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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违约损失率LGD

发布时间:2022-03-21 15:40:52

① 违约损失率的作用

LGD在银行内部评级和管理中的作用
如前所述,由于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在内部评级法中引入LGD作为资产风险权重函数的自变量,而且通过监管资本激励机制的刻意设计鼓励银行采用基于内部估测的LGD数据的高级内部评级法,LGD对银行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然而,LGD对于银行的重要性却不仅仅基于监管的原因,更不是自新巴塞尔协定提出内部评级法后才开始被银行注意到,相反,随着银行内部评级的发展,尤其是在90年代,LGD对于银行内部管理的重要性已经为许多银行所重视。
90年代以来,在西方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进程中,内部评级体系的兴起和迅速发展是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其原因主要是银行业在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加大和创新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中,对资产风险的量化和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如偏重主观判断的5C专家评审法、偏重单纯计量分析的信用打分法等,都因过于简单、缺乏现代金融理论基础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和银行管理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不能适应信用衍生产品市场、贷款出售市场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也不能适应信用组合管理、风险资本配置等现代银行管理体系的发展。同时,以独立身份服务于全社会公众投资者、并且在对象上以公开上市债券为主的外部信用评级对银行内部以信贷资产为主、与银行自身有着特定联系的资产组合的适用性也越来越小。因此,银行开始开发类似外部信用评级但又反映内部管理需要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适应上述市场和内部管理发展的需要。随着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认识到LGD在全面衡量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评级体系的结构开始由只注重评估违约率的单维评级体系向既重违约率又重违约损失率的多维评级体系发展。
所谓单维评级系统(single dimensional rating)是仅对债务人的资信评级的系统,即所谓债务人评级(obligor rating)。该评级体系主要关注债务人本身的资信状况,而对特定交易特征一般不予考虑。因此,该评级体系的主要估算任务是违约率PD。在该系统下,信用等级反映被评债务人对其所承担的任一债务违约的风险。
多维评级系统(multi-dimensional rating)又称双维评级体系(al rating)。该体系在根据债务人资信进行债务人评级的同时,还根据项目结构和交易特征,考虑特定项目下防止损失的保护措施,如抵押担保等,对特定交易项目进行评级,即项目评级(facility rating)。因此,该评级体系不仅要衡量PD,还要衡量LGD。
LGD的应用使得多维内部评级系统较单维评级体系能够更加有效地支持准备金提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和信用组合管理等内部管理功能。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特设的模型工作组(MTF)在1999年对G10国家30家左右的银行的调查,绝大多数银行已经采用了单维的债务人评级体系,半数银行在评级体系中对交易特性予以了明确考虑,1/3的银行采用了双维评级体系。

② 违约损失率的研究现状

企业举债取得资金的主要渠道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各项公司债具有次级市场价格,违约后可以通过该债务工具违约后一定时点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估算违约损失率。对于间接融资,则需依靠银行积累的违约贷款数据资料来推估违约损失率。公开市场资料较易取得,因此违约损失率的研究也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
Robert C. Merton于1974年发表的“on the Pricing of Corporate Debt: the Risk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一文是现代信贷违约概率和回收率分析的理论基础文章。 其不足之处是没有解决信用资产质量的实际观测问题,在实证中的应用受到限制,这也是模型诞生后大量后续工作的重心所在。
针对Merton(1974)模型在实证应用领域的困难,有若干文献尝试提供变通的解决办法。Crouhy和Galai(1997)将不能直接观测的Merton(1974)模型表达为信贷违约概率和回收率的函数,从而使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简化为对PD和LGD的观测分析,产生了较大影响。
观测度量金融工具LGD的途径大致有三类(刘宏峰,杨晓光,2003): Market LGD(市场LGD,以实际违约事件发生后违约债券或可交易贷款的市场价格为依据);Workout LGD(清算LGD,清算及追讨过程产生的一系列现金流估计值的现值与风险暴露的比值); Implied Market LGD(市场隐含LGD,利用资产估价模型,按同类未违约债券的利差与价格计算)。事实上,基于债券二级市场或贷款二级市场(如证券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实证研究较多,而对普通的银行贷款的实证研究很少,其原因一是研究方法的复杂性,二是数据的非公开性。
1、美国市场的研究
由于数据获得性的原因,目前的文献以美国市场为研究对象的居多。
Asarnow及Edwards (1995)使用违约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衡量银行贷款的预期损失。其以花旗银行1970——1993年间一般工商业贷款及受监控贷款(Structured loans)共831个违约样本计算出的LIED分别为34.79%和12.75%。研究的一个重要发现就是其分布为“双模型分布”(bi-model),样本集中在高、低两端。
Carty及Lieberman(1996)以穆迪公司1989-1996年间58例优先担保违约银行贷款为对象,根据其次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平均回收率为71%,中位数为77%,标准差为32%。研究未观察到“双模型分布”(bi-model),但发现回收率明显向高端偏离。
Hamilton及Carty(1999)以市场法求算159家破产案例为研究样本的偿还率,结果平均偿还率为56.7%,中位数偿还率为56%,标准差则为29.3%。
Gupton、Daniel Gates及Carty于2000年采用121例违约贷款样本的研究结果表明:优先担保和优先未担保的银行贷款违约时平均价值分别为69.5%和52.1%,但实践经验中对这些平均价值的偏离也是显著的。
Gupton和Stein(2002)首次推出了一个市场价值预测基础上LGD预测模型LossCalc ,该模型是一个关于美国债券、银行贷款和优先股LGD的多因素统计模型。
Til Schuermann(2004年)介绍了穆迪公司1970-2003所有债券和贷款的回收率分布,并对双峰分布的形成原因进行了解释。
Michel A., M. Jocobs Jr., P. Varshey (2004)采用JP摩根·大通1982-1999年间的贷款损失历史资料(共3761例违约客户)对LGD进行研究,平均会计LGD 和经济LGD 分别为27.0%和39.8%。该研究同时对抵押贷款LGD进行了分析。通过对1982年1季度至1999年4季度共1705个样本的研究,抵押贷款(1279个样本)的LGD均值为27.7%,标准差35.3%,无抵押贷款LGD均值40.3%,标准差42.5%,研究公布了不同类型抵押物LGD均值和标准差。
2、其他市场的LGD实证研究
花旗银行的Hurt和Felsovalyi(1998)对拉丁美洲1970-1996年27个国家的1149笔银行贷款研究显示,平均违约回收率为68.2%,LGD呈偏态分布,宏观经济和贷款金额是回收率的影响因素之一,金额越大,回收率越低;
La Porta等人(2003)研究了墨西哥的关联借款的PD和LGD,1995-1999年非关联借款的平均回收率为46%,而关联借款为27%。分布显示LGD向高端偏离。
台湾徐中敏(2004)以台湾联征中心库1996-2002年银行借款企业户违约资讯进行了LGD实证研究,以年营业收入500万欧元为划分标准,小于此标准的小型企业(样本数16454个)LGD均值为75%,中位数88%,大于标准的大中型企业(样本数84个)LGD均值为84%,中位数92%。
标准普尔Franks 等人(2004)使用了英国、法国、德国约8000个原始数据进行了研究,数据时段为1993-2003(法国)、1996-2003(德国)、1997-2003(英国)。数据显示,英国回收率明显高于法国,略高于德国。法国回收率分布呈明显“双模型分布”,英、德呈偏态分布。
Grunert和Weber(2005)研究了1992-2003年120家德国公司的违约损失率数据。数据显示,回收率均值为72.45%,方差为35.46%,回收率分布明显向高端偏离;报告还研究了宏观经济、行业、贷款条件和税务政策的影响。
以上研究报告均只公布了经过深度加工的结论性数据,原始数据、模型参数等均未公布,且均未见专门的抵押贷款的LGD研究报告。 由于国内公司债券市场不发达,银行违约贷款回收数据系统研究时间起步时间不长,国内关于违约损失率的研究理论介绍较多,有影响的实证数据稀少。主要有:
1、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数据。国内华融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公布的资产回收资料,可作为研究国内贷款违约损失率的间接资料。2004年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结果为资产回收率 26.60%现金回收率20.16% 。
2、其他研究。张海宁(2004)以191个中国大型商业银行信贷项目作为样本(时点为1998年)(涉及贷款本金266.29亿元,利息77.08亿元)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平均回收率为33%,最大值80%,最小值为0。
2004年5月28日 ,建行通过国际竞标方式进行账面价值为40亿元人民币抵押贷款不良房地产抵贷资产的拍卖,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雷曼兄弟、摩根大通、摩根斯坦利等15家机构参与竞标,最终中标综合资金回收率为34.75%。

③ 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占总不良率多少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现状
在个人消费信贷中,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据了重要地位,近年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强劲发展势头的“零售业务”,被视为拓展信贷营销业务、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主要手段,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自然成为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贷款投向。在表1中,2000—2005年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全国消费信贷余额比重均在74%以上,2004年、2005年则到达80%左右。2005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18400亿元,是2000年的5.45倍,1998年的43.19倍,与2004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相比,增长16.07%,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无论是在增长速度上还是在总量上每年均发展迅速。
表1 1998—2005年全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单位:亿)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全国消费信贷余额 472 1097 4235 6990 10669 15736 20063 22150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 426 770 3377 5598 8258 11782 15853 18400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重 90.25% 70.19% 79.74% 80.09% 77.40% 74.87% 79.02% 83.37%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增长比例 80.75% 338.57% 65.77% 47.52% 42.67% 34.55% 16.07%

资料来源:统计公报(2000—2005)
商业银行之所以争先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国家信贷政策的支持;二是商业银行普遍认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优质资产,不良贷款率极低,比批发类贷款风险小得多。事实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低、风险相对小并非必然的,它是同经济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的,上世纪80年代美国住房抵押公司风波和1995年日本住房金融案件,均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相关。随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快速增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也开始不断上升,200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平均不良率在1%左右[1],到2004年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达到1.5%左右,其中农行高于2%。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发达地区上海,2004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平均不良率只有0.1%左右,到2006年9月末,平均不良率上升到0.86%,两年多时间上升7倍多。
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发展初期,法律制度欠缺,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在很大风险,实际的贷款违约率高,特定条件下(如贷款高速增长),用于风险分析的不良贷款率指标滞后性非常明显,掩盖了实际风险状况。房地产市场具有周期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每笔贷款数额小,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调整或振荡,贷款违约等风险就会显现,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还没有遇到真正考验,因此加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走向良性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环境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发生有其可能性和必然性,这主要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自身的特性和市场环境等诸多内、外部因素决定,具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一般有下面几种形式:
一是被迫违约。被迫违约是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因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或突发事件的发生,无法继续正常向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还本付息。我国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就业条件严峻,教育、医疗等支出急剧增加,都会使借款人的支付能力下降甚至恶化,使借款人无力继续偿还贷款本息。
二是理性违约。理性违约是借款人的主动行为,是指借款人主观上认为放弃继续还款能带来更大的收益而产生的违约行为。当房价迅速下跌或利率上升幅度较大,继续还款的成本大于放弃还款的收益,借款人会理性违约。主动违约最有可能发生在贷款合同签订后的头二年,因为此时违约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损失的仅仅是首付款、交易费用和一部分贷款本息[2]。
三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是借款人主动违约行为,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行为。当市场利率低于合同利率时,提前偿还贷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提前还贷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损失原合同利率带来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得遭受为还贷资金寻找合适投资渠道的损失[3]。
四是恶意骗贷。恶意骗贷一般称为“假按揭”,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特征是实际借款人将套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如挪用到房地开发,或者进入资本市场,导致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大幅上升。2007年1月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住房按揭贷款成为被挪用入市检查重点。
2.抵押风险
贷款抵押物是商业银行第二还款来源,但是商业银行也常面临如下抵押风险:
一是抵押处置风险。当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顺利、足额、合法变现,就会遭受抵押处置风险。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法规不完善,手续烦琐,交易费用高,导致银行的抵押物变现困难。
二是抵押物价格风险。抵押物价格风险包括抵押物价格市场风险和抵押物价格人为风险。前者是指抵押物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房屋自然磨损而导致抵押房屋价格下跌的风险。当房地产市场处于调整或不景气时,价格下跌有可能导致抵押房屋价格不能够覆盖银行本金和利息。后者是抵押人在其抵押期限内对房屋的损坏造成抵押物价值下降,或者由于估价人员因其过失或故意过高估价抵押物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市场利率波动导致存贷款利差缩小,甚至出现贷款利率低于存款利率,导致银行收不抵支的风险。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有:一是“不匹配”风险,抵押贷款的长期性和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调整的不同步,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固定利率,如果存款利率上调,银行的资金成本就会上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浮动利率且下浮时,如果银行资金成本不变,银行的利差也会缩小。二是由利率风险引发的提前还贷信用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住房贷款债权不能及时足额变现遭受的利益损失。引起流动性风险原因在于商业银行经营特征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特征,商业银行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存款、居民储蓄存款等短期资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回收慢,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在时间上明显不匹配,存在“短存长贷”的问题。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变现性比较差,一是因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零售性业务,每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到期日、贷款成数以及贷款期限等都不同,商业银行无法实现标准化管理;二是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贷款的投资者无法逐笔估计每笔贷款的违约风险成本,投资者望而却步;三是住房等消费品二级市场尚未形成,抵押物变现难影响住房抵押贷款变现性。
5.法律制度风险
法律制度风险是指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失信、违约行为惩罚办法不具体,执行力度不强,使商业银行面临损失。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是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基础条件,如美国1968年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消费信贷保护法》,1974年又颁布了新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我国还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专项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法规都是为生产信贷而建立的,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特点不相符。
6.市场政策风险
市场政策风险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国民经济在整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由繁荣到萧条周而复始周期性波动,影响房地产业的市场风险。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高涨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增加,贷款数量急剧扩大,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收入急剧下降,房价下跌,商业银行势必会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损失。二是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引起房地产市场变化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我国整个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的定位不明确,由于住房消费是居民的大额消费,投资乘数大,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从而成为政府调控经济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行业。当房地产市场发展脱离个人消费能力,出现泡沫和经济过热,与调控宏观目标相违背,政府会采取房地产调整政策,随着房地产业的调整和收缩,商业银行也将面临政策风险。
7.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内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的信贷风险。从贷款政策、管理流程、组织结构、技术基础等方面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基本上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如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上存在重业务拓展、轻业务管理的冲动,不计风险代价抢占市场份额;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运作中随意性较大,尚未形成合理评价标准和业务流程;熟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专家人才匮乏,管理经验和人员的培训跟不上业务的快速发展;个人信用信息基本属于封闭状态,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个人的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缺乏统一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等等。这些管理因素均导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增大。
8.操作风险
违规操作是银行内部形成资产风险最主要原因之一,是经营机构在制度管理上放宽贷款要求而造成的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在业务导向激励约束机制下,经营机构重业务轻管理,甚至违规经营,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名违规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等高风险业务;二是部分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或思想素质不高,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有的甚至与借款人串通,逃避制度约束。
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
针对上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八大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化解和防范。
1.开发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评级模型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信贷管理主要围绕单一借款人风险展开,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精神,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不仅仅包含单一借款人风险管理,更加重要的是,应当以优化配置风险资本和配置信贷资产组合为风险管理模式,对银行面临的整体风险进行测量、监控和主动管理,因此要求商业银行对整体信贷业务开发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采用内部评级法,用统计模型测算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暴露(EAD)和期限(M)指标,全面准确把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状况,对未来整体风险做出合理预测。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借款人个人资料和历史信用信息,建立科学的偿债能力和资信评估模型,逐步完善单一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对借款人进行市场细分,以此作为开展业务的重要依据。
2.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防范管理和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应制定一套严密、详细、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和流程,逐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第一,根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内部评级模型的相关数据制定贷款风险资本配置和信贷组合计划,确定业务发展方向、比重以及发展节奏和进程,避免贷款政策管理失误带来损失。
第二,加强贷款流程全过程管理,从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等环节分析相关风险点,落实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业务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解决重业务拓展轻风险管理的导向机制;强化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资产的实际损失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可以逐步实行审批官和风险控制官派驻制,实现审贷分离和风险监管分离,保证贷款审批和风险控制的独立性;成立专门审查审批中心,实行集约化经营,逐步培养优秀的专业化审批官和风险管理官,提高管理专业水平。
第四,加强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信息收集量越大,信息质量可能就越高,信息分析结果可能越准确,为较好预防和控制信用风险评价提供客观依据[4]。
3.建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预警系统,防范市场和政策风险
房地产业是一个与宏观经济高度相关性的行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并反过来给宏观经济以强烈的作用,建立风险预警系统主要是为了防范市场系统性和政策风险,建立预警模型对宏观经济指标、产业经济指标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分析,对房地产市场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进行预测,及早做出反应,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预警系统构建完善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一是建立风险预警的数据库,从各个方面取得数据,不断积累和完善数据的收集整理,为模型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开发合适的风险预警模型,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对预警区间、警戒线以及指标权重、概率密度函数等设置合理参数;三是建立快速反应和预控机制,对风险预警系统显示的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理和化解。
4.加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利率风险会逐步显现,商业银行在防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风险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开发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其利率根据市场利率的不断变化而作周期性调整,利率调整周期可以是1个月、1季度、半年或者1年。与我国现行的浮动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周期性的利率调整将有助于改善商业银行存贷款期限的匹配状况,把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利率上升的风险转移给借款人,同时也把由借款人承担的利率下降的风险转移给商业银行。
第二,开发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固定利率抵押贷款是指在抵押贷款合同所规定的还贷期限内,贷款利率固定不变的抵押贷款方式。在固定利率抵押贷款模式下,商业银行承担了大部分的利率风险,如果商业银行能够通过获得固定利率资金来源与贷款相匹配,如发行固定利率债券,利率互换等,可以避免相应的利率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第三,套期保值,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正逐步开放,商业银行可以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实行套期保值进行利率风险管理,通过市场交易抵补资产负债由于利率变化导致的价值变化,如可用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和交易所期权进行短期利率风险管理,用银行间期权(上限期权、下限期权和双限期权)、互换和互换期权进行长期利率风险管理。
第四,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交易的二级市场,通过该市场商业银行可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形成债权出售,换取贷款资金或流动性高的短期债权,提高流动性。
5.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抵押贷款保险机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目的在于规避或分散三类风险,一是房屋毁损的风险,二是贷款的信用风险,三是借款人的人身风险。我国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构层次和险种均较单一,银行信贷风险和保险机构承保的信用风险、人身风险没能合理划分,亟待通过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来解决,在保险品种上,可以开发与消费信贷相关的财产险、失业险、人寿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在保险机构上,可以为中低收入借款人建立政策性保险机制的抵押贷款保险,为高收入借款人和中、高档住房提供商业性专业保险公司抵押贷款保险业务。
第二,推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存短贷长”的矛盾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多种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5]。我国2005年12月开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随着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推广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品种的丰富,可以适时推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效降低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上所承受的风险。
6.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制度环境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有效降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立法支持。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相关环节均有法可依,通过立法强制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充分借鉴发达国家个人信用管理的经验,如美国的消费信用方面法律就有:《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信贷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结账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法》等[6];同时改善法律执行环境,建立处置银行抵押资产的小额债权速审法庭,减少繁杂手续和环节,增加公正性和透明度,降低抵押物处置成本,提高处置的效率。

④ 银行贷款违约率怎么计算

违约率的计算方法
由于违约认定的主观因素难以测度以及资料的不完善,我们仅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现有资料,给出了以下几种度量违约率的方法:
A.违约企业户数法:反映贷款违约企业数量比重
某信用等级违约率(i)=本期内贷款违约企业户数/本期初贷款企业总户数×100%
B.违约贷款笔数法:反映贷款违约次数比重(违约频率)
某信用等级违约率(ii)= 本期内贷款违约笔数/本期初贷款总笔数×100%
C.违约贷款金额法:反映违约贷款金额比重
某信用等级违约率(iii)= 本期内贷款违约金额/本期初贷款总金额×100%

⑤ 违约损失率是指什么

违约损失率是,很多情况是,虽然一个债券或者一项贷款违约了,但是你还是有机会收回点东西来弥补损失的,并不一定是百分之百不偿付,得到偿付的金额对原本应偿付金额的比率就是违约偿付率。1-违约偿付率=违约偿付率

⑥ 违约损失率的介绍

违约损失率(LGD,loss given default),违约损失率是指债务人一旦违约将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即损失的严重程度。违约损失率也是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参数。

⑦ 请问达人,在哪里可以找到银行的贷款违约率与违约损失率的数据

这个要银行内部才可以搞到,外面的都不准,而且数据是银行的内部机密。一般在评级法中要引用这些历史参数,且这个模型也是保密的。总而言这,一般是拿不到的。公布的数据只能作参考。

⑧ 什么是违约损失率(Loss_Given_Default,LGD)

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 长期以来,人们对 信用风险 的关注和研究主要在于交易对手违约的可 能性,即 违约概率 ( Probability of Default ,PD), 而对交易对手一旦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即违约损失率LGD( Loss Given Default)的研究远远不及违约概率PD,然而, 作为反映信用风险程度的基本参数之一, LGD相比于PD对信用风险管理有着同样的重要性。 尤其是自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将LGD和PD一同纳入监管资本衡量的 基本框架以来,违约损失率(LGD)引起了监管界、业界、 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

求采纳

⑨ 银行风险PD,LGD,EAD是指什么,如何计算

PD是Probability of Default的缩写,指:违约概率。

LGD是Loss Given Default的缩写,指:违约损失率。

EAD是Exposure at Default的缩写,指:违约风险敞口。

三者关系计算公式如下:

在MM框架下,银行可以采用内部风险计量模型(如蒙特卡洛模拟)估计 EAD。

计算逻辑如下 :

EAD =α×Effective PD;

Effective EPE=EffectiveEE(tk)× △tk (k=1 to min(1 year,maturity);

Effective EE(tk) = max(Effective LGD(tk-1), EE(tk));

(9)消费贷款违约损失率LGD扩展阅读:

银行风险PD,LGD,EAD三者关系背景:

1、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2、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⑩ 违约损失率的重要性

自1988年以来,巴塞尔资本协定的基本思想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产要根据其风险水平规定一定水平的资本要求,即监管资本要求。新协定没有改变这一基本思想,而是在增强监管资本计量对银行风险敏感度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在信用风险方面反映这一监管思想的基本公式是:
其中:SMC为监管资本,RWA为风险加权资产,RW为风险权重,EAD为违约时暴露。
在新协定提出的标准法下,风险权重由监管当局根据新巴塞尔协定的规定给出,共有五个等级:0%, 20%, 50%, 100%, 150%。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在这一方法下基本上沿用了1988年版资本协定的做法,最大的改进在于确定银行风险资产的风险等级时引入了外部评级,从而使得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监管资本确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协定在提高监管资本风险敏感度方面最重要的改进并不在于引进外部评级的标准法对88年版本的改革和完善,而是在于提出了基于银行内部评级来确定监管资本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包括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在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提出的这种内部评级法下,针对信用风险的监管资本的基本框架包括五个方面:风险暴露分类、风险要素、风险权重函数、最低要求和监管检查。
风险暴露分类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所有的信贷类资产和业务(即对信用风险的暴露)按照监管当局的标准和要求分为公司、主权、银行、零售和权益5大类资产,每一大类资产又可以细分为更多的子类。
风险要素是指每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水平由贷款违约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 PD)、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 LGD)、到期日(Maturity)和违约时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 EAD)四个风险要素决定。
风险权重函数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定中给定的用以计算每一项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的函数公式。该函数公式的自变量为上述风险资产的四个(信用)风险要素,因变量是反映该风险资产的信用风险水平的风险权重(Risk Weight, RW),它与违约时暴露(EAD)的乘积就是该风险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RWA)数额。风险加权资产(RWA)的8%就是新协定规定的银行对该项风险资产投资所应该具备的资本金,即该项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风险权重函数是根据银行不同业务的性质而确定的,因此,不同的风险暴露类别有不同版本的风险权重函数。风险权重函数的确定是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最重要最复杂的任务。以最新版本的针对银行批发业务(包括对公司、银行和主权的暴露)的风险权重函数为例,该项任务的复杂性无论是从函数式本身的复杂性还是该版本函数式经过数次修订就能够充分的表现出来。自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定第二稿中提出该函数式的最初版本以来,两次最重要的修订是第三稿出台前为降低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修订和2004年1月为在监管资本要求中扣除针对预期损失的内容协定。
最后,对于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新协定还规定了这些银行在申请采用较高级的信用风险和监管资本计量方法时必须在技术和制度上应该达到的最低的标准以及监管当局就此进行监管检查的权力。 由于标准法不采用银行内部评级数据,而是依据监管当局认可的外部评级标准将不同的风险暴露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LGD、PD等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信息在监管资本计量上基本不发挥作用。
与标准法不同,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资本的计量是建立在银行内部评级信息基础之上的。然而,新协定对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采用内部评级信息予以不同的要求。基础内部评级法只准许PD信息由银行内部评级提供,而LGD、EAD和M参数则由监管当局根据新协定的要求给出。根据新协定对基础内部评级法的规定,对公司、银行和国家的无抵押的高级债权,LGD为45%;对公司、银行和国家的无抵押的次级债权:LGD=75%;有抵押债权的LGD服从较复杂的监管公式,以合理反映抵押等风险缓释技术对LGD的降低作用。
高级内部评级法下LGD由银行提供,因此银行需要估算LGD(由内部评级体系提供)。但银行必须满足监管当局的相关规定和最低要求。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将LGD引入监管资本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在技术上,由于LGD从损失严重程度方面反映了信用风险的性质,LGD的引入更加有利于正确地反映资产的风险水平。而且,LGD也反映了银行风险管理措施所发挥的作用。LGD所能反映的风险缓释技术有:抵押、担保、信用证、信用衍生产品和信用保险等。因此,LGD在监管资本计量框架中的应用不仅使得新监管资本衡量框架能够更加正确地反映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更具风险敏感性),而且从监管角度认可和鼓励了不断发展和创新的银行风险缓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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