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的房子还没有还完可以卖吗
房子贷款没还完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卖。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是向银行贷款去支付房屋款项的,并且用房屋产权抵押作为担保,来保障日后按时偿还本息。所以房屋贷款没有还完是不可以买卖的,除非是征得银行的同意并一次性偿还剩余所有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 没还完贷款的房子可以抵押吗
有房贷的房子是可以抵押贷款的,一般有两种方法:
1、通过银行贷款。通常需要提前还款,还清此房产的剩余贷款之后,再重新到其他银行进行再次抵押。不过,在部分银行,按揭房是可以直接再次贷款的。
2、通过担保公司贷款。不需要提前还款,但贷款额度一般不能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价值。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 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抵押贷款
③ 没有还完贷款的房子法院可以执行吗
法律分析:贷款没还完的房子法院可以执行,拍卖所得先用于还银行贷款。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唯一房屋的,则法院可能不予执行。法院执行一般指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④ 房子贷款没还完可以卖掉吗
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房主如果想要卖掉房子是可以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由买方还清剩余贷款。若买方能够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是剩余贷款金额较小,买方首付款足以还清的,卖方可申请提前还贷,由买方代为还清剩余贷款,以注销房屋抵押登记,使房屋能够正常过户交易。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些银行可能在贷款合同中限制购房者提前还贷的时间和次数,如卖方不符合提前还贷的条件,依然难以顺利解除房屋抵押。
第二种方式,房贷转按揭,是指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子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的说就是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但由于转按揭办理手续非常复杂,对贷款银行来讲又存在诸多风险,导致许多银行不愿意开展此业务,所以使得此种操作模式在实践中非常少见。
第三种方式是借款“赎证”,当卖方无力提前还贷,买房也无法一次性支付足够房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通过向第三人借款提前还贷,以解除房屋抵押,也就是俗称的“赎证”。对此,建议卖方谨慎审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以防止因不能顺利得到借款而导致房屋抵押无法解除,造成违约。
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每个地区对于解押时间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会要求在过户之前完成解押,也就是说这样的房子即便没有办理完解押,也是可以去寻找新的银行进行评估面签的。而有的地方则是规定,只有在办完解押手续之后,他们才会有检验房子的资格。因地而异,这时候就需要大家自己去了解自己所在地方的政策了。
虽说各地的解押时间规定不一样,但解押的流程大致还还是差不多的。首先就是先联系银行进行解押业务的预约,同时,还应该提前去银行进行还款。在之后,就可以带着相关的东西去银行办理结清手续,打印还贷清单,然后你就可以到银行的贷后中信拿出抵押材料去相关地点进行解押。
⑤ 贷款未还清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吗
可以贷款
按揭二次贷款业务,对房子进行重新评估后再抵押,所产生的金额减去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便是市民可享受的商贷金额。
按揭房抵押贷款,可分为短期二次抵押贷款和银行二次抵押贷款。
1、如果只短期着急用钱,想用按揭房屋做贷款:分为两种情况
(一):有房本,程序:抵押登记-借款公证-放款。可以当天放款,这个是从担保公司放款的,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金,一般适合短期着急用钱的客户。
(二):房本没下:房本没下,但银行有贷款,想短期周转的客户。这种没房本的房屋只能走担保公司,短期贷款也就最长一年,手续不全,办不了银行的二次贷款。
2、有房本想长期贷款:银行的房屋二次抵押贷款,找新的银行申请贷款,等批贷后再和原先的银行解押,确保二次贷款一定可以放款。银行贷款只收贷款服务费,正常商品房的话,是收贷款额的百分之一作为服务费,银行批贷之后再收费。
3、有房本想长期贷款但又着急用钱:可以当天从公司质押放款,然后马上帮您操作银行贷款,正常银行贷款一个月左右就放款了,银行放款后还银行的月供,这样既解决了着急用钱的困难,也解决了长期贷款月供压力大的问题。
二次抵押登记流程:
(一)经办行已按审批要求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并取得房产他项权证;
(二)担保公司与抵押人、借款人、经办行达成二次抵押登记意向后准备以下材料:
1、抵押人提供的出具给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担保公司向经办行出具的《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银行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
3、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
4、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其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5、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原件)。
需要的资料如下:
身份证、
户口本、
婚姻证明、
收入证明、
银行流水、
已婚提供夫妻双方资料银行的贷款合同、
半年的银行流水、
居住证明、
水电气发票、
贷款用途。
⑥ 贷款买房,没有还完款,可以把这个房子卖掉吗
可以卖。
1.通常情况下,买家会认可首付房产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方可以利用买方的首付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进行下一步交易。
2.用买方的首付款缴清剩余贷款,这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最多应用的模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已经经过大量归还后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
3.转按揭,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4.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卖家可以考虑用其名下的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结清按揭贷款,等买家付了房屋全款之后再还清银行抵押贷款。
贷款买房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楼宇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再由购房人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
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⑦ 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吗
可以,借款人必须是贷款银行一手房抵押贷款的客户,无欠息行为,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并已按期偿还本息两年以上。
贷款条件:
1.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2. 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3. 房屋是使用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4. 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5. 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
6. 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贷款币种:二次抵押的贷款币种根据贷款的具体用途来确定,原则上与原房屋抵押贷款的币种一致。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⑧ 贷款没还完的房子可以卖吗
法律分析:房子贷款没有还完是可以卖的,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办理过户手续的话最好还是还完贷款,可以用买家的首付款还完银行的贷款,解除银行的抵押,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或者经过银行的同意办理转按揭,将剩余的贷款转给买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