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车贷款保险问题
贷款买车购买车险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要求贷款人购买车辆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其目的是防范车辆本身的风险,如被盗抢,保险公司可以赔付给车主相应的款项,用于偿还贷款。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办理车贷款大于汽车贷款时所选择的方式以及找的保险公司不停,都会对购买的车险险种有所不同,有的还要求增加不计免赔险等。
对于这些保险,保险期间至少应与贷款期限相同,而且要一次性交费。
贷款买车需要购买的车险:
1、交强险。这是国家规定必须要购买的保险品种。只要借款人买车,交强险是必买保险,没有商量的。
2、第三责任险。交强险在赔偿方面,额度较低,而如果是借款人购买了第三责任险的话,出事故以后赔偿的额度相对会高不少。
3、全车盗抢险。新车购买以后,一定是当宝贝一样的疼,尤其是好车,当然是怕被偷被抢,这个时候全车盗抢险的购买就很有必要了。有了该保险的保证,借款人不用担心新车被偷被抢了。
4、车辆损失险。这是最长见的新车购买的险种之一,车在日后的使用过程中有挂上擦伤等,都可以申请理赔,减少借款人用车途中的损失。
5、不计免赔险。
B. 打算贷款买车,购置税和保险是怎么算的
车辆购置税=购车款/(1+17%)×购置税率(10%)。
车险包括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交强险:家用6座及以下950元/年,家用6座以上1100元/年。商业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附加险包括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等。
贷款买车所缴纳的手续费中一般不包括购置税和保险,在计算购车成本之前要将这两项单独计算,而且贷款买车是强制上全险的。
(2)关于汽车贷款保险消费权益扩展阅读
贷款买车的具体流程
1,申请人看好拟购车辆后,需要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资信情况调查表,并连同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贷款银行。
2、在收到申请之后,银行将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
3、经过审核,符合条件者,银行会通知借款人填写各种表格,以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4、银行发放贷款
5、借款人将首付款交给汽车商,并凭存折和银行开具的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
C. 贷款买车对于保险有什么要求吗
贷款买车一般是要在4s店里买保险的,第二年可以自己选择。
D. 贷款汽车保险一定要买三年保险合法吗
不合法。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果消费者遇到经销商强制搭售保险的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由于分期付款,银行对于购买险种有一定的要求,不过汽车经销商不应该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保险,销售人员应协助消费者,在消费者选择的保险公司购买合适险种。
2.按揭贷款是不需要一次性购买三年保险的,只要购买第一年的保险就好,不过保险的第一受益人需要写放贷方(银行贷款第一受益人是银行,厂家金融贷款第一受益人是厂家金融公司)。如果4S有强制买三年保险,就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是无效条款。而且一次性买三年保险对于放贷方是没有什么额外的收益的,真正受益的还是4S和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所以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强硬地拒绝。
贷款汽车保险变化:
这种行为会因为不同的城市的政策而受到不同的影响。以上海为例,在2011年刚开始实施汽车贷款时,便要求所有人在购车时都要交强险、车损险等常规险种外,还要购买盗抢险,否则不予放款。且保险除了交强险以外,必须一次性购买与贷款时间等长的期限,贷款3年保险就要一下子买三年,且第一受益人是银行。这些规定符合相关政策,银行并不违规。
到了2016年,上海的大多数银行已经不强制购买保险了,这一方面得意于市场的成熟与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的转化,一方面也得益于大数据统计的结论支持即使没有保险,银行的风险也并不会明显提高。实际上,通过贷款的方式向银行借钱购车,银行是可以要求购车者为担保品购买保险的,不过这种保险并非强求。
E. 怎么解释汽车按揭保险
贷款买车用不用交续保押金,关键看合同双方协商约定。如果你不同意这个条件的,你完全可以不选择贷款买车。
但是,贷款购车需警惕续保押金猫腻多。
李女士去年3月份,她在西城一家4S店购买了一款家用轿车,因为当时资金紧张,便办理了按揭购车。“前几天我接到了4S店的电话,要求我去4S店入保险,否则将无法取回3000元续保押金。”李女士说,当时她买车的时候,4S店销售人员并没有和她讲续保押金的事,只和她说,办理按揭买车需要缴纳一定的续保押金。
据李女士介绍,她当时买车的时候问了一下,续保押金是干什么用的,4S店工作人员只说是以后交保险用的。“当我想继续了解一下的时候,对方就将话题岔开了,我也就没再问。”李女士说,直到前几天,4S店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说她的汽车保险即将到期,按照规定必须在4S店投保,否则,续保押金将无法取回,她才明白原来续保押金是这么一回事。“我让他们给我报了一个投保所需的价格,竟然需要6000多元。”
“按照4S店工作人员的说法,因为我的车是贷款买的,所以需要购买指定的四项主险,分别是三者、盗抢、车损和交强险。”李女士说,她按照4S店工作人员提供的四个险种,咨询了市内几家保险公司,最便宜的只需要4700元就可以办理。“在4S店入保险,我要多花1000多元,按揭3年,明年还需要在4S店投保,这么算下来,我要多交2000多元的保费。”
记者按照李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就此事咨询了该4S店工作人员。据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合同规定,李女士必须在4S店指定的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这是因为给车主供贷款的是与我们公司有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我们必须确保保险第一受益人是与我们公司有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说,办理按揭的车主不能再私自在外面投保,即使把所有的险种都买了也不行。
对此,记者咨询消费者协会了解到,4S店经销商借代办贷款的名义收取续保押金,强制消费者在贷款期间通过自己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保险,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果市民在按揭购车时,4S店没有和车主说明续保押金的具体用途和违约后果,则侵犯了车主的知情权。”工作人员说,市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对此,消费者协会提醒,市民在购车时要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把签合同仅仅当作是一种形式,不经审查就随意签名,而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不明白的或者有异议的条款,必须当场要求销售者解释或者修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什么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第一条 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第90日的24时止这段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向被保险人赔偿实现抵(质)押权后的差额部分。
第二条 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的24时止这段期间内发生以下情形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
(一)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经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9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达到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表》列明的一级至三级伤残;
(二)投保人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疾病导致身故,或者自初次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经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9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达到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表》列明的一级至三级伤残。
第三条 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追偿欠款的过程中需要提起诉讼时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二)被保险人在实现抵(质)押权的过程中需要提起诉讼时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且不能在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中扣除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G. 车辆贷款期间保险问题
车辆带一些款的包,提前的,那个保险的问题其实是一样的,你自己的话,作为车辆来说的话,你保险的话,其实只要你交了地保险的话,他就要承认的
H. 贷款买车上的保险,第一受益人是贷款公司,那我的利益怎么保证呢
执法人员表示,该行为加重了消费者义务,显失公平。在汽车消费贷款行为中,借款为主民事行为,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抵押为从民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降低贷款风险将购车人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所附加的条件。贷款人信用偿还能力和借款担保(即抵押)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是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贷款购车条件,在此条件外,额外增加对抵押物的保险作为贷款要求,并不是汽车贷款法定必要条件。金融机构降低抵押物价值减损的风险,其法定手段正如《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风险管理”所规定,可以通过严格确定信用等级,合理设置贷款抵押率,建立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要求,强化抵押品的全过程动态监管等办法来降低抵押物减损的风险。金融机构不应采取加重消费者保险义务的方式来减轻自身规避贷款风险之责。也不应为规避自身风险而额外加重消费者义务、转嫁保险成本。
强制捆绑保险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平自愿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遵循公平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在汽车贷款过程中,除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外,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均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就抵押车辆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规定,与《保险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也并不是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首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的特有概念,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第三人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第三者责任险同样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为目的。因此,将金融机构作为保险受益人,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且其无法先于受害人履行优先受偿权,因此无现实意义。
再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其他约定情形,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其额外对贷款人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作出强制性要求,并将自己列为保险受益人,其加重贷款人义务、转嫁风险成本不仅缺少法律依据,而且与民法确立的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相违背。
I. 贷款买车对车险理赔有影响吗
有影响,贷款买的车出险后可能遭遇索赔难。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贷款买车后车险的理赔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理赔委托书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要求贷款车辆出险理赔需要出具有贷款银行提供的理赔委托书。这个所谓的“理赔委托书”其实涵盖了两层意思,一是,银行证明贷款车的还款记录良好,二是,银行作为车辆保险第一受益人放弃了因车险而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益。之所以要求出具理赔委托书是为了减免日后不必要的理赔款支付纠纷。
先修理后报销
在贷款期间,出现交通事故不是在一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在程序上其实是错误的。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车主应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查勘、定损,然后才是对车辆进行修理,最后提交单证、赔付。
责任认定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车主不愿承担责任,这是很危险的,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于在交通事故中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一定要承担,避免留下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