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管部门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等7个方面,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监管措施。
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同时,意见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2. 装修消费贷为什么要有房产的人监督
一些互联网装修平台利用“装修贷”进行资金的存放和快速扩张,但由于经营不规范,与之相关的风险也浮出水面。
近日,以“装修贷”业务为主的上海互联网装修平台优居客破产倒闭,数千名业主的装修款被一扫而空。其中,很多消费者通过平台向银行申请“装修贷”,初步估计涉及金额达数亿元。很多客户说,“房子装修一半,变成半拉工程,装修团队在催债,还要向银行偿还贷款,痛苦不堪。”
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装修贷”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互联网装修平台整合了装修业主、装修公司、银行的资源,可以从装修公司收取佣金,也可以从托管账户中存入资金收入;装修公司获得更多的装修业务机会,在互联网平台的统一管理下可以更加规范;装修业主利用银行低息装修贷款缓解装修资金压力;银行增加个人装修贷款业务。但由于互联网装修平台运营管理不规范,盲目扩张,存在着破产、运营等问题。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信息显示,2018年上半年,互联网装修公司“跑路”造成的消费者财产损失已成为十大投诉热点之一。“在2018年,关于‘装修贷’的各种投诉急剧增加。消费金融本身是好的,但如果操作不规范,就会放大风险,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健盛说。
针对银行如何做好消费金融工作防范风险,海南邮政储蓄部门的高级经理说,为了搞好消费金融业务,银行需要预防和控制方面的违法案件系统和人员,并进一步提高真实性验证的责任管理机制,并严格防范虚假管理、虚假交易和其他行为。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防范消费者金融风险。
为了有效地解决装修贷款的风险,银行应加强控制装修贷款的金额和使用,确保贷款额度,装修业主的信用状况和实际需求的装修合理,并确保不改变资金的实际使用。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类似于互联网装修平台的“装修贷”现象,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鼓励创新,但鉴于风险较大,也应提前出台相关措施。
3. 11家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监管要求,这对市场有什么影响
我认为11家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增长要求肯定会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因为个人住房贷款一旦增多,更多的资金将会流向房地产,那么房价还会持续上升,因为买房的人会更多,所以需求量一旦加大,房价势必还会保持上涨阶段,不过从目前国内的高压态势来看,国家已经对房地产进行了严格监管,而且对二手房进行了限贷,所以下半年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将会变得更。整体而言,对于市场的波动影响只是短暂的,从长期来看有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我认为在接下来的下半年中,国家对房地产的监管还会更加严格。因为高房价已经给年轻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而且还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迟早得到解决,那么将会影响以后几十年的发展。一旦国家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国家肯定要进行整治所以在上半年出台了很多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和方案,目的就是通过这些宏观调控政策来稳住房地产,减少房地产带来的负面问题,只有通过这种手段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4. 央行上海总部: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观点地产网讯:3月12日消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印发《2021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指引》强调,金融机构要合理控制房地产贷款增速和占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先支持首套刚需自住购房需求。
同时,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审查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切实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另外,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还公布,去年全年新增贷款6741.6亿元,比上年多增1131.7亿元。其中,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增加1525.3亿元,增长41.5%。
而中长期制造业人民币贷款年末余额增加721.6亿元,增长49.1%。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4.64%,比年初下降38个基点。
5. 解读|六部门监管新规直击长租公寓暴雷根源:禁止套取消费贷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同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自从2016年鼓励规模化、机构化租赁以来,轻资产的租赁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既有集中式的,也有分散式的。相比重资产经营(比如招拍挂配建和自持,国企带头参与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等),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上最大的问题是轻资产经营、扩张速度快,容易出现违规行为,比如黑二房东(随意涨租、苛扣押金、随意收取水电费等),以及长租短付,搞资金池,蓄意卷款潜逃。
对此,新华社文章指出,此次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意见》直击住房租赁企业爆雷根源。
对此次《意见》的出台,中指调查事业部研究副总监战雪认为,《意见》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战雪表示,此次《意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是层级高、范围大,之前部分城市单独发布政策约束住房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取行为,此次的政策高度上升到了部委的层级,覆盖面也更广。第二是定位准。精准定位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此类企业进行转租经营时没有资产抵押,收取的租金额度也较高,没有资金监管容易聚集金融风险。第三是强穿透。除了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还强化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在首尾两端发力,避免住房租赁企业单方面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情形。
首次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定性,纳入监管
按照《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李宇嘉指出,目前市场上住房租赁企业种类繁多,比如二房东,投资机构等。在珠三角核心城市,有代房东管理的二房东,有职业二房东(赚代理费或赚租金差价),有投资者一次性包租很多套或一栋,然后装修出租。但现实中,这类主体很难监管,他们往往利用互联网、微信和小广告开展业务,利用信息差、违规操作(比如水电费乱收取、以损坏室内设施为由不退押金等)获取租金受益。承租人利益受损失也难以有渠道伸张,损失不大、息事宁人。因此,迫切需要纳入监管。
打击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避免资金风险
具体而言,《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等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此前存在的各类违规做法,具有积极的导向。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这一政策表态也是在疫情后针对长租公寓暴雷现象,国家一贯的态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出租双方的权益,避免老百姓利益受损和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发生。对于轻资产的租赁企业,更容易出现‘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管住了资金,长租公寓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大半。”李宇嘉说道。
严厉打击资金贷,“租金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同时,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对于租金贷款的管控更加规范和到位。对于各类违规的套现行为,政策明确,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同时,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从这两点看,租金贷被明确严管,而租赁消费贷款则依然受认可。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租金贷进入到了轻资产长租公寓企业的账户,而租赁消费贷则是进入租客的账户。这是后续在明晰不同贷款方面所需要注意的。
此外,《意见》指出,各地应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业内人士认为,后续租金监管也将更明确。同时在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方面也会加强。“过去租金的收取等没有监管,导致资金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也是金融风险的来源点。此外,过去租金的管控确实不到位,而现在租金异常上涨受到关注,后续也和房价管控一样,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提到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六部门要求,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此次印发的《意见》将对行业特别是轻资产运营公司产生两大影响。第一,迫使轻资产运营公司从“包租公”转向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服务提供商。从国际经验来看,控租金使得轻资产运营公司无法单纯依靠租金收入实现利润增长,探索如何提供各类与住房租赁相关的增值服务将成为未来轻资产运营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第二,“去杠杆”将使轻资产运营公司形成两极分化。一方面,头部大型机构能够依靠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手段,扩规模求发展;另一方面,深耕区域的小型运营公司将依托本地化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获得生存空间。大量靠金融杠杆扩规模的轻资产运营公司将被彻底淘汰。
6. 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
(一)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二)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 个人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四、个人消费贷款
五、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为基础,额度一般不会超过10-20万,借款期是1-2年不等。几家商业银行都陆续开展了此项业务。中安信业是国内最大的小额信用贷款机构,在全国有很多分行,信誉也比较好。
六、非住宅抵押贷款
1、分期还款的贷款:分期还款贷款指提供给借款人一定金额的本金,借款人必须分期(每月、每季、每年)归还一个固定金额直至一定年度的贷款。
2、一次性还款的贷款:一次性还清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本息,一般适用于借款金额较小、借款期限较短的贷款。
3、信用卡贷款 :信用卡是指任何可以随时和反复用来借款或以信用形式购买商品及服务的卡、磁盘和其他工具。 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最低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小额贷款公司自主确定。
7. 监管出手遏制消费贷“异化”流入楼市股市
“消费贷款资金严禁进入楼市、股市等违规领域。”北京白领王丽丽(化名)近日在支取自己的个人消费贷款时,发现手机银行APP上弹出这么一句“警告”,这让本打算给老家表姐凑上几万元购房首付款的她,心里咯噔一下。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各银行在零售金融领域“攻城略地”,其中尤以消费贷、信用贷和信用卡等业务为主。在业务扩张的同时,一些银行的贷款业务“异化”,出现资金流入楼市、股市等违规现象,引起银监部门警觉。浙江、北京等地及时出台相关监管文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防范风险。
严查资金流向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肖远企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支持消费信贷发展,这与当前扩大内需、支持消费升级大环境相匹配。“银保监会也支持金融机构挖掘这一市场。但是,相关业务发展必须符合规律,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政策进行。”
在肖远企看来,近期一些信用卡透支、违约的情况较多,实际上反映出银行对信用卡透支和信用卡消费风控不严格,银行应对此加强风控。
浙江银保监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重申了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北京银保监局前不久印发的《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大额透支和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流向监控,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确保个人信用卡透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和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另外,此前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银行机构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其中检查内容和要点包括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向房地产领域等。
消费贷乱象
实际上,对银行消费贷资金用途,信用卡使用等,监管部门早有明确规定。但是,一段时间以来,个别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导致消费贷、信用贷业务出现不少乱象。
不过,上海购房者张强(化名)此前在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就差点因为消费贷资金去向不明被银行拒贷。
“监管部门对消费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股市等敏感领域,一查一个准,因为后台的数据都是联网的。比如,你从A银行申请消费贷并支取,再转账给身边的亲戚B,B再转账给朋友C。无论这笔资金有多少人经手,对这个‘资金闭环’,监管后台都看得一清二楚。只要最后资金用于购房等,哪怕不是你自己购房,而是借给他人购房,此类行为都属于违规,相关银行都会被从重处罚。”一家国有大行浙江地区支行负责人表示。
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今年以来,因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银监部门对一些银行频开“罚单”。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可疑交易应立即查清,加大处罚力度,对所有放贷机构都一视同仁。
警惕业务风险
专家认为,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过快所带来的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等风险,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最新发布的《2019年二季度中国杠杆率报告》显示,短期消费贷款依然是拉动居民杠杆率上升的主要动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说,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应坚决堵住各种漏洞。
与此同时,部分银行消费贷资产质量恶化迹象亦需警惕。分析人士认为,个人贷款不良率上升,主要源于信用卡消费贷带动,这可能与银行为“抢客户”降低门槛相关。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浙江银保监局在《通知》中重申,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肖飒表示:“这才是有关部门最担心的问题。如果银行将核心业务外包,就等于架空了监管体系。”
肖飒建议,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放贷机构,都要对消费贷款严格审查,不轻易放贷,金额也不宜过大。做到只对“白名单”用户进行放贷,对“黑名单”或征信有问题的用户,绝不放贷。联网制度亟待建立,对同时申请多家放贷机构用户要做到预警处理。
8. 银行对已经办理的住房贷款是不是负有监管责任
看了楼主的问题补充,其实你们单位的集资建房贷款,和商品房购房贷款是一样的。购房人把首期交到银行,银行把购房款打到开发商帐号,然后购房者每月向银行还贷。银行在向开发商发放贷款时,是要审查建设用地的各种情况的。但是如果那块地本来就是你们单位的,一般工业用地都有配套的内部生活设施用地,因此,只要规划部门有审批,银行就可以发放贷款。只是我们国内的银行,有些在操作上很不规范,发放贷款时走人情的不少见。如果贷款都能不按程序拿到,后续的监管只是空话。你如果要投诉,也可以向贷款银行的上级银行投诉,同时也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关于地皮的审批手续,
提供的集资建房合同、用地许可证等。
公司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利用职工办理了住房贷款,注意,是“利用职工办理了住房贷款”。因为楼主没有说清楚,银行的钱是给了谁的,所以,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情况1:职工和银行签贷款合同,钱是由银行打到职工帐号的,职工再交给公司。钱要由职工本人还。或者为了方便,钱统一打到公司帐号。
情况2:公司以职工要集资建房的名义和银行签合同,钱是直接打到公司帐号,钱由公司还。
情况1处理:
银行只是把贷款发放给职工,职工把钱给了公司,然后公司违反集资建房的约定,把资金挪用!
如果是这样的,首先,罪魁祸首是公司,是公司挪用了资金,应该到公司的主管部门去投诉,制止公司挪用资金的行为。
银行是没有责任的,因为贷款合同是银行与个人签的,银行和公司没有签合同,只要公司当时提供的建房合同、用地许可证是真实的就可以了。即使是钱统一打到公司帐号,也可以解释是方便客户而已。因此,职工应该去追究违反集资建房合同的公司,而不是找银行。
情况2:
这是银行和公司之间的关系,钱是要公司还的,银行提供的资金被挪用,承担风险的是银行,银行本身是受害者,这只是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对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力,银行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公司解决问题,因此,投诉银行是没有用的,难道还有投诉受害者的?!
所以,无论那种情况,都是要找罪魁祸首才对,找其他人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如果解释不清楚,请楼主在问题补充那里提供详细情况。最好给我发消息,我会尽快回复
9. 严查经营贷和消费贷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
上海银保监局近日公布了辖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以及稽核调查的最新情况。截至目前,发现123笔、3.39亿元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已要求相关银行限时整改。
在上海银保监局组织下,上海地区135家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涵盖贷款用途违规、向主体结构未封顶房屋发放房贷、首付款资金核实不审慎、贷后资料收集不完整等方面。
自3月1日开始,上海银保监局选取辖内16家银行开展了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市专项稽核调查。除了部分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之外,同时还发现部分银行首套房认定不准确、数据填报不规范以及外部“助贷”机构违规问题突出等情况。
通过稽核调查,上海银保监局发现六类典型违规案例,包括:个人经营贷款违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企业经营贷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消费贷违规用于本行住房贷款首付款;部分空壳公司集中作为受托支付交易对手,接收多笔个人经营贷款,部分贷款资金涉嫌回流至借款人并用于购房;房产企业违规向购房客户提供首付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用于购房认筹。
上海银保监局根据辖内商业银行自查和监管稽核调查情况,对银行就切实防控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照有关监管要求,限时整改问题贷款;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加强银行员工管理,强化员工法制合规教育,在开展业务中正面引导借款人合法合规使用信贷资金;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员工,应予以内部问责或纪律处分等。同时,上海银保监局已将稽核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房地产公司及房产经纪公司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房地产市场违规行为。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持续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查实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端本正源,督导辖内商业银行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0. 杭州: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3月3日上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新政,从加强司法拍卖住房限购等四方面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杭州住保房管局表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今天,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规定参与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司法拍卖的竞买人,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通知》明确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严格个人经营贷和消费贷真实性审查,加强贷后资金管理。
《通知》明确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对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哄抬房价、捏造和散布房价上涨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明确严格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各网络平台账号及网络群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加强发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导向性,共同为杭州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不实传播杭州房地产市场政策和市场运行情况、制造虚假热销、助推投机炒房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