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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贷款发展难点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09 12:27:32

『壹』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是当前扩大我国国内需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面临着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备、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缺失以及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的问题。对此文章提出,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消费信贷;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改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市场营销手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们转变消费观念的对策。

商业银行 消费信贷业务 个人信用制度

消费信贷,又称信用消费,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主要用来购买劳务、房屋和各种耐用消费品的信贷。消费者能够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预支远期的消费能力,提升即期消费水平。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放了深圳市首笔同时也是全国首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但之后十余年间发展一直缓慢,且业务品种只停留在单纯的住房消费信贷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才开始蓬勃发展。同时,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由之前的单一品种发展到如今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多种形式。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健全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与维护管理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准则。它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等。也有人认为,它还包括个人违约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管理和风险转嫁制度。
征信数据的使用机构覆盖面窄,只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才能分享这些数据,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村镇银行等许多金融机构目前仍无法参与数据库的共享,亦没有财力和权力建立与之相应的大型中央数据库。
个人信用内容不全面,数据更新不及时。目前征信系统中只涉及到极少数的信用内容,大多为银行资信记录以及一些最基本的个人资料,使得数据不能够全面有效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加之数据更新比较缓慢,银行在授信时无法完全信任这些数据。
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无论是对于征信机构的准入机制或是规范,还是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个人违约的惩戒,法律法规的制定远远滞后于现实需求。
此外,居民信用意识不强、个人资信评估技术不高、征信机构发展缓慢等,均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且城乡差距大
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均衡:截至2006年4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前六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山东,其消费信贷余额占全国的比重高达66%,而西部十二省(区)市的消费信贷余额之和为3126.11亿元,仅占全国的13.8%。一方面是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设置的门槛偏高,且倾向于那些收入较高的客户群,而忽视了欠发达地区消费潜力的开发以及消费对于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
在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更为缓慢,原因如下:首先,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网点少,使得农民借贷极为不便;第二,由于农村经济落后于城市,加之商品流通渠道不畅,大多数银行都把信贷业务发展的重心放在为农民的生产提供资金上,对于农民的消费需求则不甚重视,消费信贷产品非常有限;第三,农民的消费信贷观念薄弱。总之,消费信贷在激活农村消费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三)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强制度建设,但是内部管理体系始终存在着缺陷。再加上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从而无法有效地加以防范与控制。
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变现市场,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商业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以降低银行受损时的损失程度,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由于我国拍卖市场、房地产等二级市场尚不完善,抵押品变现费用很高,银行虽有最终处置权,却很难将其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此外,我国担保机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较少,《担保法》中多涉及公司贷款的担保行为,应用于消费信贷业务则操作性不强。
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欠缺,相配套的保险体系尚未形成。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商业银行往往很难把握。一旦借款者出现无力还贷的情况且未有任何风险转移的机制,那么所有的风险都要由银行自身承担,这对于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十分不利。
(四)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
现阶段我国消费信贷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相似的产品,拥有鲜明特色的产品较少,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消费信贷业务品种研发与推广时不重视市场营销策略,缺乏有效的市场定位,从而不能为最有价值的客户提供其最需要、性价比最高的服务,并且导致商业银行在研发消费信贷产品时缺乏创新力。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对策

(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以目前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征信系统,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实现同业间的数据共享。同时联合各相关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信息互通,充实系统内信用内容记录,使之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
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估技术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例如可以参考国外常使用的5C评估指标,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 of business)。
加快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征信机构的准入与操作,保护征信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合理地解决征信过程中的各种争端,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大力发展农村消费信贷
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不仅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还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以及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为了使消费信贷业务在广大农村地区健康快速地发展,应该适当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积极探索发展联合信用贷款。同时,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以农民的切实需求为出发点,推出真正为农民所需的消费信贷产品。商业银行还应进一步简化放贷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借贷门槛,以方便农民贷款,使农民敢于贷款。
(三)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内部建立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应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三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检查制度,并将商业银行的利益与职员个人的利益捆绑起来,建立多层次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首先,完善《担保法》,应在《担保法》中增加消费信贷担保的相关条款。其次,加快培育规范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完善交易法规,降低交易费用,使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消费贷款的情况下,能迅速变现抵押物。再次,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担保公司,尤其是政府机构性质的消费信贷担保公司,对配合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而发生的消费信贷业务进行担保。
建立消费信贷商业保险制度。将消费信贷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不仅能够分散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还能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但在制定险种费率时要注意兼顾双方利益,不能因为费率过高而影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四)改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市场营销手段
首先,商业银行在经营战略上应该重视合理的市场细分与目标定位,并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与目标定位推出各种特色化产品,实行差别服务战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其次,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信誉优良的消费贷款品牌,必要时可以尝试异业结合与品牌联合,选择合适的行销渠道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正确地运用4P——产品(Pro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战略,能够有力地推动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此外,银行应加速产品创新,实施业务扩张战略,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们转变消费观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处于较低水平,一是受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影响,二是受消费观念的影响。要消除老百姓消费的后顾之忧,让老百姓放心消费,就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包括医疗、失业、教育及养老保障等各方面。同时,要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合理消费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的适度增长,是经济规模扩展与经济向更高层次进化的根本动力。要鼓励人们适度消费,把消费与劳动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真正成为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贰』 消费信贷的发展思路

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的消费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决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未来两年内,实际消费可能继续受居民收入增势减缓和职工下岗待业的影响持续走低。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务员工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同时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有钱敢花,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贴现率,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居民的消费信贷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响,消费信贷必须是在低利率的环境下形成,经过七次降息,具有标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12.06%降为5.85%。为了刺激消费和消费信贷应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从而支持居民适度超前消费;降低贴现率便于形成灵活的市场化的信贷结构。
形成居民信用评估体系。
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尤其是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基本没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的基础,因此建立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就显得必要而迫切.。笔者认为消费信用评估体系的培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通过国家信用的转移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信用产生。建议具体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利用个人档案和组织考察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提供相应信用担保;同时银行部门提供手续费给提供担保的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信用担保损失准备,所属单位也要负信用担保损失责任,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上建立银行、财政、单位、个人之间的信用框架,由此作为居民信用评估体系的突破点。(2)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体系。成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以及银行系统联合成立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进行政策指导。(3)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居民在使用个人信用时,应由实物保障升华为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誉保障和国家信誉保障。由国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罚和偿还程序。(4)简化居民使用个人信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手续有利于居民经常使用消费信贷。各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车信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并且要提供本银行大额定期存单或抵押品,即使条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办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为甚。
转变居民消费观念。
在中国市场经济已经步入了买方市场和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下,提倡适度负债和超前消费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传统的消费观念,从无债消费转变为适度负债消费,从滞后型消费转变为适当超前型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费信用水平。其次,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通过市场的力量引导居民逐渐适应超前消费,适应消费信贷,使之成为重要的消费形式。
改变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观念。
国内银行对企业信贷业务熟悉,企业信贷一般数额较大,也便于管理,但应指出企业信贷坏帐率高,并且国内投资预期较差,企业慎贷,银行惜贷,银行储蓄总额60000亿,银行储贷差加大,“多余”的银行资金必须寻找新的投放热点,个人消费信贷就是好的投放领域,因此银行界应对轻视个人消费信贷的观念认真思考。

『叁』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住房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发展住房
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
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
意义。然而,国家在推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同
时,个人住房消费却“热”不起来,究其原因,不外
乎国家政策的不明朗化,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
恶化及个人消费观念的传统化这三种主要因素。
作为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主体—商业银行
怎样将国家政策及银行效益有效结合,改变个人
消费观念,既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又使自己利
润最大,风险最小,推动住房消费的“火爆”。我想
借鉴美国住房抵押担保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推进
我国的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住房消费信贷金触服务不完替
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把住房建设培育
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是中央政府发展经济的政
策之一,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
融机构调控经济、服务经济的职能使得房地产信
贷在住房消费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
虽然加大了对消费信贷的重视程度和投人,但是
显现的问题又制约着消费信贷的发展。归纳起来
有:.
i、手续繁琐,效率不高。在现有社会信用环
境和缺乏个人资信查询档案制度的情况下,银行
为规避风险,不得不对贷款人采取原始的资信审
查手段:上门核实身份证明,收人证明等。因涉及
房产登记部门和保险机构,使得银行审贷过程加
长,效率低下,客户不满。
2,贷款额度低,期限短,利率高,付现额度大。
按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条例》规
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要涉及到银行、房地
产商、保险公司、房产交易所、律师事务所、房产评
估所等多个中介部门,同时需缴纳一定的办理抵
押物评估、保险、登记和合同公正费用,加重了贷
款人的经济负担。而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抵押住房
消费贷款的额度占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贷款额的6%,占贷款总额的1%左右,远远低于国际水平。
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短则3一5年,最长
的是20一25年,住房款项付现比例一般为住房总
款的30%左右甚至更高。
3、商业银行贷款的责任管理模式过于粗放。
各家银行的基层单位对责任贷款管理强调个人贷
款、小额贷款一旦出现风险,无论何种原因一律由
经办人负完全责任直至收回方可解脱责任。这种
粗放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拓
展,不利于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所以基层信贷
员宁可发放经过上级行审批,集体承担风险的个
人住房消费贷款,而不愿发放自己承担风险的个
人住房消费贷款。
4、银行经营机制转换不到位,经营收人与成
本支出不划算。由于发放企业贷款手续相对简
便,经营成本低。而住房消费贷款客户面广、量
大,造成商业银行放款工作量加大,管理成本增
加,现行的利率规定使银行贷款期限越长,收益反
而越小,加上此项贷款风险预警手段不足,使银行
开办此项业务积极性不高。因此商业银行热衷于
企业的“批发贷款”,而影响到住房消费贷款的深
人开展。
二、商业银行的对策
面对住房消费贷款供不应求的局面,商业银
行应积极调整信贷政策,在贯彻国家房改货币化
政策、提高人民住房水平的同时,应解放经营观
念,提高盈利水平。
1、解放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我国传统的消
费观念—不贷款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住房
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不但要大力宣
传住房消费信贷,包括向政府宜传以需求政策支
持,向社会宜传以增加客户,解放居民的消费观
念,改变过去那种“住房等分配,消费不负债”的落
后消费观念。而且还应解放自己的经营观念,提
高自身的信贷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加强住房贷
款的集约化经营,组建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要业
务的经营中心,选择部分经营环境较好,管理水平
琴高,客户比较集中的基层经营机构,集中办理个
人住房贷款营梢、咨询、受理申请等,以有效地控
制业务风险,降低业务成本,进一步提高业务的集
约化经营水平。
2,精确计算贷款风险,完善住房金融配套服
务体系。商业银行应设立精算部门,专门计算贷
款风险系数。特别是住房消费信贷,由于其年限
较长,风险系数较大,受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利率
.36·
风险等系列影响,发生违约可能性较大,因此,商
业银行应建立一套科学的计算方法,争取将风险
降到最小化。同时,商业银行完善金融住房配套
服务体系的首要条件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减
少因手续繁琐而影响了效率。其次,商业银行应
提高消费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付现比
率,减少贷款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地产商、保险公
司、房产交易所等中介部门,从而减轻贷款人的贷
款支出,减轻经济负担。然后,建立多种住房贷款
形式,减少限制条件。最后,改变粗放型的贷款责
任管理模式,明确责任,提高贷款效益,积极开展
住房消费贷款业务,为完善住房信贷建立一个良
好的体系。
三、建立我国住房抵押担保证券市场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产生于大萧条时期,
是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不断发展的结果。所谓住房
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是指已形成的住房抵押的转
移、买卖的市场。沁世纪印年代中期,由于对金
融业的管制不断放松,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侵人
传统商业银行领域,在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发放工
商贷款和消费贷款等领域与商业银行全面展开竞
争,而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受到商业银行那么严
格的限制,相对而言,商业银行因对吸收的存款缴
纳存款准备金和保险金而使资金成本偏高,在竞
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储蓄机构和商业银研所面临
的困难,迫使他们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于是将期限
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质住宅抵押贷款等金融资产
聚集成一个集合基金,然后发行以集合基金直接
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住房蝶款的证券化,使银行
贷款的风险减小。美国于1968年发行了第一张抵
押转递证券,由于这种抵押转递证券比单独的抵
押契约具有更大的流动性,因此那些不喜欢冒险
的投资者宁愿投资于这种证券,也不愿投资于一
个单独的抵押契约。
为增加对居民抵押市场的资本供给和为活跃
的二级市场提供支持,国会创建政府国民抵押放
款协会(Ginnie Mae)联邦住房抵押货款公司(Fred-
die Mae)和联邦国民抵押放款协会(Fmnie Mae)这
三个机构。与这三个实体联系的证券是公认的机
构转递证券,政府国民抵押放款协会发行抵押转
递证券,在利息和本金按时支付方面,由美国政府
的信用来担保,它的发行是由Gitmie Mae批准的放
款人来发行的,如:储蓄银行、商业银行、抵押银行
等。吸有当基础抵押契约由Ginnie Mae制定了保
险标准,并被联邦房地产管理局(FHA)、退任军人
管理局(VA)或农民住房管理局保险或担保的抵押
契约才能进人由Ginnie Mae担保的抵押集合基金。
Ginnie Mae担保的证券称做抵押担保证券(14185),
它占抵押转递证券的最大部分。联邦住房贷款抵
押公司发行的参与证(PC)保证利息和本金的及时
偿还、但大多数Freddie Mae参与证仅保证利息的
按时支付,而定期偿还本金象聚集时一样被传递。
联邦国民抵押放款协会于1981年发行了第一张抵
押转递证券在利息和本金按时支付方面都给予保
证。美国住房接触应力证券是直接以抵押资产为
基础,通过提供两个层次的信用即资产本身信用
和衍生信用来构造的。
参照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市场的基础
条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人手:
1、深化金融改革,建立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
在国有银行商业化的同时,应大力发展保险公司,
社会养老基金、抵押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
多项投资机构,将保险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
引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为二级市场业务的
开展提供长期而广泛的基金来源。
为保证二级市场正常合法有序的进行,我国
应建立一些保护法规,如《住宅金融法》、《住房抵
押贷款保险法》等。
2、尽快成立政府专门机构,使其致力于发展
住房抵押货款二级市场。组建由国务院直接领
导,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牵头政府机构专门负
责住房抵押贷款及其证券的保证保险和标准化。
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大量
培育证券、房地产估、财务等各方面专业人才。
3、加强开发,新的贷款种类,提高住房抵押贷
款的证券化程度,改变过去形式单一的贷款条件,
建立多种类型的贷款,为建立贷款二级市场提供
前提条件。
4、我国在建立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市场后,
应加速住房抵押消费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以此促
进住房消费,激活房地产业,拉动内需,改善银行
资产负债结构,减轻经营风险,自动实现社会闲置
资金在住房消费信用方面的配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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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经济出版社【l}l ,199s年版
帮你写好了

『肆』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伍』 消费信贷的问题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中国在进入经济转轨期后,国有企业数量及国有经济份额下降,国家横向统筹能力明显减弱,民营经济成为就业的主渠道,而民营企业的社会保障十分不健全。并且,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老龄化问题,2000年中国老龄人口比重达到总人口的10%,比世界总体人口年龄结构提前10年进入老龄社会,社会抚养负担明显加重。同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比例迅速上升,由1978年的1∶30上升到1997年的1∶4.42,社会统筹养老基金入不敷出,个人必须承担相当部分的养老支出。加上深化国企改革的力度加大,
大批人员下岗分流,这不仅给下岗职工的家庭生活带来困难,而且对在岗职工也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居民的理性选择就是增加储蓄、削减消费,以备不时之需。
住房价格偏高
市场上针对广大农民以及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中低档消费品供给十分有限,消费供给存在着结构性需求缺口。中高档住房偏多,房价普遍较高,住房价格与人均收入的比例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房地产价格与纽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大城市持平,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无力购房,住房有效需求不足,有的城市空房率高达40%以上。
居民收入差距较大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社会分配差距还在扩大,不到30%的家庭占有80%左右的居民储蓄。高收入家庭的消费需求已经得到很大的满足,住房、汽车应有俱有,消费倾向下降;低收入家庭有强烈的消费欲望却没有必要的支付能力,这正是中国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放缓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用体系建设落后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中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被封闭在不同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银行不能共享;而且还缺乏提供权威个人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而且,消费者信用意识淡薄,一些贷款申请者通常开立高于实际收入水平的收入证明以获取贷款;还有一些借款人,在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故意拖欠。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由此产生风险。
消费交易成本比较高
中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品种为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这两类贷款的品种有限,基本上都是等额还款方式,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需要。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主要从事以企业客户为对象的批发性信贷业务,消费信贷尚处于起步阶段,银行还缺乏以千家万户为对象 的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因此,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对风险不得不严加防范,对贷款条件及手续规定甚为严格,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
缺乏二级市场
从理论上讲,消费信贷具有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对于中国的住房和汽车贷款而言,信用风险特别令人关注。因为在人均收入突破1000美元、经济对外开放加速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的特殊时期,居民收入的总量增长与个别行业员工收入的减少同时并存,一些行业与地区居民收入的波动性、不稳定性比较严重,客观上造成了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上升。在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通常将消费贷款打包出售或者进行证券化处理,将这些风险较高、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二级市场变现,较好地实现了资产负债、风险和收益的适当匹配。

『陆』 消费信贷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基本情况

1998年以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以及提高人们消费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信贷不仅刺激了消费需求,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商品销售,并成为国家对消费市场实施选择性调控的重要手段。截至2006年4月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为22655亿元,比刚刚起步时的1997年末增加了22465亿元,增长了118倍;消费信贷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也由1997年末的不足0.23%上升到10.2%。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从消费领域看,已发展到住房、汽车、助学等多个消费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已出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信贷方式;从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看,已由国有商业银行“一枝独秀”发展到有条件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在经营此项业务。具体来看,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贷款总量逐年增长但增速趋缓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指导意见》,消费信贷的发展从此步入快车道。2000~2005年,消费信贷的年均增长率为31.4%,但受到基数逐步扩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消费信贷增长率呈逐年走低趋势,2000年,消费信贷增长率高达205.4%,而到了2005年这一增长率仅为10.4%。消费信贷快速增长的原因,除了居民消费观念的变化、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外,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增长较快是近年来推动消费信贷增长的最重要因素。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493元,比2000年增加4213元,年均名义增长10.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 2000年的37664亿元增至67177亿元,年均增长达12.3%。消费信贷的增长与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变化趋势是基本一致的。

消费信贷结构总体稳定但个别品种波动较大

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消费信贷的主体。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为了支持和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国家通过重点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对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多种措施,发展住房贷款。 2000~2005年,个人住房贷款占消费信贷总额的比重基本稳定在80%左右;截至2006 年4月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19069亿元,占全部消费信贷余额的84%。

助学贷款稳步发展。1999年以来,为配合高校扩招政策及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出台了教育助学贷款政策。2004年,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人民银行配合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一系列新政策,使助学贷款业务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截至2006年4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已达115.75亿元,加上商业性助学贷款,各项助学贷款余额已达137.9亿元。初步统计,此项信贷业务开办至今各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5亿元,约228万名学生得到帮助完成学业。

汽车贷款风险逐步暴露,波动较大。汽车贷款是商业银行较早开办的消费信贷品种之一。1998~2003年,汽车贷款业务迅速发展。2001~2003年,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48%,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比例历年依次为6.2%、10.8%和11.7%。但从2004 年初开始,汽车贷款风险逐步暴露,金融机构开始控制汽车贷款规模,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汽车贷款发展步伐放缓。截至2006年4月末,汽车贷款余额为1011 亿元,比2004年末下降583亿元。

此外,耐用消费品贷款、信用卡消费等其他消费信贷发展比较平稳。截至2006年 4月末,其他消费信贷余额为2298亿元,占消费信贷余额的10.14%,其中信用卡透支消费成为一个新的亮点。

消费信贷地区分布极不平衡

消费信贷发展的地域不均衡与整个消费增长的地域分布不均衡相吻合。据统计,占全国人口近60%的农村市场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近年来逐步下降, 2000年为38.2%,2005年则降为32.9%。销售进一步向发达地区集中,东部地区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达60%,且比重仍在逐步提高。总体上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其消费信贷规模越大。截至2006年4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前六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山东,其消费信贷余额占全国的比重高达66%,而西部十二省(区)市的消费信贷余额之和为3126.11亿元,仅占全国的13.8%。

推动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当前宏观调控处于重要阶段,在继续搞好总量平衡的同时,要重点推进结构调整,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从国内外经济发展经验看,发展消费信贷,是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有效途径。

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是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

随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消费信贷已经成为居民优化储蓄及消费结构的重要工具。一般而言,对居民个人收入和支出的预期会直接影响到其进行消费信贷的深度和频率。近年来,虽然消费需求增长较为平稳,但投资需求增长加快,增速明显快于消费需求,导致消费率持续下降,从2001年的61.1%下降至2005年的50.7%。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导致总体消费倾向下降,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也使城乡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明显增强。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消费信贷的增长。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千方百计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减轻居民教育、医疗负担,从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支出预期,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扩大消费,为消费信贷的持续发展创造坚实基础。

加快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为促进消费信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借款人诚实、守信是消费信贷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工作才刚刚起步,信用观念尚在推广过程中,借款人构造虚假的个人资料,骗贷、逃贷的情况屡有发生,严重挫伤了商业银行发放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如,汽车贷款近年来持续下降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有十分紧密的关系。从国外的实践经验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商业化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增加居民资产负债状况的透明度,有利于防范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管理成本,提高其开展个人业务的积极性。人民银行近年来在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同时,加快了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目前企业征信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运行,为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下一步的关键是要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尽快制定征信法规,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使征信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为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开展消费信用调查以及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等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还应该完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促进相关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为金融机构更好地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提供服务。

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是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点

消费信贷业务主要在城市开展,这与农村消费水平明显偏低直接相关。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仅为城镇的32.2%,比2000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从消费结构看,2005年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高出城镇居民8.8个百分点,农村消费结构明显落后于城镇。党中央和国务院已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各金融机构应从促进消费信贷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农村居民消费需求进行深入分析,大力发展大额耐用消费品信贷等直接推动农村消费升级的信贷品种,同时也要探索开发其他一些适合农村居民消费习惯的信贷新品种。

推动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是促进消费信贷的创新方向

消费信贷期限一般较长,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较高。除了一般贷款都要面对的利率变动、借款人收入变动等风险因素以外,消费信贷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还表现在借款人工作、住所、健康、家庭变故等都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与较长的贷款期限相比,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期限一般较短,一旦商业银行对经济金融变化估计不足,未能相应调整现金流量,“短存长贷”风险爆发,银行就可能被迫折价变现资产或高价紧急融资从而造成损失,出现流动性风险。从国际经验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结构性融资工具,对推动消费信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可以将长期的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打包出售,回笼资金,有利于降低中长期贷款比重,改善信贷期限错配状况,优化利率期限结构,形成合理的收益率曲线。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刚刚起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经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先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资产支持证券。下一步,在总结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可研究探索扩大试点的信贷资产范围,将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进行证券化,同时加快推动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进程,为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加快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拓展空间。-

『柒』 银行发力消费贷,在强监管下该如何走出未来

对于很多银行来说,给个人、公司发放贷款然后收取利息是一个很重要的盈利手段。给公司、企业发放的贷款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和给个人发放的消费型贷款则离我们息息相关。贷款需要实际上就是周转需要,几乎每个成年人都会遇到资金问题,因此这方面的市场是非常广阔的,不过,个人消费贷款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用的不好,很容易加剧社会动荡。

银行需要在监管下发展,如今我们社会高速发展,金融体系里面的主要角色,也就是银行,也要在发展的过程中改变自己的定位,以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捌』 消费信贷的风险因素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中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
北京现代与深发行推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还款,尽管这种情况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加之,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
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
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中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中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
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 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中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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