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房子一起还贷要结婚时离婚分割怎么分割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买的房婚后一起还贷,在离婚时分割房产的规定是: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后面共同还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 一方在婚前贷款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如果房产证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产权原则上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应给对方补偿。补偿原则: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
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的利益。
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但是,婚后购房人以婚前个人存款还贷的,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C.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婚前丈夫按揭买房,房价涨了四倍
自从《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人普遍感到法律对婚前财产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且由于此类案例的判决,使得许多新婚夫妇为了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而争得不可开交,因此也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其实,婚姻中最稳固的依靠是感情而不是房子,让房子伤了感情是愚蠢的行为。
D. 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分割
方学业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房产该如何处理? 有人认为,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而且房屋也是双方共同使用,并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处理。 也有人认为,婚前一方给付的部份房款及房屋增值价值应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毫无疑问,该房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债权,夫妻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的权利。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了升值,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婚后增值部分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人会提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按婚姻法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应为主动性取得的财产,而此时房屋增值系市场价值规律的变化所引起的,且夫妻双方并未主动投入,房屋增值系被动性的,因此,增值部分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情况中,婚前一方购房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投资,婚后房屋增值应视为主动性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再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如果将房屋全部增值部分判归一方,不仅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也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上述情况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F. 女方婚前买房,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离婚时房子该如何分割。
一、房产属于登记人所有,就是属于你所有。二、妻子一方帮忙还贷款的,那么根据另一方的出资比例,然后根据房产的价值进行补偿给对方,对方没有分割房产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G. 婚前财产(房子),婚后共同还贷款,离婚后怎样分割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
1)房子是婚前买的,并且在他的名下,则这个房子在物权上是属于其个人财产,但你们婚后还贷的部分和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他写的协议是自愿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签名,就是有效的;没做公证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只不过是经过公证的做为证据使用时证明力更强些。
H.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但是正在还利息部分,离婚后有增值分割吗
据《婚姻法》及其3部司法解释:
偿还本金部分,可以就本金增殖部分进行分割。
利息部分是没有增值,只是一个债务,只能是将利息对方分,补偿参与还贷的一方。
具体计算办法,可看下面的案例:
男方张某于2008年3月购买了一套住房,房屋总价100万,张某首付50万,按揭50万。至张某2009年3月结婚时,尚欠银行按揭借款本金48万。2009年3月张某和李某结婚,婚后张某继续用其工资支付按揭款。2009年8月房屋交付,并于9月办理了房产权证,房产登记为张某一方的名字。2011年3月,张某和李某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贷款本息6万,尚欠银行按揭借款44万。离婚时该房屋估价180万。问:离婚时,因房屋问题张某应补偿李某多少款项?
张某补偿李某的款项有两部分组成:1、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李某可分得3万。2、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付款本金4万/100万房款*增殖80万)/2=1.6万。合计:4.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