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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发布时间:2022-06-06 03:11:01

『壹』 重磅!深圳拟发布租房指导价格,这样签租约2023年底前零税率

7月4日,深圳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等6大政策措施,具体包括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全面实施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等。

《意见》还提出,个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在2023年底前实行零税率。

措施一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2022年供应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加大新增建设力度。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发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鼓励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允许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利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措施二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不在政府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

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的将依规收税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随意涨租、行业无序发展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以下规范措施:

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条件和流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发挥政策传导效应,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住房租赁诚信监管体系,将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

措施三

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

不得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城中村规模化租赁在改善了城中村环境、促进租赁市场规模化发展的同时,确实导致改造后租金上涨并带动周边租金上涨预期。为此,《意见》从不同角度提出加强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计划引导、规划统筹、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同时,要求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租户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价格指导标准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意见》提出,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措施四

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

提供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等

一站式公共服务

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等费用缴纳,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须已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

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人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并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措施五

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参照国家及我市现有或拟出台的文件及政策,《意见》从加强租赁法制建设、创新用地出让方式、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带来强有力的支持。

加快房屋租赁法制建设,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将各类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措施六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

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哄抬租金、

克扣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了严厉打击租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租赁贷款监管和鼓励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等三方面的整顿措施,力求采取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等手段有效打击市场乱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运用“12345”热线及其它方式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市消费者委员会、住房租赁行业组织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意见和建议征集截至7月14日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深圳作为人口净流入量较大、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超大城市,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符合深圳市住房及居民居住现状需求,是深圳市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突出租赁住房的民生属性,实现“稳租金、稳预期”,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租赁市场行为,促进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让全体市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下一步,深圳市还将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健全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财税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从今天开始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意见反馈。相关主管部门将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争取尽快发布实施。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401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贰』 深圳租房新政:不在政府平台备案将追溯应缴税款

对于稳定租赁市场,深圳正计划出“大招”。

7月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台《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中提出了多项政策措施,以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行为,促进深圳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方面,《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此外,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引导市场合理定价。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意见》将去年延期一年未发布的深圳市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再次提上日程。事实上,深圳每年都会发布一份《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也有着“官方租房指南之称”,但该指导租金价格因与实际租赁市场价格间存在距离,而并未被广大房东、租客所认可。所以,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究竟何时能出台将成为市场追踪的焦点之一。
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和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方面,《意见》提出,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此前,由“租金贷”引发债务纠纷曾引发关注。据悉,“租金贷”模式多指住房租赁企业向第三方金融公司抵押租客信用,金融公司预先把整期租金付给租赁企业,再由租赁企业交给房东,租客定期向金融公司还款的资金运作模式。
《意见》明确提出,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对收集散户房源对外出租(轻资产运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不得通过信托通道、金融工具等进行融资加杠杆。
《意见》还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发挥政策传导效应,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无论是住房租赁企业,还是将房产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的企业,甚至是有房出租的个人房东,《意见》均在税收方面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指导。
如《意见》中提出,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此举是为切实发挥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功能,提高租金价格指导力度,故提出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签约且租金不高于指导价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深圳市场曾爆发对于城中村房源改成长租公寓后租金暴涨的讨论。随后,一场关于综合整治还是城市更新的讨论,让深圳城中村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意见》强调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改造后出租的,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承租人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指导价格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叁』 深圳出台稳租金政策 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不低于30%

华夏时报 记者 李未来 见习记者 黄琼 深圳报道

8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等内容。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个是国内目前比较系统的稳租金政策,在原有稳地价位、稳房价、稳预期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租金进行管控,体现了这个当前较好的租赁市场管控导向。尤其里面提到了对在一部分改革试点的物业,租赁住房供应不能低于50%,这对于增加住房租赁供应以及其他领域的改革,解决居住者住房问题等等,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

到2020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意见提出,结合未来住房需求,编制深圳市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加大新增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除新增供应外,意见还要求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租赁住房应当满足消防、质量等安全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租赁住房经改造或重新装修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表示,租赁市场数据化目标较为明确和清晰,通过数据化的目标可以清晰看到未来租赁住房供给的来源,并指导租赁增量市场有序快速发展。

严禁违规“租金贷”

自2018年租赁运营机构不断出“爆仓”后,租赁违规加杠杆的产品和服务就被屡屡诟病。

意见针对“租金贷”问题提出,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张波就此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深圳政策明确提出了相关禁止性条款,并且规定了住房消费贷款的资金只能划入承租人帐户等具体要求,预示着深圳对于租赁相关金融的管控会持续加强,对于租赁相关的金融相关产品会加强监管。

『肆』 深圳住建局紧急发文:不得“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近期,部分长租公寓频繁出现经营问题,“爆雷”“跑路”现象不断,引起政府部门高度关注。

11月17日,深圳住建局紧急发文,提出七方面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其中对租金收取方式明确提出,不得“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同时,不得诱导租客使用“租金贷”。

业内人士认为,全国已出现多家企业因“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导致“爆雷”的现象。近期,深圳长租企业经营风险事件也有发生。深圳此次对住房租赁行业加强监管,一方面是重点防范租赁主体经营风险,稳定租赁住房租金。另一方面是租赁市场主体应严格审视经营合规性,以确保良性运转。

深圳住建局紧急发文加强监管

11月17日,深圳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从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确保房源信息发布真实、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等七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

《紧急通知》指出,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赁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住房租赁企业应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根据行业监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将发布相关行业风险提示。

《紧急通知》同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紧急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针对部分长租公寓企业遭维权纠纷的问题,《紧急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化解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紧急通知》要求,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发布《紧急通知》的原因,深圳市住建局表示,2016年来,在国家、省、市政府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引领下,住房租赁市场迅速发展。但相关监管立法滞后,住房租赁专营机构“野蛮生长”,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凸显。部分企业为快速拓展市场,以“长收短付”等方式蓄积押金和预付租金,形成“资金池”,并利用池内资金以“高进低出”方式迅速占领市场,一旦资金回流受限或融资受阻,极易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有部分企业假借住房租赁名义,以“经营不善”“经营亏损”为由,行合同诈骗之实,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今年以来,叠加疫情影响,国内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为做好我市住房租赁领域风险防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出台了《紧急通知》,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实施的经营行为予以进一步明确,引导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深圳市住建局称。

警惕“高收低出”“租金贷”

所谓“高进低出”,即高租金向房东收房,低租金向租客出租;所谓“长收短付”,即向租客收取3个月以上的租金,向房东按月支付租金,这种经营模式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有意利用这种模式形成“资金池”,待积累大量资金后卷款跑路,给房东和租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另外,有的中介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借助新兴网贷平台,故意隐瞒网贷事实,以“按月付租”诱骗租房人办理租金分期贷,导致租房人在不知情下“被贷款”,面临贷款不易取消、退租时难以退贷、贷款逾期失信等多重风险。

全国已出现多家企业因“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导致“爆雷”的现象。近期,深圳长租企业经营风险事件也有发生。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存在经营风险的长租企业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正规经营但经营不善,如部分头部企业本着长期发展、深耕经营的初衷在做长租公寓运营,但因快速扩张等经营能力问题而产生资金链危机;另一类是以“高收低出”为经营模式投机套利的企业,这部分投机企业在深圳也存在,在三四线城市也同样存在,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来逐步优化行业的经营环境。

对于深圳此次对住房租赁行业加强监管,黄卉认为,一方面是重点防范租赁主体经营风险,稳定租赁住房租金。近期尾部长租公寓企业频繁出现经营问题,深圳从主体登记及信息公示、从业人员管理、房源信息发布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防租赁主体经营风险。同时,住房租赁涉及到民生保障,其最关键的是稳定租金价格。本次政策提出不得通过各种违法行为哄抬租金,在合同期间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以此来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金价格。

黄卉表示,另一方面是租赁市场主体应严格审视经营合规性,以确保良性运转。贝壳研究院依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在陷入资金链断裂、经营纠纷或倒闭的企业中,近七成因为“高收低出”和“长收短付”。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本次政策重点提出企业不得使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收取租金,不得诱导使用租金贷。租赁企业应进一步审视自身的企业运营,做好“以出定收”的成本管理,以保持稳定健康的现金流,避免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规模化扩张,使企业陷入到资金断裂的风险中。

实际上,今年6月29日,深圳曾发布过关于住房租赁的风险提示,从业主委托出租、租客承租房屋、确定租赁价格、签订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应对矛盾纠纷等6个环节给出详细的操作指南。其中,在确定租赁价格环节,深圳市住建局提示,业主和租客要多方了解周边租赁房屋租金价格,对存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机构要提高警惕,避免因企业“爆仓”“跑路”遭受损失。对于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莫贪图便宜,小心落入“套路租”陷阱。同时,在签订租赁合同环节,深圳住建局明确提示,“租金贷”风险需防范。租客在承租房屋时,要注意租赁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租房贷”“分期付”等相关条款,是否要额外签订相关贷款补充协议等。了解“租金贷”规则后自愿办理租金分期贷款的,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

『伍』 深圳拟出台新政严厉整治租房市场乱象

7月4日下午,深圳市住房与建设局通过其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等6项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以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据牵头起草该意见的有关人士介绍,针对近年来深圳住房租赁市场出现的租金上涨较快、租赁市场不规范、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意见》旨在督促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现“稳租金、稳预期”的目标。
《意见》提出,深圳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租赁住房应当满足消防、质量等安全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经改造或重新装修的租赁住房,须经第三方机构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在规范租赁市场行为上,《意见》提出,要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意见》提出,要加快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该平台应具有“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水电费缴纳”等多项功能,并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此外,深圳还将发布住房租赁指导价格。房屋租赁企业在向个人出租住房时,需在政府租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如租金不高于指导价格,可适当降低其增值税征收率;如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将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征收税率为0%。
《意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 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意见》还将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意见》规定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等。

『陆』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规下月实施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记者10月21日从市公积金中心获悉,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微调,主要包括取消部分证明材料、延长购房提取时间间隔、对租房提取额度进行差异化安排、违规骗提职工被限制提取以及实施联合惩戒、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基本保障对象可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

据介绍,本次提取新规对不适宜现行提取业务开展实际的相关证明进行了调整: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等,职工的失业证明数据直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查询验证;取消“永久居留权证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回乡证或台胞证即可。

此外,提取新规对购房提取业务办理所需要的购房票据间隔有效时间予以延长,新规规定购房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在三年以内的(此前为两年)均可提取,以相关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提取新规定对属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保障对象在租房提取额度上予以适度倾斜,属于基本保障对象的职工,可以自行选择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或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可提取实际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也可以选择按不超过当月应缴存额的65%提取公积金。

据悉,基本保障对象选择每月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的业务办理时间由市公积金中心另行通知。其他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租房提取额度仍按照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执行。

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可申请公贷

据悉,为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提取新规进一步规范了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对职工房产权属证书上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权利人的,市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申请。

目前,职工购买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时提出公积金贷款需求的情况增多,且预计未来购买此类住房的职工家庭将持续增长。考虑到这类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迫切需求,本次贷款新规新增了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贷款新规规定,职工拟购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一定年限内限制转让、仅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职工可以将该住房作为抵押物并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及本次贷款新规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拆迁和回迁住房公贷申请

据了解,目前深圳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中,拆迁住房往往涉及到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需要注销抵押权的情况。为妥善解决该问题,保障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有效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此次贷款新规对拆迁住房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注销抵押权业务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对于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原因需要拆迁抵押住房并注销抵押权的,公积金中心在抵押人或第三人重新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协助。

此外,对于因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回迁住房新购面积而出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规明确,在职工、项目实施主体或开发单位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及本次新规要求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

违规提取公积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据介绍,提取新规针对失信违规骗提的职工限制提取和实施联合惩戒。明确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将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

『柒』 深圳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扣除哪个划算

深圳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扣除,抵扣房租比抵扣房贷划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捌』 深圳出台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规,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2.明确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
3.禁止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
4.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
5.住房租赁企业应开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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