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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的投保人是

发布时间:2022-05-28 21:31:50

1. 这个个人消费贷款保证险是什么

目前我国主要开办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险种。
分类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1.概念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为用贷款购买汽车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这一险种是将向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确定为被保险人,借款购车人为投保人。我国于1997年由平安保险公司试办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信用保险,1999年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也大大推动了汽车消费贷款的开展。但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拖欠贷款情况严重,该险种承保责任大、风险高,到2004年,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停办这一业务。目前,除少数保险公司重新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尚处于观望状态。
2.保险责任
购车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根据《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的规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后,投保人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除外责任
保险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被政府征用;
(2)因购车人违法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转让、转卖;
(3)所购车辆毁损或灭失,并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4)因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1.概念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是为以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该险种的投保人是购买商品房并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个人。被保险人是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银行。
2.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发生以下情况承担还贷责任:
(1)投保人丧失偿还能力;
(2)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无偿还能力或丧失偿还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3.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发生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按《贷款通则》对投保人进行审核及贷款催收;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没有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变更贷款合同或附件内容。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自保单签发次日起,至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6个月时止。
5.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代偿要求时,投保人尚未偿清贷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2.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意思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该险种是为了配合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办的,主要适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贷款业务。目前我国主要开办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险种。

分类: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为用贷款购买汽车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这一险种是将向购车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确定为被保险人,借款购车人为投保人。目前,除少数保险公司重新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尚处于观望状态。
购车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根据《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的规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后,投保人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以下列原因引起投保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1)车辆被政府征用;
(2)因购车人违法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转让、转卖;
(3)所购车辆毁损或灭失,并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4)因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是为以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的个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该险种的投保人是购买商品房并以商品房作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个人。被保险人是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银行。保险期限是自保单签发次日起,至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6个月时止。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代偿要求时,投保人尚未偿清贷款合同的本息部分。
保险人对发生以下情况承担还贷责任:
(1)投保人丧失偿还能力;
(2)投保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3)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无偿还能力或丧失偿还能力;
(4)投保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保险人对发生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按《贷款通则》对投保人进行审核及贷款催收;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没有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变更贷款合同或附件内容。

3.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人是

投保人一般是借款人
被保人一般是银行

4. 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什么意思

权益转让书(Subrogation Receipt)又称代位书。载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并将其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的书面凭证。通常由被保险人签署认证。

权益转让书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有利凭证,保险人可以凭此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

转让追偿权是一种重要民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将之明确表示,以免口说无凭,日后发生争讼。

另是保险人向第三者迫偿的权益是来自被保险人的转让,从法律的角度,保险人与第三者他们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偿,而权益转让书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惟一有效凭证与依据。

(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的投保人是扩展阅读:

效力编辑

(一)权益转让书的记载内容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

实际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往往要求被保险人在提供索赔材料时,一并提供权益转让书。保险人经过逐级审查核赔的过程,确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由于保险人审核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内需要理赔的款项的利息在继续发生,又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了保险人理赔时具有10%的免赔额,这样最终向被保险人理赔款项的数额与被保险人当初索赔时提供的权益转让书记载的数额就有一定的差额。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

1、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2、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也是当然代位主义,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就相应取得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

(三)权益转让书对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

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索。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5. 中国人民保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联系人是什么意思

就是这个人为你保证个人信用贷款保险的。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该险种是为了配合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办的,主要适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贷款业务。目前我国主要开办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险种。

6.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的投保人为根据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与被保险人签订 《 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 (以下简称 《 借款合同 》 )和 《 汽车消费借款抵押合同 》 (以下简称 《 抵押合同 》 ),用贷款购买个人生活用汽车并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的中国公民。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与投保人签订 《 借款合同 》 和 《 抵押合同 》 ,并向投保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 《 借款合同 》 和 《 抵押合同 》 中应约定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 贷款金额不高于所购车辆净价格的 70% ,且抵押权人为被保险人。
第四条与本保险有关的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投保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等其他相关文件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当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 《 借款合同 》 所约定的还款义务而由被保险人终止 《 借款合同 》 并根据 《 借款合同 》 和 《 抵押合同 》 规定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不足以抵减所欠贷款本息和处置抵押物所需的合理的相关费用时,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有关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 借款合同 》 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 )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民众骚乱、恐怖行为、政府征用;
( 二 ) 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使其所购车辆及其它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 三 ) 因所购车辆损坏、损毁或灭失,并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 四 ) 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7. 加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思考 信息系统建设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一)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一是《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8.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 赔偿金额=(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抵(质)押权获得的补偿)×(1-免赔率)在上述公式中,贷款利息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所产生的贷款利息,计算时间自投保人未履行还贷义务之日起至贷款期间届满之日或保险事故结案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最长不超过一年;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抵(质)押权获得的补偿一项的数额最低为零;免赔率以保险单载明的具体比率为准,但最低不得低于 10 %。

  •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贷款人经由委托保险公司向所贷款汽车方进行担保还款的一种保证,当贷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时候,经由保证保险来进行余下的偿还工作,这类方式减少了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保证了贷款人的个人消费生活的同时,又将贷款转向了保险人。


9. 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谁

首先要搞清楚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区别:
保证保险从广义上说,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 保证保险虽具担保性质,但对狭义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而言,担保的对象却不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即被保险人。

所以,信用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也就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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