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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得用于房产类消费

发布时间:2022-06-05 11:57:27

A. 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股票、房产,消费类个人信贷额度不超20万


经历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互联网贷款监管办法终于正式落地。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相比于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基本未有较大改动。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或整改。此外,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


助贷、联合贷款等互联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兴起的新型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与互联网平台、小贷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手段实现贷款的纯线上审核、放贷等。


不过,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因此,《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相比于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基本未有较大改动。上述负责人称,个别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风险管理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多维度、多要素判断借款人信用状况特征,采纳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将第二十条“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


2、在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3、在担保增信方面,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为此,《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是否突破跨区经营限制,《办法》明确,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多手段防控业务风险


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限额规定更为严格外,但《办法》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则较此前适当放宽,不再设定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的上限要求,这也是此前业内强烈呼吁的地方。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受托支付的使用要求也较此前业内流传的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此前监管曾考虑对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互联网贷款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研究员顾雷对记者表示,《办法》以商业银行为抓手来监管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控能力、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商业谈判,则可以遵循市场的选择和淘汰机制,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对于受托支付的管理,《办法》附则中明确“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这两个暂行办法对于受托支付都有更为具体的要求,《办法》无需再追加更细的监管规定。


此外,《办法》有较大篇幅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这也是规范助贷业务类型发展的重点。上述负责人称,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例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B.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哪些用途是禁止的

关于贷款用途,其实也有很多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贷款不能用于赌博、股票、基金、高利贷、投资房产等用途。
在我们去办理的时候都会要求填写贷款用途,我们要知道,其实贷款用途填写合适的话,会增加我们的通过率,而不合理的贷款用途可能会导致你的房产抵押贷款被拒。
贷款用途被允许用于个人消费和企业经营两种,个人贷款可用于大额消费品、家居家装、旅游、结婚、留学等消费,也包括医疗等特殊合理消费用途。
关于贷款用途,其实也有很多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贷款不能用于赌博、股票、基金、高利贷、投资房产等用途。
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需留意贷款用途,用途不合规不能贷款。而在贷款发放后,如果被查实资金未用于指定用途,贷款机构会认定借款人违约,可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哪些用途是不会被审批的。
1、购买股票、基金等
《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无论是股票、基金还是期货,这种投资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为不可控。为了将风险放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银行会拒绝此类贷款需求。
2、以消费贷款的名义付首付
贷款有严格的规定,消费贷款是不可以直接用以买房的。化解房价泡沫,恢复市场秩序,
国家限购限贷政策便是这样实施执行的。
3、违法行为
赌博、高利贷、贩毒、购买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银行是不会发放贷款的。不光银行,正规的金融机构甚至民间借贷机构,如果明知借款者是借款去赌博的,依然放款,借款者不还,机构即便上诉到法院,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拓展资料:
根据资金用途的不同,住房抵押贷款分为抵押消费贷和抵押经营贷。
1、抵押消费贷,也就是贷款资金用于日常消费;比如,用于旅游、装修、教育等。这些用途在填写贷款申请时,都是要说明的,并且需要提供对应的佐证资料,主要是合同及相关费用的发票。
2、抵押经营贷,也就是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办理抵押经营贷的借款人,一般是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公司股东。在申请经营贷时,需要说明这笔贷款的具体用途,且必须是和企业经营相关,申请时需提交上下游购销合同等资料。

C. 杭州: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3月3日上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新政,从加强司法拍卖住房限购等四方面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杭州住保房管局表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今天,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规定参与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司法拍卖的竞买人,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通知》明确严格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严格个人经营贷和消费贷真实性审查,加强贷后资金管理。

《通知》明确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并对外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对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哄抬房价、捏造和散布房价上涨不实言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公开通报、暂停网签、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等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明确严格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各网络平台账号及网络群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加强发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导向性,共同为杭州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不实传播杭州房地产市场政策和市场运行情况、制造虚假热销、助推投机炒房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有害信息,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 个人贷款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贷款,都是企业贷款,个人贷款是无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而且你在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都会问你贷款的用途等等。如果你以房地产开发为理由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银行是不会审核通过的。

E. 消费贷可以用来还房屋贷款吗

消费贷不可用于还房贷。
消费贷款的资金只可以用于消费用途,如果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检测到用户的贷款资金流入楼市,那么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可以要求用户一次性还清所有的欠款。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以用贷款诈骗罪的名义起诉用户。
消费贷买房还房贷的后果如下:
一、面临违约责任,被银行记入失信黑名单,消费贷买房是被银行明令禁止的,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在银行签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上就有声明:“贷款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所以如果用消费贷来买房的话,就会被银行视为违约,而一旦违约,就很可能会被银行记入失信黑名单当中;
二、停发贷款、影响房屋交易,因为用消费贷买房属于违约行为,可能涉嫌骗贷,所以银行一旦发现,是无法顺利获得贷款的,银行很可能会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拿不到贷款,那么很可能会影响到后续房屋的交易;
三、面临双重还贷压力、影响个人征信,即使顺利获得了贷款,也会面临双重还贷压力。不仅要还消费贷,再用消费贷付了首付后,还要还房贷。还款压力过大会导致逾期概率增加,而一旦逾期,就会被上报到个人的征信报告,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F. 银行贷款不可以用于购买房产

是的,你贷款的时候是需要说明贷款用途的,以及你贷款的类型都不一样,有些是不可以的

G. 浙江省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贷款……

继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之后,浙江省也发文严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涉房贷款业务。

2月末,人民银行杭州中支、浙江银保监局、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审慎管理的通知》,要求浙江各金融机构对2020年以来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类和经营类贷款以及“冻资”等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并于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

根据北京房地产业协会披露,全款买房期间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经营贷和经营贷资金的流向是核查的重点之一;

广东辖内(不含深圳)已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920户;

而深圳和上海监管部门发布了有关问题的通报,其中提到了部分个人消费贷、经营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以及少量首付款资金来源为非自有资金的情况或案例。

来源: 浙江在线

H. 多家银行示警:经营贷不得违规流入楼市

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管还在持续。继今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后,农业银行(601288,股吧)日前发布《关于我行经营用途贷款资金用途限定的公告》称,“在我行办理的经营用途贷款资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记者查阅发现,此前,马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山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相继发布了类似公告,其内容均涉及限制经营类、消费类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等领域。

多家银行发布公告严禁经营贷流入楼市

根据农业银行5月14日发布的公告,用户在该行办理的经营用途贷款资金,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不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购买住宅或商业用房等,以及不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领域和用途。若违反上述要求,该行有权立即收回已发放贷款,调减、撤销借款合同项下未提取借款额度,以及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行使各项违约救济措施。

同日,马关农村商业银行也发布了《关于我行经营用途贷款资金用途限定的公告》,提到经营贷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用户若违反要求,银行可立即收回已发放贷款等规定。

而更早前,4月15日,邮储银行就发布了《关于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限定的公告》,指出个人经营性贷款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仅可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房产、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基金、理财产品、期货、股权、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或用于其他禁止性领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违反相关合同约定,该行有权立刻收回贷款、冻结授信额度,同时借款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在记者此前的调查中,也有北京地区银行业人士透露,北京辖内的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在遵照《个人贷款提前到期告知函》对违规流向楼市的信贷资金进行回收,要求客户提前进行返还。

对此,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商业银行之所以禁止经营性贷款流入楼市,主要是防止本来应该用于疫情之后支持实体产业复苏的低利率贷款用于炒房或股市投资。而由于支持农村经济信贷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两家大行近期发布公告实际上起到了治理整顿的榜样作用。在王红英看来,定位于当地农户、小微企业的城商行、农商行、农村金融机构等也会开展相关工作。经记者统计,近期,连山农商银行、汕头海湾农商银行、新兴农商银行、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太湖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相继发布了类似公告,其内容均涉及限制个人经营类或消费类贷款违规挪用至房地产等领域。

防止经营贷流入楼市监管趋严

各家银行相继发布公告显然与监管机构加大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楼市排查力度有关。

今年3月,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要求,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多地监管机构也相继发布了通知,防范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例如,4月初,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贷款资质的审查,严肃查处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行为。5月8日,浙江省绍兴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绍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贷、经营贷等信贷资金违规购房。

记者发现,近期来自监管机构查处的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罚单也密集现身。5月14日,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也因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原因,被处以215万元的罚款。而不久前,温州银行上海分行、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等也因个人消费贷款或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楼市被处罚。

王红英建议,未来,监管机构和银行可以通过大数据跟踪、信贷资金闭环运营的方式,防止资金离开实体产业进入房地产市场当中。同时,还要出台严格的惩戒措施,比如及时无条件收回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用于房地产的贷款,并将其拉入黑名单,停止未来一段时间对该企业的信贷支持等。“只有如此才能够真正的控制资金流入到房地产市场当中。”王红英说。

I. 严查经营贷和消费贷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

上海银保监局近日公布了辖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以及稽核调查的最新情况。截至目前,发现123笔、3.39亿元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已要求相关银行限时整改。
在上海银保监局组织下,上海地区135家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涵盖贷款用途违规、向主体结构未封顶房屋发放房贷、首付款资金核实不审慎、贷后资料收集不完整等方面。
自3月1日开始,上海银保监局选取辖内16家银行开展了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市专项稽核调查。除了部分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之外,同时还发现部分银行首套房认定不准确、数据填报不规范以及外部“助贷”机构违规问题突出等情况。
通过稽核调查,上海银保监局发现六类典型违规案例,包括:个人经营贷款违规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企业经营贷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消费贷违规用于本行住房贷款首付款;部分空壳公司集中作为受托支付交易对手,接收多笔个人经营贷款,部分贷款资金涉嫌回流至借款人并用于购房;房产企业违规向购房客户提供首付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用于购房认筹。
上海银保监局根据辖内商业银行自查和监管稽核调查情况,对银行就切实防控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照有关监管要求,限时整改问题贷款;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经营贷、消费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加强银行员工管理,强化员工法制合规教育,在开展业务中正面引导借款人合法合规使用信贷资金;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员工,应予以内部问责或纪律处分等。同时,上海银保监局已将稽核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房地产公司及房产经纪公司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打击房地产市场违规行为。
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持续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查实问题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端本正源,督导辖内商业银行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J. 贷款不得用于哪些用途

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①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④财政预算性收支;⑤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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