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汽车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贰』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都需要什么
①一车多贷。汽车经销商同购车人相互勾结,以同一套购车资料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而这一套购车资料是完全真实的。
②甲贷乙用。实际用款人取得名义借款人的支持,以名义借款人的身份套取购车贷款。情节较轻的,实际用款人基本能以名义借款人的身份还本付息;情节严重的,名义借款人失踪,实际用款人悬空贷款。
③虚报车价。经销商和借款人相勾结,采取提高车辆合同价格、签订与实际买卖的汽车型号不相同的购车合同等方式虚报车价,并以该价格向银行书请贷款,致使购车人实质上以零首付甚至负首付形式购买汽车。
④冒名顶替。盗用普通客户的身份资料购买汽车并申请银行贷款。
⑤全部造假。犯罪分子伪造包括身份资料、购车资料、资产证明等一整套资料套取银行贷款。
⑥虚假车行。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经销汽车的空壳公司,在无一辆现货潮车可卖的情况下,以无抵押
贷款为诱惑,吸引居民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并达瑚骗贷骗保的目的。个人汽车贷款: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 合作机构的担保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以及汽车经销商翔专业担保公司的第三方保证担保。
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下列风险:
a.保险公司依法解除保险合同,贷款银行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b.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贷款银行难以追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c.保证保险的责任限制造成风险缺口。
d.银保合作协议的效力有待确认,银行降低风险的努力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②第三方保证担保。第三方保证担保主要包括汽车经销商保证担保和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这一担保方式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保证人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在仅提供少量保证金的情况下提供巨额贷款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公司往往难以承担保证责任,造成风险隐患。
合作机构管理的风险防控措施①加强贷前调查,切实核查经销商的资信状况。
②按照银行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合作担保机构的准人,动态监控合作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及时调整其担保额度。
③由经销商、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应实时监控担保方是否保持足额的保证金。
④与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合作协议,约定履约保证保险的办理、出险理赔、免责条款等事项,避免事后因合作协议的无效或漏洞无法理赔,造成贷款损失情况的发生。
『叁』 汽车消费贷款有哪些风险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主要防范四个方面,即:借款人、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四个方面。具体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方面
1、信用风险。购车群体良莠不齐,可能混杂了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由于主观赖账心理或当汽车价格下跌,低于购车者需还贷款金额时,购车者就可能做出理性违约行为,都可能使贷款面临风险。
2、支付能力风险。自用车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无法按时还款,商用车借款人因受整个运输市场和行业政策的风险,预期收入减少甚至完全丧失或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对方运费结算不及时,不能按时还款。
(二)经销商方面
1、汽车质量风险。由于经销商不通过正当渠道购进汽车,把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借款人,因质量纠纷影响到贷款的收回。
2、最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风险。目前农信社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由经销商提供担保,由于最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过大,超过经销商担保能力,给信贷资金造成隐形风险。
(三)保险公司方面
1、保险公司利用借款人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以及信用社贷款操作中的疏漏,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寻机免除保险责任或减少责任。
2、保险公司的部分营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保险条款,私自缩短保险期限,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四)银行操作方面
1、贷前调查不实,由于信贷人员配备不足,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严重失真,埋下风险隐患。
2、贷后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没有做贷后管理,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否真正用于购买,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未及时进行确认;有的贷款逾期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致风险不断扩大;有的放松了对合同、贷款催收记录等债权文书的管理,造成缺漏项,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无法及时发现进行索赔、诉讼或采取其他追收措施。
在此提醒广大贷款者,在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前应该先对自己的购买能力、购车情况、保险条例以及贷款政策进行全方位的考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出现。
『肆』 什么叫贷款债权
贷款债权的内容是:出借人基于与借款人之间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一系列请求权。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五十条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伍』 本人要写一篇关于汽车消费贷款的论文,请问哪里找到汽车消费贷款的数据
银行或汽车销售处和消费者
『陆』 贷款的债权包括那些内容
贷款债权的内容: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地点向其返还借款;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其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其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柒』 汽车按揭债权转让可以吗
不能,一般来说,利用贷款买的车在未还清车贷款之前是不能过户的,因为车辆被抵押给了贷款机构。如果要想转让你的车辆,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因为处于还贷周期的车辆,不能进行交易和买卖,显然也不能过户。
解决的办法只有你提前还清贷款,然后拿还款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捌』 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消费信贷的区别
一、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消费信贷的总体比
A、共同点
1、二者都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欠债还钱,即到期时要偿还本息,就这一点来说,二者是相同的。融资租赁方式下,购车人以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偿还本息,而在银行信贷方式下,购车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本付息。因此,二者尽管在购车的实际偿付金额上存在差异,但就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质来说是相同的。
2、缓解需求和购买力之间的矛盾
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融资租赁这两种分期付款的购车方式,将缓解潜在需求和消费者实际购买力之间的矛盾。
3.二者的回报都高于一次性付款购车
汽车作为一宗大额消费品是需要分期付款的。尽管租金总额和本息总额要高于汽车售价,但汽车并不像买房(购买房产一般是一项增值投资),其折旧很快,一般4年后的折旧是50%。假设汽车价款为20万元,如果购买者付完首期车款后,将其余款项用于其他高于存款利率的投资,其回报率远高于一次付款购车所节省的利息及手续费。因此即使富裕如美国,80%-85%新车也是通过分期付款购买。
B、形式上的差别
a.交易载体:融资租赁是以汽车为主的实物,消费信贷则是以货币为主。
b.租期内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消费信贷在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时商品所有权就被转移给购买方。
c.交易的结构: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消费信贷是买卖双方、买卖合同。
d.对象不同:融资租赁转移资产使用权,且不受出租人所持租赁资产限制;消费信贷则限于卖方所持有的资产。
e.筹资额度:融资租赁是100%融资;消费信贷一般相当于购车款的70%-80%。
C、汽车融资租赁的特点
一、风险保障程度较高
首先,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汽车承租人直到足额交付完租金后,才可以拥有汽车的所有权,所以,在整个租赁期内,汽车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一旦承租人违约不按期缴纳租金,则出租人可以凭借汽车所有权的身份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汽车。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式下,贷款的风险较高。拿我国情况来说,由于汽车抵押主要依赖于房产抵押、票据质押和第三方保证,但由于相关法规制度不配套,这三种担保质押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以房产抵押为例,不仅私有房产较少,而且抵押需要专业机构评估,个人需要支付过高的额外费用。因此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还存在贷款回收困难的问题。期次,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内破产,汽车并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在贷款方式下,借款人一旦破产,其所购汽车也要作为破产进行清算。
二、有助于促进汽车销售
具有超前消费意识、喜欢分期付款买车的往往是青年人。这些人尽管具有可观的收入前景,但由于受目前收入所限,他们可能很难凑足消费信贷首付款,也不符合严格的贷款条件,这将使他们很难通过消费信贷来满足购车需求。而融资租赁全额融资以及直接以汽车为抵押物的便利条件使青年人,尤其是刚刚毕业的年轻人的购车需求得以满足,从而促进了汽车的销售。
三、可以使购买汽车作为生产资料的企业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1、利用消费信贷的方式购买汽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汽车,可以在租赁期内计提折旧。由于租赁期一般都小于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这样企业每年计提折旧费用将比购买时多,企业的应税利润减少,从而纳税金额减少。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将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分摊入财务费用,从而产生节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