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保监会风险提示:不把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等非消费领域
中房网讯(亚晨/文)3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以下称《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
其中对涉及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提示》指出,诱导或默许一些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非消费领域,比如买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消费者违规将消费信贷获取的资金流向非消费领域终需承担相应后果,“以贷养贷”“以卡养卡”不可取。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要了解消费信贷的有关政策和风险,防范过度信贷透支消费风险,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树立负责任的借贷意识,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机构办理贷款等金融服务。警惕贷款营销宣传中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息费标准等手段。尤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非法网络借贷虚假宣传,远离不良校园贷、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不把信用卡、小额信贷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房产、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
2. 杭银消费金融是什么网贷
杭银消费金融不属于网贷。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0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贝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杭银消费金融是什么贷款平台
杭银消费金融全称为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发放信用小贷的公司,为用户提供纯信用消费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在办理借款时个人的征信必须良好,如果个人征信不良,那么在借款时平台会直接的拒绝,这一点需要大家注意。
用户在这个平台上借款时不同的用户得到的授信额度不同,不过用户在使用后按时归还,后续授信的额度会提升。为了保证借款后按时还款,用户在申请借款时最好衡量自己的还款能力,知道自己使用什么方面的收入归还。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发生逾期之后会被上传至征信中心,个人征信变不良以后影响各种贷款的办理,比如车贷或者房贷。再有就是逾期欠款归还后会在征信中保存5年的时间,5年以后会自动的消失,如果一直不还会一直在征信中保存。
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8号,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有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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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地产经营贷监管加码!浙江将成立工作专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浙江房地产领域贷款监管力度将持续加大。
近日,浙江银保监局表示将与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共同查处打击各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还将督促银行加大贷款审查和资金跟踪力度,强化贷款用途硬约束,研究对失信借款人采取有效惩戒。
浙江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关注非营商人员的经营性贷款、逻辑上明显不合理的大额消费贷款、全款付清购房款同时又在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三类贷款。
据了解,去年四季度以来,浙江银保监局已对辖内银行涉及房地产信贷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9次,罚款超过1500万元。
“我们在日常监管中也发现,少数消费者以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经营贷款名义办理贷款,但未严格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部分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于购买房产。”浙江银保监局工作人员透露,“此外,还存在不法社会中介以‘包装贷款’等名义,在消费者实际未经营企业的情况下,鼓动和协助消费者伪造企业经营资料和银行账户流水,用于申请经营贷款的情况。”上述情形,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会对消费者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对此,浙江银保监局发布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借款人负有如实提供贷款申请资料的义务,消费者如果伪造经营资料、收入证明,将涉嫌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虚构资金用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也会被银行机构列为重点关注客户,影响今后金融业务正常办理。
三、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违反了贷款合同约定、增加了贷款风险,可能会被银行机构采取惩戒措施,包括提前收回贷款或要求增加风险缓释措施等,会对消费者资金周转造成不利影响。
四、不法社会中介收取高昂费用,但同银行机构往往没有真实合作关系,并不能确保消费者贷款申请能够通过,消费者可能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5. 个人消费贷款严禁违规流入股市楼市
近年来,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在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扩大消费规模、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产品偏离消费属性、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普遍等问题,尤其是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如何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当前,这一问题再度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经济日报记者获悉,接下来,个人消费贷款的资金流向将受到更加严格的把控。
记者获悉,浙江银保监局已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资金流向管控”一直是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一大难点。“信用卡业务大多采用‘受托支付’模式,即银行把钱直接打到借款人需要付款的商家那里,资金流向清晰。”某国有大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相关负责人说,相比之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则大多采用“自主支付”模式,即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去支配这些资金。因此,资金究竟流向何处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目前,各家银行都规定借款人获取个人消费贷款的账户不得绑定证券投资账户。但是,如果借款人将贷款在自己不同的账户中周转几次,最终进入股票市场,银行往往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上述负责人说。
针对以上问题,《通知》重申了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的“四大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经营,《通知》还重申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六大合规底线”。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此外,真对信用卡业务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预借现金”“大额分期”业务,《通知》也要求强化资金用途管控,具体规定有三:一是严格遵循消费定位,除服务“三农”的信用卡外,不得办理用于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二是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预借现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三是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监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6. 浙江省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贷款……
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之后,浙江省也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涉房贷款业务。
2月末,人民银行杭州中支、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审慎管理的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机构对2020年以来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并于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
根据北京房地产业协会披露,全款买房期间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经营贷和经营贷资金的流向是核查的重点之一;
广东辖内(不含深圳)已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920户;
而深圳和上海监管部门发布了有关问题的通报,其中提到了部分个人消费贷、经营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以及少量首付款资金来源为非自有资金的情况或案例。
来源: 浙江在线
7. 贷款资金严禁流入同名账户是什么意思
贷款资金严禁流入同名账户是贷款资金不能转账给公司其他账户,只能用于对外支付。这个监管政策指的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从贷款全流程各环节加强用途真实性审查,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严禁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严禁资金用于民间借贷、P2P等。所以,管控的是这一类账户。
拓展资料:
1、《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他投资性领域,主要重申了四大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2、《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申了相关业务合规底线:一是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三是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四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五是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六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3、浙江银保监局称,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通知》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做到六个“不得”:一是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二是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三是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四是不得违规搭售;五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六是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8. 监管出手遏制消费贷“异化”流入楼市股市
“消费贷款资金严禁进入楼市、股市等违规领域。”北京白领王丽丽(化名)近日在支取自己的个人消费贷款时,发现手机银行APP上弹出这么一句“警告”,这让本打算给老家表姐凑上几万元购房首付款的她,心里咯噔一下。
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各银行在零售金融领域“攻城略地”,其中尤以消费贷、信用贷和信用卡等业务为主。在业务扩张的同时,一些银行的贷款业务“异化”,出现资金流入楼市、股市等违规现象,引起银监部门警觉。浙江、北京等地及时出台相关监管文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防范风险。
严查资金流向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肖远企近日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支持消费信贷发展,这与当前扩大内需、支持消费升级大环境相匹配。“银保监会也支持金融机构挖掘这一市场。但是,相关业务发展必须符合规律,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政策进行。”
在肖远企看来,近期一些信用卡透支、违约的情况较多,实际上反映出银行对信用卡透支和信用卡消费风控不严格,银行应对此加强风控。
浙江银保监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重申了禁止性领域:一是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二是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三是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四是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北京银保监局前不久印发的《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防控的监管意见》要求,辖内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大额透支和现金分期业务的资金流向监控,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确保个人信用卡透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购房和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另外,此前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银行机构房地产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其中检查内容和要点包括信贷资金被挪用流向房地产领域等。
消费贷乱象
实际上,对银行消费贷资金用途,信用卡使用等,监管部门早有明确规定。但是,一段时间以来,个别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导致消费贷、信用贷业务出现不少乱象。
不过,上海购房者张强(化名)此前在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就差点因为消费贷资金去向不明被银行拒贷。
“监管部门对消费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股市等敏感领域,一查一个准,因为后台的数据都是联网的。比如,你从A银行申请消费贷并支取,再转账给身边的亲戚B,B再转账给朋友C。无论这笔资金有多少人经手,对这个‘资金闭环’,监管后台都看得一清二楚。只要最后资金用于购房等,哪怕不是你自己购房,而是借给他人购房,此类行为都属于违规,相关银行都会被从重处罚。”一家国有大行浙江地区支行负责人表示。
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今年以来,因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银监部门对一些银行频开“罚单”。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可疑交易应立即查清,加大处罚力度,对所有放贷机构都一视同仁。
警惕业务风险
专家认为,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过快所带来的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等风险,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最新发布的《2019年二季度中国杠杆率报告》显示,短期消费贷款依然是拉动居民杠杆率上升的主要动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说,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应坚决堵住各种漏洞。
与此同时,部分银行消费贷资产质量恶化迹象亦需警惕。分析人士认为,个人贷款不良率上升,主要源于信用卡消费贷带动,这可能与银行为“抢客户”降低门槛相关。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浙江银保监局在《通知》中重申,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肖飒表示:“这才是有关部门最担心的问题。如果银行将核心业务外包,就等于架空了监管体系。”
肖飒建议,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放贷机构,都要对消费贷款严格审查,不轻易放贷,金额也不宜过大。做到只对“白名单”用户进行放贷,对“黑名单”或征信有问题的用户,绝不放贷。联网制度亟待建立,对同时申请多家放贷机构用户要做到预警处理。
9. 浙江加强房贷审慎管理:全面自查开发贷、按揭、经营贷等涉房贷款
房住不炒要求下,涉房贷款严监管仍在继续。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之后,浙江省也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涉房贷款业务。
3月22日,记者独家获悉,人民银行杭州中支、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住建厅2月末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审慎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机构对2020年以来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并于3月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
目前,浙江已出台一系列楼市调控政策。3月3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法拍房也被纳入限购范围。3月15日,嘉兴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一份第三方统计,2月杭州楼市一改春节淡季常态,成交量突破万套且创历史新高。3月初,据媒体报道,住建部官员带队赴浙江省杭州市、江苏省无锡市调研,会商督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情况。此前1月下旬,住建部亦赴上海、深圳等地调研督导房地产市场情况。
房贷占比提升异常将予以重点关注
《通知》称,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宏观审慎评估(简称MPA)、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与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市场准入、国库现金管理等政策挂钩,对房地产贷款增速过快、占比过高的金融机构强化政策约束。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通报。
各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各项要求。超出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应稳步有序落实调整方案,逐步向管理目标收敛。符合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对于占比提升异常的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将予以重点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要在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的同时,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合理的信贷需求。严格执行审贷标准,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转按揭”“加按揭”业务。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金融管理部门将相关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并加大处罚力度。
严防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市
对于按揭贷款首付资金,《通知》要求,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核,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严格执行收入认定标准和月供收入比要求,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加强对借款人全口径偿债能力的审查及跟踪,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各金融机构应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购房人“冻资”资格审查和账户对账,完善内控机制,审慎合规开展相关业务,确保“冻资”账户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账户,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提供不规范“冻资”业务、弄虚作假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规性,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封闭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放款,杜绝超规模超期限放款,防止贷款资金挪用。严禁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比例不到位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发现开发贷回流至借款企业或划转至股东等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审慎经营原则下,严格规范房企表外短期融资业务。
对于经营贷、消费贷,《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严禁资金通过流动资金贷款、物业经营性贷款、项目贷款和影子银行业务等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要加强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审核,关注客户获得经营性贷款借款人资格的时间,审慎发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申请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纳税信息,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估值代替借款人收入审查。审慎向近期申请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购买住房的客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贷款业务,如审核发现为借款人违规获得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以“空壳公司”包装借款人资质等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并及时上报相关线索。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不得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
今年以来,多地发布房地产调控政策。仅3月以来,上海市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标志着上海正式进入个人购房限售城市行列。无锡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二手房交易秩序的通知》,提出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
10. 浙江房地产经营贷监管加码!将成立工作专班
浙江房地产领域贷款监管力度将持续加大。
近日,浙江银保监局表示将与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共同查处打击各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还将督促银行加大贷款审查和资金跟踪力度,强化贷款用途硬约束,研究对失信借款人采取有效惩戒。
浙江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重点关注非营商人员的经营性贷款、逻辑上明显不合理的大额消费贷款、全款付清购房款同时又在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三类贷款。
据了解,去年四季度以来,浙江银保监局已对辖内银行涉及房地产信贷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9次,罚款超过1500万元。
“我们在日常监管中也发现,少数消费者以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经营贷款名义办理贷款,但未严格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部分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于购买房产。”浙江银保监局工作人员透露,“此外,还存在不法社会中介以‘包装贷款’等名义,在消费者实际未经营企业的情况下,鼓动和协助消费者伪造企业经营资料和银行账户流水,用于申请经营贷款的情况。”上述情形,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会对消费者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对此,浙江银保监局发布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借款人负有如实提供贷款申请资料的义务,
消费者如果伪造经营资料、收入证明,将涉嫌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虚构资金用途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也会被银行机构列为重点关注客户,影响今后金融业务正常办理。
三、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违反了贷款合同约定、增加了贷款风险,可能会被银行机构采取惩戒措施,包括提前收回贷款或要求增加风险缓释措施等,会对消费者资金周转造成不利影响。
四、不法社会中介收取高昂费用,但同银行机构往往没有真实合作关系,并不能确保消费者贷款申请能够通过,消费者可能面临资金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