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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个人消费贷款利率

发布时间:2022-02-21 06:55:49

『壹』 只有银行卡可以贷款吗

仅仅拿一个别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申请贷款,完全不可能,即使是网贷。

不排除有人别有用心,拿这些证件到小贷公司申请贷款,或者办理校园贷,但是他和经办人一定是心虚的,见不得阳光的。

按规定,不论是网贷还是线下贷款,必须遵循实名制原则,别说贷款要实名制,就是想去存款开张借记卡,还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理。

申请贷款时不仅要借款人本人带着自己的证件申请贷款,经办人还会验证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通过身份证识别仪查询,对比识别仪显示的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是不是一致,还要看识别仪显示的信息与现场申请的借款人是不是同一人,还要现场询问借款人相关问题,确保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原因是不是真实,借款理由是不是充分,还没完,一切正常以后,还要现场签订合同,就是面签,面签时还必须有银行两个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拍照或录像留存档案。

有人说了,网贷不需要现场申请,网上可以办理。我们不否认,科技和网络的发达给信贷业务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绝不等于个人信息可以被滥用,让丢失身份证和银行卡的人惶恐终日,社会保护弱势群体,这是主流。借款人申请网贷不需要到现场,但是需要本人手持自己的身份证拍照或录像,放贷机构通过一定的手段验证,同样是落实实名制申贷的要求。

如果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同时丢失,被坏人拿去贷款(放贷机构内外勾结),受害人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的。只是打官司好麻烦,必赢的官司也费时费力。

建议题主,尽早拿回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如果确认已经丢失,及早挂失补办。

『贰』 招行南昌铁路支行商贷利率多少2020年9月

上南昌铁路支行商贷利率多少?我要他商贷的话,大概有6.2%左右,双大还是比较贵的。

『叁』 我是铁路职工,公积金贷款买房,贷款110000元,按揭7年每月要还多少钱

目前公积金贷款5年期以上年利率是3.25% ,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每月还款金额是1465.89元,采用等额本金方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部分城市的招行有开展公积金贷款,可在8:30-18:00致电95555选择“2人工服务-“1”个人银行业务-“4”个人贷款业务进入人工服务提供贷款城市及用途详细了解。

『肆』 建设银行,我是铁路职工,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装修吗

您好!
当然可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和公有现住房。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计算公式是: 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度÷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0.45×12×实际可贷年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要求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且一般都有上限限制。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贷款利率
(1).从2008年12月23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51%调整为3.33%;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05%调整为3.87%。
(2).2008年12月22日(含12月22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调整前利率执行,2008年12月22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合同的贷款,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2008年12月23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望采纳

『伍』 苏州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您好,苏州市公积金贷款的现行年利率为

1~5 年: 2.75%

6~30 年:3.25%

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 1.1 倍执行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办理苏州市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如下

一、办理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注意事项

(1)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3)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二、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 70 年产权)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三、办理材料

(1)新房公积金贷款

四、办理时间

以各服务大厅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五、办理地点

苏州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点

地址如下贷款业务受理点

六、办理流程

Step 1:(保证担保)→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借款签约手续

Step 2:(质押担保)→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质押担保及借款签约手续

Step 3:(公积金余额质押)→借款申请人带齐材料至服务大厅贷款银行柜台办理借款签约手续

以上资料来源于公积金贷款基本政策及利率

『陆』 我是一名铁路职工,想了解一下关于铁路职工房屋贷款的相关政策,谢谢!

仅以北京市铁路系统为例---

北京铁路局
关于下发《北京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铁房金函[2004]3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解决在京地区职工的购房贷款问题,规范贷款管理,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政策规定,结合分中心的实际,特制定《北京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望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作好新《办法》的宣传工作。
此《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他地区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办法另定。)

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铁路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及《北京铁路局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特制定北京地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系分中心委托银行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房产抵押、权利凭证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根据贷款的不同额度、所购房屋的性质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为防范贷款的风险,对于贷款额在十万元以上或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必须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或由担保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办法适应于在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及配偶;
2.借款人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聘任书;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并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一年以上,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5.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售房单位的售房证明;
6.已拥有相当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7.符合分中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利率、额度、期限

第六条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随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贷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利率变动时,原利率不变;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变动时,利率调整时间为下一年一月一日。

第七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同时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贷款额依据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确定。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借款人只有还清第一次贷款后才能进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息方式:按月结息。

第四章 贷款的办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在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借款申请表》。

第十二条 分中心根据此《办法》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在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向借款人发放相关资料,并告知其贷款的担保方式、办理贷款的程序及应缴纳的费用。

第十三条 分中心负责对借款人填写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济收入、购房金额、法定年龄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经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人要携带分中心开具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到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应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担保费。担保中心应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借款人在担保中心指导下填写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采取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房产抵押、连带责任保证和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在分中心初审同意后,由分中心通知受托银行,进行复审并办理相关手续。受托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审核。借款人在受托银行指导下填写相关资料,并交付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经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分中心通知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填写的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经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分中心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第十八条 为方便借款人办理贷款,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到分中心指定的委托代办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抵押和保证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且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卖或馈赠。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产作抵押的,解除抵押权应在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到受托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房屋保险等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因借款人过失造成的财产毁损,由借款人全部负责。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本息由借款人以等额均还方式按月偿还。等额均还是指在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为一年的,也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可提前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应按提前的贷款期限一次结清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也可提前偿还部分借款,但应与受托银行做出书面约定。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长于原贷款期限,且利率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贷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1.借款人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情况;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去世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规定条款;
4.抵押人拒不恢复抵押物价值;
5.出质人擅自处分质物;
6.保证人的重要资产发生变化或丧失担保能力。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逾期六个月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受托银行在确认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即可通知分中心和担保中心。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中心将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处置抵押物、质物,或由保证人偿还贷款本息。
1.由分中心、受托银行共同协商采取转让或拍卖方式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卖费和处理抵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相关的税款;
(3)偿还抵押人所欠的贷款的本息及违约金;
(4)其余部分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人在确认不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担保中心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自放贷之日起,两年以后方可使用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贷款逾期的催缴由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中心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分中心、受托银行及担保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按分中心的要求,负责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协助分中心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及时将回收的贷款本息划入分中心的存款账户;定期向分中心提供借款人的正常还贷、逾期、提前还贷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担保中心按责任范围定期向分中心提供逾期催缴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时,原合同及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分中心须同受托银行、担保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担保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

『柒』 有一个问题一直不太明白,铁道部出资修高铁和动车向银行贷款,欠了多少多少亿,每年利息多少,负债多少

国企,对国企,左边口袋放右边口袋。有啥关系的。
总之,是我们老百姓的钱

『捌』 我是铁路职工月收入4000元左右,想贷款10W元,在那个银行能贷出来利息比较底。

1、应该先说明你的贷款用途,并不是说自己有固定收入就能在银行贷款。
2、农行有扶贫贷款,利率是3%。如果借款人符合条件,这应该是各家银行最低的贷款利率了。

『玖』 最新苏州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贷款利率

1、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2、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3、现行年利率1~5年:2.75%;6~30年:3.25%

4、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9)铁路职工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可贷额度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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