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个人信用贷款与个人信用授信有什么区别
个人信用授信,即为个人综合授信。个人综合授信和个人信用贷款的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是一种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个人综合授信:个人综合授信是一种个人贷款授信额度。
二、机构不同
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的机构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个人综合授信:个人综合授信的机构主要是银行。
三、授信额度不同
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起点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个人综合授信:个人综合授信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贰』 银行把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算不算违法行为
违法,可以到法院起诉银行,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银行泄露客户信息的,还可以报案的
拓展资料
一、催收公司合法么
催款公司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就是合法的,催款公司进行债务催收的时候,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暴力讨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2020年催收新规定,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现在网贷借款很方便,不少人在借款后,因为经济困难,还不上钱,逾期了,逾期严重时,贷款人为了资金回流,会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有些贷款公司会催收,给借款人的亲朋好友打电话,那2020年催收新规定出来后,大家不用再担心了,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2020年5月9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7月17日,经过一个月的意见征求,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部法规将重塑网贷市场,我们就其中的部分内容来做一部分解读。
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针对网贷的清算合作,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找有暴力催收行为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也就是说银行在催收时,不能对借款人以外的人进行催收,不能去骚扰借款人通讯录的人,银行要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如果有暴力催收,那么要立马停止合作,把违法违规的线索及时交给相关部门。
新规出来后,借款人实在逾期了,也不必担心会被所有人知道,不必担心催收机构打扰到自己通讯录的亲朋好友。
贷款额度降低,期限变短
根据规定,网贷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能超过20万元,而且如果是一次性还本,那么授信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当然,这个额度不是卡死的,银行可以在规定额度内,根据客户的特征与消费场景,给到客户差异化的授信额度。
2020年催收新规定,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能够更好地维护借款人的权益,但随着网贷管理更加规范,网贷的审核相对也会更加严格,我们在使用网贷时,还是要注意按时还款,尽量不要逾期,维持良好的征信记录。
『叁』 信用贷款的额度一般能批多少
如通过我行申请信用贷款,那么各城市贷款业务品种/目标用户/申请规则会有差异,贷款经办行一般会先审核客户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符合条件才能申请,同时会对个人资信、还款情况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
以深圳分行个人代发客户消费信用贷款为例:此类型贷款主要用于消费类用途,且对贷款用户的要求较高,需符合我行优质客户标准(一般为高端/优质职业单位用户,如行政事业单位等),授信或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不超过申请人年化代发工资金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及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您可以联系就近的招行个贷部门详细咨询,届时请以贷款经办行审核的结果为准。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登录“在线客服”咨询(网址:https://forum.cmbchina.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招商银行的关注与支持!
『肆』 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股票、房产,消费类个人信贷额度不超20万
经历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互联网贷款监管办法终于正式落地。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相比于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基本未有较大改动。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或整改。此外,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助贷、联合贷款等互联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兴起的新型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与互联网平台、小贷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手段实现贷款的纯线上审核、放贷等。
不过,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因此,《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相比于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基本未有较大改动。上述负责人称,个别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将第二十条“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2、在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3、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是否突破跨区经营限制,《办法》明确,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多手段防控业务风险
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限额规定更为严格外,但《办法》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则较此前适当放宽,不再设定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的上限要求,这也是此前业内强烈呼吁的地方。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受托支付的使用要求也较此前业内流传的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此前监管曾考虑对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互联网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研究员顾雷对记者表示,《办法》以商业银行为抓手来监管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控能力、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商业谈判,则可以遵循市场的选择和淘汰机制,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对于受托支付的管理,《办法》附则中明确“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这两个暂行办法对于受托支付都有更为具体的要求,《办法》无需再追加更细的监管规定。
此外,《办法》有较大篇幅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这也是规范助贷业务类型发展的重点。上述负责人称,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例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伍』 银保监会:网贷个人授信额度不超20万元 不得用于购房及还房贷
17日消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陆』 个人信用贷款能贷多少
个人信用贷款只适用于个人,小额消费贷款所需,贷款额度是根据您的收入及信用状况综合决定贷款金额。符合个人信用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最低可以贷3万元人民币,最高可达50万元人民币。这要经过多方面的审核决定的。
建议您申请贷款时候选择正规平台,更好的保障您的个人利益及信息安全。推荐您使用有钱花,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原名:网络有钱花,2018年6月更名为“有钱花”),大品牌靠谱利率低值得信赖。有钱花-满易贷,借款的额度最高至20万(点击官方测额),日利率低至0.02%起,具有申请简便、利率低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
和您分享有钱花的申请条件:一、年龄要求:在18-55周岁之间。特别提示:有钱花谢绝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分期贷款,如您是在校大学生,请您放弃申请。二、资料要求: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您的二代身份证、本人借记卡。注意:申请只支持借记卡,申请卡也为您的借款银行卡。本人身份信息需为二代身份证信息,不能使用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进行申请。
『柒』 单身银行一般可以批多少贷款
『捌』 对批发零售行业的小企业网贷通业务一般情况下单后网贷通贷款额度需控制在多少
摘要 《暂行办法》指出,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应明示贷款年利率,不得捆绑销售;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银行应当立即终止合作。
『玖』 最高法或参照LPR报价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通过24%和36%两道“红线”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为“两线三区”的做法或将成为历史。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会影响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银持牌金融机构,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的借贷利率?业界人士及司法界专家对此作出相关解读。
民间借贷保护利率降低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郑学林介绍,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郑学林称,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
郑学林透露,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有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今年春节前后,最高法就在酝酿修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对于之前的24%、36%划分两道“红线”的做法。主流的意见是设定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这个上限有专家建议参考之前一年期利率的4倍,现在可以参考央行LPR报价的四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2020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则意味最高不超过15.4%,较现在的24%大幅下降。
有法院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保护采用固定的上限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上限规定不是固定的数值,而是参照LPR的报价,有利于民间借贷利率随行就市。在LPR报价上设定了不超过四倍的空间,给正常民间借贷预留了发展的空间,同时对打击套路贷、高利贷有帮助。
对持牌机构利率有何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卜祥瑞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为了降低资金融通成本,民间借贷利率调降确实存在空间和必要。不过,金融不仅仅是简单的借贷,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信用风险的交易。因此,对于利率的规定也要视具体产品而定。
比如信用卡透支,守信的持卡人依约享受免息期,如果持卡人违约失信未能按时还款,依据信用卡合同约定,既要承担免息期正常利息,也要因此承担违约的“罚息”。因此,要尊重契约精神,不能将信用卡业务等同于简单的借贷,而否定信用卡业务的信用交易本质。
在卜祥瑞看来,信用卡等产品不宜要求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因为信用卡交易基数大,单笔透支金额小,ATM等设备投入巨大,且是没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后银行追索起来难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机构、法院不愿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纠纷,导致发卡行无法采用有效方式维权。因此,违约者承担较高的惩罚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国际惯例。
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率的下行,应当充分尊重金融逻辑和行业惯例,切实考量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益合理保护。
也有司法界人士认为,民间借贷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机构就更不应该超过这个限度。
现实中,如果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为不超过LPR报价利率的4倍,很有可能不少非银持牌金融机构的特定金融业务利率会高于这个“红线”。比如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扩展适用到这些领域?是否会压缩这些行业的利率空间?是否有利于这些特定行业的发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不少银行都通过互联网线上发放消费贷款或者与助贷机构合作发放贷款。
7月17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对于联合贷款和助贷,司法解释是否会规定助贷的情况还未可知,对于助贷的利率是否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以及两家机构合作的情况如何计算利率水平等还有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