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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分期消费贷款

发布时间:2022-05-15 17:21:43

① 我这两天急着交房租,但是身上没钱了,请问有没有什么靠谱的借钱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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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租房贷是什么意思

在选择房屋中介租房的时候,中介一般会提供几种付租方式,如“押一付一”、“押一付三”、“押一付六”以及“押一付十二”。这种租房的模式大家应该很熟悉,不同的是,如果选择“押一付一”的方式,中介会提出可以办“租房贷”,帮助租房者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每月需按时还贷款来抵房租。

看上去好像很方便,只要支付两个月的房租,就可以入住,没想到却背负了一笔贷款。租房贷陷阱有哪些:

1、中介与租房者签订合同(实际上是贷款合同);

2、银行审批通过,一次性把钱打到中介账上;

3、中介拿这笔钱继续与更多房东签约;

4、一年的房租起码可以分4个房东,每个房东三个月,只要有新房东,可以一直进行下去。

(2)房租分期消费贷款扩展阅读:

整治措施

2018年8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市银监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等多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约谈时提出的“三不得”要求中,第一条就是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

而在市住建委已经启动的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联合专项执法检查中,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的行为也被列入“三严查”之一。

2018年8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重申,市住建委已经会同市银监局、市金融局等调查“租房贷”,将严查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流向,一旦查实将从严处罚。

③ 贝壳网是租房贷吗

贝壳网不是租房贷

贝壳租房指南:识别套路贷 安心租好房

一、在缴纳房屋租赁押金时需同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租赁企业不得强行向租户推销金融产品。

避免租户缴纳押金以后,面临房屋租赁企业同时拿出租房与贷款两份合同。如若签订租房合同而拒绝贷款合同,则可能面临押金受损的情况,如若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则不得已上了“套路贷”的当。

二、仔细核查房屋租赁条款,特别警惕“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合作分期产品”等字样。

房租分期产品其实是一种消费贷款,如果租户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发现这一条款就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可能在租房同时办理了“套路贷”。

贷款机构会一次性将租户需要缴纳的房租全额转给租赁企业,成为租客的债权人,后期租客看似定期向租赁企业缴纳租金,实际是在向贷款机构还款。当租赁企业出现问题破产或跑路时,房东因收不到租金收房,租户则可能被金融机构要求继续还款,否则就上“黑名单”。

三、特别注意租房合同中约定的房租支付形式,当合同要求租户必须采用贷款形式来支付房租,就应该立马警惕“套路贷”的出现。

④ 六部门联合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

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一些住房租赁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也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

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通知》指出,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2020年底,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到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今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

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住房租赁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关键词之一。政策会逐渐体现出“出实招、见实效”,这也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望迎来长效发展。

⑤ 六部门监管新规直击长租公寓暴雷根源:禁止套取消费贷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同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自从2016年鼓励规模化、机构化租赁以来,轻资产的租赁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既有集中式的,也有分散式的。相比重资产经营(比如招拍挂配建和自持,国企带头参与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等),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上最大的问题是轻资产经营、扩张速度快,容易出现违规行为,比如黑二房东(随意涨租、苛扣押金、随意收取水电费等),以及长租短付,搞资金池,蓄意卷款潜逃。

对此,新华社文章指出,此次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意见》直击住房租赁企业爆雷根源。

对此次《意见》的出台,中指调查事业部研究副总监战雪认为,《意见》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战雪表示,此次《意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是层级高、范围大,之前部分城市单独发布政策约束住房租赁企业的租金收取行为,此次的政策高度上升到了部委的层级,覆盖面也更广。第二是定位准。精准定位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此类企业进行转租经营时没有资产抵押,收取的租金额度也较高,没有资金监管容易聚集金融风险。第三是强穿透。除了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还强化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核,在首尾两端发力,避免住房租赁企业单方面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的情形。

首次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定性,纳入监管

按照《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李宇嘉指出,目前市场上住房租赁企业种类繁多,比如二房东,投资机构等。在珠三角核心城市,有代房东管理的二房东,有职业二房东(赚代理费或赚租金差价),有投资者一次性包租很多套或一栋,然后装修出租。但现实中,这类主体很难监管,他们往往利用互联网、微信和小广告开展业务,利用信息差、违规操作(比如水电费乱收取、以损坏室内设施为由不退押金等)获取租金受益。承租人利益受损失也难以有渠道伸张,损失不大、息事宁人。因此,迫切需要纳入监管。

打击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避免资金风险

具体而言,《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等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此前存在的各类违规做法,具有积极的导向。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这一政策表态也是在疫情后针对长租公寓暴雷现象,国家一贯的态度,主要目的是维护出租双方的权益,避免老百姓利益受损和群体性的上访事件发生。对于轻资产的租赁企业,更容易出现‘长收短付’的资金池行为。管住了资金,长租公寓的风险就降低了一大半。”李宇嘉说道。

严厉打击资金贷,“租金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同时,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此次政策对于租金贷款的管控更加规范和到位。对于各类违规的套现行为,政策明确,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同时,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从这两点看,租金贷被明确严管,而租赁消费贷款则依然受认可。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租金贷进入到了轻资产长租公寓企业的账户,而租赁消费贷则是进入租客的账户。这是后续在明晰不同贷款方面所需要注意的。

此外,《意见》指出,各地应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此外,各地还需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业内人士认为,后续租金监管也将更明确。同时在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方面也会加强。“过去租金的收取等没有监管,导致资金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也是金融风险的来源点。此外,过去租金的管控确实不到位,而现在租金异常上涨受到关注,后续也和房价管控一样,异常上涨必被打压。”

《意见》还提到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六部门要求,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相关风险。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此次印发的《意见》将对行业特别是轻资产运营公司产生两大影响。第一,迫使轻资产运营公司从“包租公”转向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服务提供商。从国际经验来看,控租金使得轻资产运营公司无法单纯依靠租金收入实现利润增长,探索如何提供各类与住房租赁相关的增值服务将成为未来轻资产运营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第二,“去杠杆”将使轻资产运营公司形成两极分化。一方面,头部大型机构能够依靠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手段,扩规模求发展;另一方面,深耕区域的小型运营公司将依托本地化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获得生存空间。大量靠金融杠杆扩规模的轻资产运营公司将被彻底淘汰。

⑥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如何办理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分6个月、1年、2年、3年四个档次,贷款限额为2000元至50万元。
申请条件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
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
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4.
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金额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由银行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所提供的担保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分6个月、1年、2年、3年四个档次。
贷款流程
1.
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如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或近3个月的房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收据);
(5)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代发工资存折等);
(6)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7)贷款担保证明资料;
贷款担保可采用权利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押物范围包括借款人或第三人由工商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凭证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等;
采用房产抵押担保的,抵押的房产应为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的自由产权且未做其他质押的住房,并办理全额财产保险。
采用第三方保证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保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
(8)在工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
(9)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2.
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
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⑦ 会分期租房上征信么

会分期租房没上征信。房租分期月付实为偿还金融服务公司的“贷款”,原本以为是在缴房租,结果变成还贷款,没按时缴还会影响征信。

会分期平台提供“房租分期月付”服务,对于该服务的介绍,只说明了由第三方银行或金融机构代扣房租,房租如果逾期未缴,要缴纳滞纳金50元/天,并未提到“征信”等相关内容。

该平台工作人员告诉采取房租分期月付,前提是要签至少一到两年的租房合同,如果提前退租,除了要交一定的违约金给该平台,还要支付剩余房租的1%作为金融机构的“提前还款手续”。

(7)房租分期消费贷款扩展阅读:

按业务模式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

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有些国家这两种业务类型由一个机构完成,也有的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分别完成,或者在一个国家内既有单独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也有从事个人和企业两种征信业务类型的机构,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美国的征信机构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

(1)资本市场信用评估机构,其评估对象为股票、债券和大型基建项目;

(2)商业市场评估机构,也称为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其评估对象为各类大中小企业;

(3)个人消费市场评估机构,其征信对象为消费者个人。

⑧ 租房可以分期的app有哪些

放款牛,小贷贷,快借等等。贷款需谨慎,不要盲目贷款。
建议您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如银行渠道;申请低于5万元的小额贷款,可先登录手机银行,尝试申请,或者是通过信用卡办理借款;登陆掌上生活,在此尝试申请备用金,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把总价分散都未来的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中,靠未来的收入来减轻自己的压力,满足现实的消费欲望,提高生活质量是合理的。 其次,分期还款可以为消费者解决一些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有利于消费者更合理的利用自己有限的资金,进行利益更大的投资,或者帮助一些消费者度过自己的财务危机,希望谨慎选择。

⑨ 用会分期,房租可以分期付吗

当然可以啊,我去年就用了,会分期帮我一次性支付了租金, 我只需要按月还钱就可以了。

⑩ 深圳住建局紧急发文:不得“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近期,部分长租公寓频繁出现经营问题,“爆雷”“跑路”现象不断,引起政府部门高度关注。

11月17日,深圳住建局紧急发文,提出七方面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其中对租金收取方式明确提出,不得“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同时,不得诱导租客使用“租金贷”。

业内人士认为,全国已出现多家企业因“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导致“爆雷”的现象。近期,深圳长租企业经营风险事件也有发生。深圳此次对住房租赁行业加强监管,一方面是重点防范租赁主体经营风险,稳定租赁住房租金。另一方面是租赁市场主体应严格审视经营合规性,以确保良性运转。

深圳住建局紧急发文加强监管

11月17日,深圳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从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确保房源信息发布真实、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等七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

《紧急通知》指出,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赁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住房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根据行业监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将发布相关行业风险提示。

《紧急通知》同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紧急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针对部分长租公寓企业遭维权纠纷的问题,《紧急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化解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紧急通知》要求,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发布《紧急通知》的原因,深圳市住建局表示,2016年来,在国家、省、市政府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引领下,住房租赁市场迅速发展。但相关监管立法滞后,住房租赁专营机构“野蛮生长”,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凸显。部分企业为快速拓展市场,以“长收短付”等方式蓄积押金和预付租金,形成“资金池”,并利用池内资金以“高进低出”方式迅速占领市场,一旦资金回流受限或融资受阻,极易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有部分企业假借住房租赁名义,以“经营不善”“经营亏损”为由,行合同诈骗之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今年以来,叠加疫情影响,国内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为做好我市住房租赁领域风险防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出台了《紧急通知》,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实施的经营行为予以进一步明确,引导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深圳市住建局称。

警惕“高收低出”“租金贷”

所谓“高进低出”,即高租金向房东收房,低租金向租客出租;所谓“长收短付”,即向租客收取3个月以上的租金,向房东按月支付租金,这种经营模式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有意利用这种模式形成“资金池”,待积累大量资金后卷款跑路,给房东和租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另外,有的中介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借助新兴网贷平台,故意隐瞒网贷事实,以“按月付租”诱骗租房人办理租金分期贷,导致租房人在不知情下“被贷款”,面临贷款不易取消、退租时难以退贷、贷款逾期失信等多重风险。

全国已出现多家企业因“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导致“爆雷”的现象。近期,深圳长租企业经营风险事件也有发生。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存在经营风险的长租企业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正规经营但经营不善,如部分头部企业本着长期发展、深耕经营的初衷在做长租公寓运营,但因快速扩张等经营能力问题而产生资金链危机;另一类是以“高收低出”为经营模式投机套利的企业,这部分投机企业在深圳也存在,在三四线城市也同样存在,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来逐步优化行业的经营环境。

对于深圳此次对住房租赁行业加强监管,黄卉认为,一方面是重点防范租赁主体经营风险,稳定租赁住房租金。近期尾部长租公寓企业频繁出现经营问题,深圳从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从业人员管理、房源信息发布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防租赁主体经营风险。同时,住房租赁涉及到民生保障,其最关键的是稳定租金价格。本次政策提出不得通过各种违法行为哄抬租金,在合同期间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以此来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金价格。

黄卉表示,另一方面是租赁市场主体应严格审视经营合规性,以确保良性运转。贝壳研究院依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在陷入资金链断裂、经营纠纷或倒闭的企业中,近七成因为“高收低出”和“长收短付”。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本次政策重点提出企业不得使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收取租金,不得诱导使用租金贷。租赁企业应进一步审视自身的企业运营,做好“以出定收”的成本管理,以保持稳定健康的现金流,避免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规模化扩张,使企业陷入到资金断裂的风险中。

实际上,今年6月29日,深圳曾发布过关于住房租赁的风险提示,从业主委托出租、租客承租房屋、确定租赁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应对矛盾纠纷等6个环节给出详细的操作指南。其中,在确定租赁价格环节,深圳市住建局提示,业主和租客要多方了解周边租赁房屋租金价格,对存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机构要提高警惕,避免因企业“爆仓”“跑路”遭受损失。对于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莫贪图便宜,小心落入“套路租”陷阱。同时,在签订租赁合同环节,深圳住建局明确提示,“租金贷”风险需防范。租客在承租房屋时,要注意租赁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租房贷”“分期付”等相关条款,是否要额外签订相关贷款补充协议等。了解“租金贷”规则后自愿办理租金分期贷款的,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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