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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塌了还需要还贷款吗

发布时间:2022-01-02 18:37:47

A. 假如地震中房屋倒塌了,那么还需要继续还贷款吗

按揭商品房在4.20地震垮掉了,一个律师就此问题解释说,“如果人在房子没了,则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的解释是,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还月供。表面上看这两种解释都是合理的,但按照法律和政策条文细抠就会发现这两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这位律师没有给出购房合同的全部内容,他只是有选择的为合同中另一方即地产商主张权益,而对于地产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只字不提。我们知道,雅安地区在汶川地震后盖起的那些商品房,国家规定的相当明确,须能抵抗8——9级的地震,如果地产商不做出这样的承诺,国家显然不会允许地产商参与房地产开发。现在的问题是,地产商承诺了,却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房子在遭遇7级地震的情况下就倒塌了。地产商显然是要负全责的。打个比方说,某律师按揭买了一辆赛车,厂家在销售时承诺,该车的最高安全时速是300公里/小时,但该律师在行驶的时候仅仅将车速开到200公里/小时,该赛车就散了架,那么责任是该由该律师负担呢还是该由厂家负担呢?显然该由厂家负担,这不过是个常识性问题罢了。另外一个不能免责是银行。赛车最高安全时速300公里/小时,是银行为该厂家按揭销售提高信贷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银行在向客户提供贷款的时候间接向客户做出了该赛车最高安全时速300公里/小时的承诺,否则用户就不可能发生按揭贷款的行为,因为从银行贷款是要还利息的,没有人会傻到为一辆质量不合格汽车给银行送钱的地步。而现在该赛车既然被事实证明是质量不合格产品,那无疑说明银行和厂家,要么至少有一方对客户实施了欺骗行为,要么就是银行与厂家联手欺骗用户。就法律规定而言,如果不能判明具体责任人,那么肇事责任就该由相关连带方即所有嫌疑人共同承担,这是有案例的,2001年9月27日,重庆人蒋祥发被高楼坠下的花盆砸成7级伤残。最后,渝中区法院判令文华大厦B座的50家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2950元;另有7家住户因不具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而被免责。商品房按揭合同与汽车按揭合同具有同一性,房屋建筑质量若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并导致房屋垮塌,银行必须与地产商共同承担责任,除非银行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跟地产商串通一气欺骗按揭用户。退一步讲,即便银行没有跟地产商串通,但银行如果知道地产商制造的产品即房子根本不能抵御8——9级地震,还继续向用户提供按揭贷款,也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还有一种情形是,银行知情并通报了按揭用户,在这种情形下向用户提供了按揭,也同样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只不过这一次按揭用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一个必须清楚的问题是,商品房购买《合同法》中规定的标的物不仅仅是房子,而是指建筑物、建筑物占用空间和建筑物所占用空间法律给定的时间周期三大部分,这也就是说,银行的按揭贷款并不仅仅是针对建筑物本身的,其中还包含着建筑物占用空间和建筑物所占用空间法律给定的时间周期。因此即便银行和地产商都没有违规行为,楼房倒塌后按揭用户也不必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第一、房子倒塌后,建筑物占用空间问题已经不存在了,与此相关部分的按揭他有权拒绝偿还,因为银行可以收回该建筑物所占空间;第二、房子倒塌后,该建筑物所占用空间法律给定的时间周期事实上已经提前终结,按揭用户有权拒缴因空间所占用的时间产生的费用。至于银行对于该空间未来的时间怎样利用,那就跟按揭用户无关了。

B. 地震过后,房屋全部倒塌了,房贷还要继续还款吗

众所周知,大自然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有时会有一些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面对这些突发的灾害,人类是非常微不足道的,我们经常会看到有关地震的报道。那不知道你是否想过:地震过后房屋全部倒塌了,房贷还要继续还款?专家给出解释,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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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房子在地震中倒塌了,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近年来,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给人们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特别是当地震的振幅达到一定程度时,它甚至可以瞬间摧毁上千座居民楼,显示出其破坏力。鉴于地震造成的毁灭性灾难,很多网友都有疑问:如果按揭贷款买的房子,地震后,如果房子倒塌或变成了一个破旧的房子(即房子不见了),难道以前每月的房屋贷款不应该还吗?或者,如果房子还在,老百姓不在,那按揭呢?



另外,现在很多房子都上了保险。如遇火灾、地震等灾害,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但是,建议您清楚地看到保险条款的内容正在购买,因为有些保险只支付火灾而不是地震。


房子不见了。它成为一种遗产接着,一位网友又问:房子里的人都走了,月供还会继续,那么如果房子走了,怎么处理月供和房子?

地震发生后,如果一人死亡,房地产仍然存在,根据有关继承法的规定,房地产将被列入遗产继承人。首先,继承人在死亡前将清偿用人单位遗产的债务(当然包括抵押和其他债务),但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父亲债”还债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对于不动产以外的债务,法律并不禁止继承人自愿支付债务的实际价值。

D. 如果房子在地震中倒塌了,欠银行的贷款还要还吗

1、如果在地震中,房子倒了但人还活着,那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借款人和借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还清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原因可用购房过程中借款人与开发商、借款银行三者的关系中得到解释:借款人通过向银行借款的方式将房款全额支付给开发商,从而获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开发商与借款人已不存在任何关系,只剩下借款人和借款银行的借贷关系,而房产在这层关系中只是一个补充物,即作为保证的抵押物,因此借款人并不能以房屋倒了为理由停止向存在借贷关系的借款银行支付月供,这个道理就如同您向朋友借钱买了部手机,但在还未还清借款时手机就被偷了,但是您还是需要还朋友买手机的钱是一样的。
2、如果在地震中,人死了房产还在,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列入该人的遗产,首先由继承人用该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债务,即房贷由该人遗产支付,但清偿债务以该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为“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因此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即使不偿还也不犯法。
3、与情况二相似,当借款人通过向借款银行借款购得房产这一刻起,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借款人,因此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同时法律有规定借款人的其他遗产,必须优先偿还房贷。

E. 法律上 地震中房屋倒塌还需要还贷款么

银行不能再主张债权,理由如下:

一、可依合同法不可抗力因素对抗之。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一条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很显然,地震就是是不可抗力,双方贷款合同自然解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二、因为借款人已经用房子做抵押,用于偿还贷款保证。”《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如果能够获得赔偿,当然可按《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但是因为风险太大,保险公司已经相继停掉了地震险。如果借款人没有投保地震损失的险种,借款人必然没有途径获得任何赔偿,那么银行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三、存在先例可依,即依汶川地震的处理方案处理,无力偿还的债务被核销。汶川地震后十多天,银监会就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核销借款人因地震无力偿还的债务。根据当时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除了房贷之外,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银行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所以,笔者认为可依地震的处理方式参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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