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贰』 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处于起步阶段,种类还不是很多,主要有:
1、个人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由本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借款人临时性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6倍的、毋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该贷款一般不能展期。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
3、个人旅游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权利作质押担保或者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不少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
4、国家助学贷款。又分为一般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是贷款人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专项贷款。
5、个人汽车贷款。是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贷款人认可的权利质押或者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入首期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
6、个人住房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者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贷款人认可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在银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额最高为房款的70%、期限最高为30年的人民币专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
除此之外,还有个人小额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结婚贷款、劳务费贷款以及以上贷款派生出的各种专项贷款。
『叁』 消费信贷市场上的情况是什么
记者调查发现,当前消费信贷市场上的产品种类很多,借款方式简单方便,很多是全线上,“秒”到账,但不同机构提供的产品各有特色。
在“借钱”越来越方便的时代,对于居民个人而言,应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量入为出,合理借贷。专家提醒,消费信贷在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同时,由于我国居民提前消费的经验不足,要谨防忽视自身偿还能力,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的情况。
管好消费贷,用好消费贷,还其短期应急、支持消费的本源,这一新兴的金融服务才不会走了形,变了味。
『肆』 商业银行目前推出的消费信用贷款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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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商业银行已经开办的个人综合消费信贷业务有哪些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主要有: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消费贷款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一)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1、贷款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具有较强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持有购车合同,并以所购车辆作抵押或提供有效担保
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2、贷款担保
车辆抵押、保证保险、质押或其他有效担保方式
3、资料提供
(1)贷款申请书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收入证明和其他还款来源证明
(4)购车合同
(5)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
(6)以保证保险方式提供贷款担保的,需持我行签约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保单
(7)牡丹卡或工行活期储蓄存折
4、贷款步骤
(1)与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递交借款资料
(2)银行贷前调查,审批贷款
(3)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4)银行发放贷款
(5)借款人提车
5、贷款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购车款的80%
6、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5年
7、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及有关浮动幅度的规定执行
8、车型选择
个人购买家用轿车、自用车等均可申请贷款
(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贷款条件
(1)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和牡丹卡帐户并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担保
(1)质押担保:可用本人或他人所有的工商银行签发的或与工商银行签订了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99年以后工商银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其他权利凭证作质押担保;
(2)抵押担保:借款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作为贷款担保。凡设定为抵押的房产,必须办理全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须长于贷款期限。
3、贷款发放与归还
(1)贷款人与贷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通过活期储蓄帐户或牡丹卡帐户,以转帐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贷款的归还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经银行同意,也可提前归还本息。
4、贷款额度与期限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0%;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面值的70%;起点2000元,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贷款期限分为6个月、1年、2年、3年四个档次。
5、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及有关浮动幅度的规定执行。
(三)个人质押消费贷款
1、贷款条件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或1999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的中国境内居民均可申请个人质押贷款。质押物必须是无争议、未挂失及冻结、未止付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或1999年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2、贷款额度
以存单(折)为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物面值的80%
以凭证式国债为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0%
起点1000元,最高10万元
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质押物到期日为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贷款提示
贷款逾期一个月内银行将自逾期日起按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超过一个月,银行有权按规定处置质押物。
5、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及相关浮动幅度的规定执行。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1、贷款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由贷款银行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纪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卡或活期储蓄帐户,并与银行签定同意从其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申请
(1)借款人可持以下资料到工商银行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2)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及近期水、电、煤气费等账单)
(4)职业和收入证明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工作证和工资单及贷发工资的存折或其他有效证明)
(5)贷款申请审批表
(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贷款发放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通过活期储蓄账户或牡丹卡账户,以转帐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贷款归还
贷款的归还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经银行同意,也可提前归还本息。
5、贷款期限
不超过一年
6、贷款额度
起点2000元,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性收入的10倍。
7、贷款特点
以个人的信用申请贷款,手续简便
8、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及相关浮动幅度的规定执行
『陆』 商业银行能够提供的消费贷款有哪些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能够提供的消费贷款种类很多。主要包括:
1、个人短期信用贷款;
是贷款人为解决由本行申办代发工资业务的借钱方暂时性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在2000元至2万元且不能多于借钱方月均工资性收入6倍的、毋须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该贷款一般不能展期。
2、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钱方发放的不限定具体消费用途、以贷款人认同的有效应享受的利益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0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三年的人民币贷款。
3、个人旅游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钱方发放的用于支付旅游费用、以贷款人认同的有效应享受的利益作质押担保或有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金额在2000元至5万元、期限在六个月至二年、且提供许多于旅游项目实际报价30%首期付款的人民币贷款。
4、个人购车贷款。
是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借钱方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以贷款人认同的应享受的利益质押或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还贷本息并存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贷款银行存入首期车款,借款金额最高为车款的70%、期限最长不能多于5年的专项人民币贷款。
5、个人住房贷款。
是贷款人向借钱方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或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以贷款人认同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在银行存入首期房款,借款金额最高为房款的70%、期限最高为30年的人民币专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又分为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三种。
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主要指消费者用其个人收入作为担保向各种金融服务提供者申请借款,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对其个人信息核准,确定是否对消费者发放用于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的贷款的一种信用贷款方式。
消费信贷是商业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同时也是风险最大的,银行必须要有能力承担坏账出现的可能性。
『柒』 消费贷款的最新情况
首先,各银行普遍上浮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是出于自身资金状况和经营状况考虑的。从资金上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短,周期短,占用资金时间较短,归还回笼资金较快,对银行保持充足流动性非常有利。从经营上看,两次下调利率后,存贷款利差缩小,银行利差收入受到影响。同时,持续几年的信贷快速扩张已经不可持续,依靠扩张信贷规模的盈利模式难以为继。在这两种因素制约下,银行力图通过上浮贷款利率,尽可能扩大存贷款利差来增加收入,提高利润水平。
其次,上浮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是银行自主定价的权力,无可厚非。上浮幅度都在央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以内,是银行适应市场、根据内部业务运营状况自主定价权的体现,又不违背现行利率政策。
但是,从当前我国宏观经济现状看,银行纷纷上浮包括房贷利率在内的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有点不合时宜。我国经济已经连续6个季度下行,并且这种下滑趋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三驾马车中,依靠大规模投资拉动已经不可持续,出口受外部需求不振影响基本上停滞,扩大内需、提振消费无论是应对眼前的经济下滑,还是促使我国经济迈上长久健康发展轨道,都显得异常重要和非常迫切。 从商业银行的外部环境来看,当前的存贷比严重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操作。根据银监会的既定政策,银行业存贷比75%的指标不会进行调整。如此高的存贷比,势必使中国银行业在季末、季初及月末、月初出现存贷款大幅波动的情况。
冲存贷比时点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的主要工作,对于“吸储”能力较弱的银行而言,收缩贷款成为必然,即使是优质贷款的个人消费贷款也得收紧。
从商业银行经营的内部环境来看,已进入第四季度,本身体量和需求贷款额都很庞大的国有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有所减少;除了国家政策明定要给予扶持的小微企业之外,那些需要贷款的企业,有些是各级政府明确支持的,银行不能对其提高利率。而银行能够对其提高利率的,多半是风险极高的。
而中资商业银行未必有能力帮助其控制风险,因而多半没有魄力敢提供足够的贷款。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只有向已经在手的个人消费贷款开刀――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
中国消费者贷款融资的渠道的确不多,面对银行提高消费贷款利率,要想按揭消费,好像只能“伸头挨宰”。然而从长远来看,按揭消费的人会越来越少,受损失的还是商业银行自己。因此银行此时此刻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简直给人有点杀鸡取卵之感。
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不仅增加了消费贷款个人的负担,而且客观上降低了中国居民消费的欲望,这与扩大内需、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宏观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在当前经济不景气情况下,银行普遍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必将大大抑制百姓消费,影响启动消费、扩大内需,是逆经济环境而动,背离刺激消费、启动内需迫切要求的行为。如果消费难以启动,经济出现深度下滑,银行贷款对象将大幅度减少甚至存量贷款风险将暴露,到头来银行自己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
总之,在中国经济遭遇异常困难之际,银行普遍提高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显得不合时宜。 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天津农商行在本市的首套房贷眼下仍然延续基准利率7.05%基础上再八五折的标准。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的首套房贷则是基准利率的九折。
在北京多家银行调查发现,原来众多银行上浮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并非新闻――早已上浮了1至2年了,而且上浮比例落差很大,也有个别银行比如天津银行仍然维持基准利率按兵未动。至于首套房贷,目前各行在本市最高的首套房商贷利率也不过是与房贷基准利率持平,即7.05%,远未到网上一些人所惊呼的上浮至基准利率的1.05-1.10倍,不过近半月来的确有银行房贷利率较前阶段小有上浮。
农业银行宾水西道支行的一位客户经理:众多银行关于个人消费类贷款利率上浮绝非刚刚发生的事儿,“至少有1年到2年时间了,只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会儿一下子成了新闻。”各行上浮的比例不一样,农业银行大概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了15%-20%,但近半年来,农行已经基本不做这方面的业务了,尽管个人消费类贷款这一品种还存在于该行目录之中。
招商银行园区支行个人信贷部也证实了农行的说法。一份招商银行针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表格,其中1年期贷款利率在7.8%-8.4%之间,也就是说,在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的基础上上浮了30%-40%。她强调,招行一直都是采用这个标准。
此外,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在本市所作的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利率一直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20%左右,建设银行针对房屋装修、留学类的贷款利率则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天津银行的客服人员确定该行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利率从开始一直保持为基准利率没动,是各银行中比较低的。 房贷业务:部分外资银行已暂停中资银行已全面收缩房贷业务,首套房贷利率已普遍上调至基准利率及以上,只有极少数外资银行,仍保持部分优惠政策。
不过,外资银行也开始收缩房贷业务,个别银行暂停了房贷业务。笔者以客户身份咨询渣打银行海珠区一支行时,一客户经理表示,支行层面已暂停受理房贷业务了。东亚银行客户经理在接受笔者咨询时表示,该行的首套房贷利率已执行最低上浮10%的利率,此外,需要收取0.5%的贷款安排费和800元左右的文本费。
不过,仍有部分外资银行的房贷业务照常办理。24日,汇丰银行广州地区一支行理财经理表示,汇丰银行房贷业务照常办理,利率最高仍可以下浮10%,但是否能够获批下浮利率,要看贷款申请人个人情况而定。花旗银行一房贷业务的经理在接受咨询时也表示,对于优质客户,利率最高仍然可以打九折。
消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高达100%在房贷业务继续收缩的同时,银行却开始抢食高息的无抵押消费贷款。
2015年5月29日,由苏宁发起的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南京宣告开业,这表明苏宁开始向个人消费贷款进军,与其他互联网巨头一样,苏宁定位于“长尾市场”,瞄准的是月消费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普通消费者。
『捌』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哪些
你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发展程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可利用资源储备不足,商业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贷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内部在责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使得就材料而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同时在贷款发放上,重放轻管的问题相当突出。由于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笼统的管理制度,内容泛泛,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理客户的信贷员无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贷款实际上长期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下。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抵押物难以变现。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贷款担保往往形同虚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执行上的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存在,进一步加大银行的损失。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5、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玖』 请问我国各商业银行开展了哪些消费信贷业务
(1)个人一手或二手住房按揭贷款(分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为客户购买一手或二手住房。(2)个人一手或二
手商铺按揭贷款,用途为客户购买一手或二手商铺。(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
途主要为住房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自己或子女教育支
出、出国留学费用、医疗费用等。(4)个人经营贷款,用途为用作个人经营用途
的贷款,如私人企业购买原材料等。(5)个人质押贷款,为客户用自有的定期存
单、国库券或指定的本外币理财产品质押来申请贷款,用途不限。(6)个人助学
贷款,用于为已与省行签订协议大学的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贷款。(7)个人转按揭
贷款,分为:a.交易类转按:用于借款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由新买家来办理按
揭贷款;b.转加按揭贷款:借款人将原本已在工行抵押办理按揭的住房或商用房
以较高的成数重新抵押以获取一笔资金的贷款。(8)个人信用贷款,个人凭借自
身比较优质的资质来取得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或担保,用途不限。(9)个人循
环贷款,借款人以自有物业作为抵押并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可以多次提款的
贷款,用途不限。(10)押旧买新贷款,借款通过抵押现有住房或商铺来购买新住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研究
房或商铺的贷款。(n)汽车消费贷款,用于个人购买汽车。(12)信用卡贷款,
即消费者在消费时可在发卡行确定的限额内透支,透支款项由消费者在发卡行规
定的期限偿还。
『拾』 我的论文选题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对策,现在要写文献综述,2000字数,帮我分析下,具体应该怎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以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较高的预期收益成为商业银行重
要的盈利增长点,
它的快速发展,
大大地刺激了消费、
扩大了内需、
拉动了国民
经济的持续且快速的增长。
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步比较晚,
又随着金融市
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个人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
它在飞速发展同时很多潜在的
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该业务的发展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市场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个人消费信贷
风险
商业银行
社会信用体系
法制
消费信贷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兴业务,它是指借助商业银行的信贷支
持,
以消费者的信用及未来的购买力为放款基础,
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规定,
对
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与个人消费相关费用的贷款。
它是
一种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资金,
用以满足消费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
波及全
球的金融危机刚过,
我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内需不足,
消费疲软的时期,
为了我
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我们必须进一步刺激国内消费信贷使其发挥平衡整
体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而这重中之重就是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备。
近年来,
我国金融业发展较快,
各级银行机构遍布全国,
人们的观念也从以
原始积累的方式进行的消费传统逐步被以负债消费的信贷消费理念所取代,
因此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业务种类逐步得到扩展,
从个人住房到汽
车、
助学等多个领域。
但是我国目前还是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体系,
与
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占信贷总额的
20
﹪
-30
﹪相比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我国
消费信贷发展的滞后,
增强了居民流动性的约束,
制约了消费者“负债消费”
行
为的产生。进入
2011
年,我国通货膨胀压力更是越来越大,同时对于住宅限购
导致的房地产经济发展前景不明朗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商业银行有可行的对策
来扭转个人信贷业务的不利局面。
而这个重担就落到了专家学者的身上,
他们纷纷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并
想出应对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的可行性对策。
首先,从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起因分析
,
李洁认为有三点比较关键:
(1)
第一,在贷款前期,部分信贷调查人对借款
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未尽调查核实的职责,
对借款人的有效身份和还款来源落实不
清,
缺乏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
导致许多骗贷、假按揭的情况发生。
第
二,
在贷款发放环节,
部分贷款审查、
审批人员对信贷调查人转来的审批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审查不细致,
把关不严,
甚至违规发放大额个人消费综合贷款,
业务
审查、
审批形同虚设,
致使大量假个人贷款屡屡顺利通过。
第三,
是在贷款后的
管理上,
部分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对开发商和按揭项目进展情况、
汽车经销商经营
情况,
以及借款人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未切实履行贷款后的管理职责。
当个人消
费信贷形成不良贷款后,
个别商业银行甚至以贷收贷,
通过发放假个人综合消费
贷款、借新还旧、放贷收息、放贷垫款等多种手段掩盖事实真相。
李立刚认为制约消费信贷开展因素中有消费观念的制约。
长期以来,
受短缺
经济的影响,
中国绝大部分消费者依旧是受传统消费观念的束缚,
不愿背上负债
的包袱,
更不要谈会自觉去进行超前消费使用消费信贷了。
在我国广大农村,
贷
款消费被百姓认为是可耻的事情
如果消费信贷意识未有明显转变的话,消费信
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将是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如果消费观念不更新,传统消费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观念不破除,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将会步履维艰。
张岩则从消费信贷信贷发展的地区不平衡进行研究,
认为目前贷款投放区域
集中在市场经济环境较好的地区,
特别是大城市。
而且消费领域比较片面,
各业
务品种上的发展也极为不平衡。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所占比重较大,
近年个人住房
贷款占总消费贷款余额的比重均在
7
﹪以上,其他部分业务逐步萎缩。不仅仅只
是局限在这些方面,
在叶晓菲看来还有一点比较关键,
就是信贷的抵押物变现渠
道窄、
成本高,
信贷的监管力度小。
贷款抵押物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化解资产风险
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
交易秩序尚不规范,
交易法规也不完善,
各种手续十分繁琐,
交易费用偏高,
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
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且不少金融机构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
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
盲目放贷,
直接导致风险积聚,
不利于个人消费
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
个人信贷的风险成因不外乎就是这两个方面,
外部原因和内部原
因。
外部原因主要就是当前我国的社会环境,
以及国际环境的影响,
导致我国个
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国民对负债消费还存在观念上的束缚。
而内部原因则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不科学,
在贷款的审核发放等环
节漏洞百出,以致人们对其不信任,故而也就难以得到长足的发展。
其次,
从解决途径分析。
总结了一下,
众学者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防范的对
策。
胡坤、
叶晓菲等认为关键是要推进消费信贷立法进程,
健全法制环境。
由于
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导致了政府相关部门立法滞后,
应该推进消费信贷的立法进程,
建立、
健全包括:
债权让与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
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等法律制度,
让我们在处理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时有法
可依。尤其是要明确在个人消费信贷活动中消费主体的职
责义务和相关权利保
障。
宣德飞、李金秋等认为急需构建和完备社会信用体系。
(2)
包括个人征信体
系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抑制由信贷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现
在的发生,
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并且,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个人
信用评价制度、
机构、
评价指标三个方面,
应加快这几个方面的建设。
完善个人
信用征集系统,
对个人所有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消除
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于评价个人信用指标体
系,
并设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评价个人信用,
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
(3)
宁静认为要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个人消费信贷
管理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杜绝违规操作,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针
对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申办手续繁杂的问题
商业银行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金
融服务,与客户一对一交易,即所有的手续和证明文件、
协议等均由银行与客
户签署,无须申请人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相关部门办理
而是转由银行与相关
证件手续办理单位协调形成部门与部门的沟通,
而不是客户和部门沟通,
造成资
源的浪费。
这个管理体系应包括贷款的发放、
跟踪、
监控等过程。
同时也要兼顾
个人消费现代风险的预警机制。
从而强化贷款前、
贷款中、
贷款后的风险预警能
力,
最终实现平衡制约机制,
达到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作用。
对此,
我认为
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
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
提
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实行集约化经营。
并且实行分类管理,
进行分类授权,
针对各分支机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
实行不同的授权管理和程序运作,
并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实行精细化管理。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和购买力。这个对策也被很多学者提出。
政府应该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增强其购买力,
并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
理部门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以激发其即期消费能力和承载消费信贷的能力,
改
变传统的消费观念,
进而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居民收入水平和购买力的提
高是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动力,只有刺激居民消费欲望和提升信贷还款能
力,逐步确立科学、适度的消费观念,才能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有序的发展。
还有学者认为要完善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
必要保证,
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
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
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圈定法律争议少、
执
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
。
产权不清
、
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
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
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
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
收入稳定,
可实行保证担
保方式的贷款。
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
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
于借款人。
通过仔细查阅近年来的期刊论文,学者们对此问题各抒己见,很清晰明朗
地将风险及对策呈现出来,
有的还用模型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研究已经十分充分
了。但是,在这之中我还是发现了一些细微的不足,那就是在对待“人”的方面
提出的可行性方案很少,
大部分都是就管理、
制度、
法律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阐
述,
我觉得这些还是不能根本解决当前的问题。
当然,
大家之所以都在制度上找
问题也是理所应当的,
因为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都还不完善,
尤其是社会信用体
系,
是关键所在。
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
统一评估标准,
建立科学有效
的个人信用体系,
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前提保证。
法律上的问题也可以反映出
当前的现实。
但是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
综合法治,
这样才能为信贷业务的发展
提供一个适合发展的平台。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应该把思考的关键点放在“人”
上,
如何能够更加全面更加准确地反映每个国民的信用状况,
怎样才能既人性又
科学地掌握这些信息,
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
对前面的学者没有深入思考
的部分,我想通过自己的思考能拿出一点有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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