利率为6.3‰上浮70%。贷款使用期限届满时,张某甲已将借期内的利息全部付清,但贷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没有偿还。2009年7月,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由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年9月,青州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因为五个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清偿义务,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该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该案申请恢复执行时,张某甲已经死亡。恢复执行后,在双方协商时,被执行人张某丙和郝某甲见张某甲已死,表示只愿意每人清偿6千元,信用社不同意。另经相关部门调查,张某乙、郝某乙确无偿还能力。后青州法院对张某丙和郝某甲进行了司法拘留。慑于法律威严,两名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在与信用社协商后,两人共同向信用社清偿5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以案说法
司法实践中,有的债权人会遇到债务人未还清债务便死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是否就理所当然地“人死债清”呢?是否保证人也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呢?
保证,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的债务担保方式。保证是一种从债务,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均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存在的前提,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
在法律上,债务人死亡既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也不是债务消灭的法定原因。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即便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合法的债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在债务人生前财产范围内合法受偿。在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债务有限度地转移到继承人。
这一点体现在《继承法》中,该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并不随之消灭,而应由债务人的遗产或者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
既然债务并不随债务人死亡而消灭,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然也不随之消灭。保证的目的就在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将此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那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Ⅵ 绿本在车管所抵押本人去世了贷款还清了,怎么去解压。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死亡证明,还有车辆归属证明。归属人和抵押方一起去车管所进行解压。
Ⅶ 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人去世,房产证怎么才能取回来
在贷款还完后,首先,业主应到银行去开具一个结清证明,证明自己贷款已经还完了。借款人带着这份结清证明到房管局去做贷款抵押解除手续。业主解除了房屋抵押权以后,带着房管局开具的抵押解除合同和当初买房子的时候银行开具的按揭贷款合同一起,到银行去就可以取回自己的房产证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贷款之初,房产证是抵押给银行的,因此是直接去贷款银行去领自己的房产证,而不是去房管局。
Ⅷ 房屋抵押贷款,贷款人死亡.
你母亲向银行贷款,并提供了房屋抵押。
所以,她去世后,如果没有人替她还钱,银行一般情况下会拍卖抵押房屋。拍卖款用于清偿债务,如果还有剩余,那就可以做为遗产继承。利息与贷款人去世与否无关,正常承担。
至于,担保人责任,从你说的情况看,如果拍卖款不够的话,银行就会找担保人承担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