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防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
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推进速度不快,关键是风险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化解汽车贷款的风险呢?专家认为,化解风险的良方就是开办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险。 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推进速度不快,关键是风险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化解汽车贷款的风险呢?专家认为,化解风险的良方就是开办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险。 所谓汽车贷款分期付款保险,就是以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它既是一种信用保险,同时又是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目前,我国开办汽车贷款保险存在的主要风险是:价格下调风险;经济不景气的风险和道德行为风险。为减少承保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建章建制,按章办事。保险人应针对这一新的保险品种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以便规范操作。如:对保险金额做出统一规定:根据贷款期限和银行利息的不同档次制定保险费率;明确规定保险责任;规定赔偿处理的时间;明确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2、把好保险审查关。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合同的订立是否具有合法性;合同的抵押、保证是否符合规定;贷款的对象、贷款者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订立较为严谨的保险合同。
4、实施严格的管理防范措施。
B.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即将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消费者、银行、汽车销售商到底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呢?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主任庹国柱分析,这次的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特别是汽车金融市场,同时加强了银行的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和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从消费者来讲,尽管贷款条件提高了,但是对消费者从信用方面是一个很好的规范。至于对汽车行业来讲,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了,但资金来源的渠道扩大了。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新的条件和环境,对推动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非常有好处。
变化一:车贷不再银行垄断
从1998年人民银行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车贷业务都是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而伴随着新办法,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汽车金融公司,该条款其实也是在法律上给已经获批的大众、丰田等汽车金融公司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另外,在2006年以后,估计届时获批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也有望在车贷上“插上一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变化二:外国人也能申请车贷
外国人能够申请车贷,在以往的众多管理规定中从来没有一个明确说法。而新办法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车贷,不过申请条件是“在中国住满一年”。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变化三:二手车首付上升为50%
与1998年车贷管理办法相比,车贷新办法的最大改变是,对自用车、商用车还是二手车等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其中,新办法对二手车的贷款规定最为严格,首付金额必须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以上,而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次是商用车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对与个人关系最为密切的自用车贷款,则仍保持原先“首付20%,期限最高5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的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的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变化四: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3年
国内车价不断“跳水”,二手车价格“缩水”更快。新管理办法要求“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变化五:贷款参考价跟着“低价”走
生产商降5000,经销商暗自降8000,在车价可能有多个版本的情况下,怎样来衡量车价?新的车贷管理办法也第一次规定了车价确定的参考原则。即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于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二条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变化六:蓄意骗贷者列入黑名单
与199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内容,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晚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并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C. 如何做好汽车贷款的风控措施
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在购买汽车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汽车按揭贷款服务,汽车也可以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在面对汽车金融市场不断壮大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汽车金融的高风险点:市场潜在风险;贷款前客户资料风险;还款期间客户信用风险;逾期后处置风险。而想要把各个风险指数降到最低,汽车金融的风控是重中之重。
对于汽车金融平台而言,如果风控做得不好,关乎企业生死。那么我们要如何做好车贷风控呢??
汽车金融贷前风控注意
贷前风控主要是针对借款人而做的资料审核,包括信用审核和资产审核,俗称“人车审核”。通过有效的贷前资料审核能够帮助车贷公司排除掉部分风险。审核的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工资情况/公司经营状态、信用情况、车辆价值判断、是否负债等,确保借款人贷款后有能力还贷,避免逾期和坏账。
汽车金融贷后风控要注意
贷后风控则是针对贷款发放后对车辆的监管,根据车辆行驶数据判断风险,这是避免损失的最后一道屏障。借款人的行驶轨迹若是出现以下异常,车贷公司就要着重关注了,因为这往往是借款人违约的前兆:
1.车辆停留点与资料申报常用点不一致
这类用户会向车贷公司提供虚假的家庭住址、单位地址等信息,属于欺诈类用户,往往是导致车贷公司坏账率、逾期率居高不下的罪魁祸首。
贷款公司可以借助查车平台的停留数据发现此类诈欺型用户,并在一开始就密切留意这类人的动向,莫要等到他们预期不还款后才有动作,否则往往会落得“人车两空”的结局。
2.借款人行驶轨迹出现异常改变
若是通过查车平台的轨迹回放发现借款人的行车常用路线和行车时间忽然发生较大变化,则可怀疑借款人是否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正忙着到处筹备资金。对车贷公司而言,这类情况也是需要注意的,借款人若是无法还贷则可能会选择二押或者逃贷。不管是哪一种,对车贷公司而言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3.借款人车辆在敏感地点停留
如果借款人的车子停留在其他车贷公司或二押公司,那么管理人员就要马上行动起来了,这些借款人,极有可能是想以虚假信息向其他车贷商进行骗贷,或是对车辆进行二押,一旦他们签署合同,对原车贷公司而言都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巨额损失。
如何才能及时地制止?车贷公司可通过在查车平台上对其他车贷公司或二押地点标注围栏,借款人的车一旦进入这些区域,平台就会弹出警报,为车贷公司争取反应时间。
4.借款之后,借款车辆在某地长时间不动
如果查车平台上显示某借款人的车1-2天内都停留在某一地点,则可能借款人已经将车辆二押出去了。管理人员应立即上报情况并到场核实情况,若发现情况不对应尽早进行催收。
5.GPS定位器显示离线
车贷公司为降低风险一般都会在借款人的车上安装2个以上GPS定位器,若是车上某台设备忽然显示离线,可能是设备损坏,但也很有可能是设备被借款人拆卸,应及时联系借款人探问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应措施。
此外,若是所有设备都同时离线,也可能是因为车子驶入了GPS信号弱(如地下室、隧道等)地方,这时可与借款人进行联系。但若在这之后设备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离线状态,这就值得注意了。
设备离线的确是很难帮助车贷公司判断风险,在选择定位器时,尽量选择定位模式多的定位器,如GPS+LBS基站定位这种双模定位方式,在卫星信号不好的地方还能自动启动基站定位,减少设备离线现象。
总结:汽车金融风控不单单需要各个环节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更需风控人员自身具备一颗不断学习和在学习中变强的心,打造汽车金融服务行业的第一道防线。
D. 汽车金融贷后管理工作包括哪些
汽车金融贷后管理工作,不仅包括时段上的风险控制,也涉及资产保全、业务部门对接、风险评估体系等方面
主要从业务操作能力与风险控制及二手车业务发展趋势探索进行分析与探讨,业务操作能力与风险控制方面
在新车汽车金融业务链中,整车厂和整车厂背景的汽车金融公司的紧密合作关系,在新车消费贷款和经销商库存融资贷款这两个主要业务形态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第三方企业和机构能够分食的份额十分有限。
E.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前景
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的可能性。但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致使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金融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要加快发展和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引导汽车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化、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如果说2003年与2004年的中国汽车市场分别是“井喷”和“低迷”的一年,那么2005年对于中国汽车市场而言,可以说是平稳发展的一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在这一年创下历史新高,总量达到570万辆,其中,轿车产量295.84万辆,年增长26.9%。
尽管去年我国汽车产销增幅较大,但是汽车消费主要还是靠现款支付的,仍有巨大的购车需求由于得不到信贷支持而不能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汽车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的可能性,并最终影响到我国汽车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银行对消费者汽车信贷支持的现状
2005年,对于不少准备买车的消费者而言,贷款购车越来越难了,这并不是因为银行贷款压力小,而是由于如果投放不当则可能会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多。两三年前盛极一时的“零首付”提车,导致的是接踵而来的车贷大面积呆账、坏账。但是,在丰厚利润的诱惑下,商业银行并没有由于巨大的信用风险而彻底放弃这项业务,他们的努力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他们也知道杯弓蛇影并不足取,从而在采取手段控制违约风险的前提下,他们恢复了汽车信贷业务。目前各家银行都提高了贷款审核力度,从而有效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监察力度。相比以前,现在从银行直接贷款购车的手续要繁琐的多。
其次,有些商业银行既想在汽车金融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又想有效控制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他们选择了与国外汽车金融巨头合作或者直接入股筹建汽车金融公司的做法,同时还有一些商业银行选择了与某个汽车生产商合作,。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目前的主要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尚短,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没有一套较为完备的国外经验供我们参考,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信用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很多人由于其短期行为而违约,致使汽车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金融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在存在问题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各方面为改善这些问题作出的努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2005年11月表示,我国现有的央行征信系统已经收录3500万人的信息,涉及贷款金额2.14万亿元,目前2.14万亿元这个数据和我国相关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基本相当,意味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已经相当完全,将来这样个人信息系统涵盖的人群有望达到3亿人口,同时,农信社、外资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也将逐步加入这一系统。
F.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潜在风险有哪些,如何控制
针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点的存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随时关注汽车市场状况,掌握不同类型、品牌车辆风险的大小,筛选优质客户,细分汽车产品市场。根据不同品牌、不同价位、不同型号车辆的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确定不同的贬值程度;对于贬值风险较大的车辆,通过提高首付款比例、缩短贷款年限、追加担保等措施规避价格风险。
(二)尽快建立完善个人征信制度系统,建立对违约借款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逐步推行个人授信额度管理,根据借款人的素质、工作情况、收入状况以及以往的信用记录,建立客户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体系,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从根本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
1、搞好贷前调查,把好第一道关。
2、贷中审查要符合政策,把好第二道关。
3、贷后检查监督不放松,把好第三道关。
(四)谨慎选择汽车经销商,对汽车贷款担保经销商和运输公司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建立合作、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在目前的信用环境下,银行必须加强对经销商的风险管理,对经销商进行定期实地回访,了解其经营状况,动态监控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对不符合准入制度规定或保证金缴存比例严重不足、有违约情况发生的经销商,要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五)银行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并严格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合作协议,且由银行法律部门审核把关。重视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以种种理由不再续保,导致保险人责任免除而带来的贷款风险,明确“投保人(借款人)在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期间内按期不间断对贷款所购车辆投保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的义务;必要时督促保险公司先行垫还。
(六)加强抵押物管理和控制。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对抵押物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保管和处置;将取回的机动车登记证的登记内容作进一步核实,如有出入,及时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G. 汽车信贷的国家政策与法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H. 目前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有哪些
贷款主要的风险就是贷款者不还贷。
其实贷款的新闻问题是银行和国家的一些部门需要考虑的事情。
另外的话,过度的汽车消费会导致社会上汽车越来越多便的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
I.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了吗
11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为此,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不断完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保证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能充分覆盖相应本金利息;不断加强残值经验数据积累,落实抵押品、质押品价值审慎评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贷款分类制度,加强不良贷款监控,足额计提相应拨备。
为保证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有效应对潜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