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循环贷款和青海e贷有啥区别
e贷是属于循环贷。
循环贷款是指贷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e贷是属于信用贷款,需要征信状况良好。
循环贷款相比非循环贷款,灵活性高、流动性强,e贷是视个人信用卡消费还款能力和行为好坏给的一个个人贷款。
⑵ 青海省小额贷款程序
您好,现在能提供小额贷款的平台很多,额度基本在500-30万之间,可通过银行、网贷等方式申请。小额贷款相比其它贷款虽然额度较低,但放款快、借还灵活,很受青睐。只要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资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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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龄要求:在18-55周岁之间。特别提示:有钱花谢绝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分期贷款,如您是在校大学生,请您放弃申请。
二、资料要求: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您的二代身份证、本人借记卡。
注意:申请只支持借记卡,申请卡也为您的借款银行卡。本人身份信息需为二代身份证信息,不能使用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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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我在青海西宁,无抵押的银行贷款,哪家银行好办理,我是个体户,用做进货资金周转,
(招商银行)我行部分分行已推出“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只能用于个人消费用途(包括用于购车、装修、教育学资、大宗消费购物、旅游等,不能用于购房),申请时需要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因无需抵押物,审核相对较为严格,需要您提交相关材料(含用途证明、身份证明及还款证明等)到当地网点的个贷部门申请,由网点综合审批之后才能确定。
⑷ 青海地区购买二手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不
可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公有现住房。
一、贷款对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
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额度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同,贷款时请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四、贷款期限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贷款期限不同,一般有最长10年和最长20年两种,贷款时请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五、须提供的资料
1.
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2.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借款人名章;
3.
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4.
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5.
使用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需有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需要贷款,推荐易贷中国顾问式贷款服务——你只要在线提交申请,易贷中国易贷中国会以最快的速度为你审核,为你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您只需填写自己的贷款需求和您的资料(无需填写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易贷中国的理财师会对您的贷款需求和资料进行分析,然后在您的驻地就进选择适合您的银行和与您取得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您有权利选择任何一家银行,直到您满意为止。针对你的个人情况,此处特别推荐这种贷款,你可以去尝试下——贷款快速申请通道,额度:0.5-500万元:http://www.loanchina.com/QuickLoan/index.jsp?dashi=gp327998627易贷中国是一个在线申请贷款的网络平台,与全国各地120多家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合作,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渣打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等,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贷款在线申请。易贷中国贷款申请流程:在线申请——易贷中国融资顾问联系申请者并核实——提交申请给银行/小额信贷公司——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联系申请者——签订贷款合同。一笔申请业务,多家资金机构响应!一般个人贷款申请时间是1到2周,企业贷款是2周到1个月内!为贷款者节省跑各大银行的时间,降低贷款以外成本!易贷中国易贷中国贷款类型很多,其中个人信用贷款与住房贷款,全国办理免收服务费,而其他类型的贷款则会收取2%-3%的服务费。这是同行中最低的服务费用,为贷款者节省贷款以外的开支,并且郑重承诺:在没拿到贷款前绝不收取任务费用!
⑸ 您好,我想办理小额贷款,您帮我推荐一家不用预付利息的信贷公司(青海的)。谢谢
你好,你可以到宜信公司看看,那是信用贷款,不需要预付利息。你也可以到网上查查宜信公司在青海是否有分公司,和公司的联系方式
⑹ 青海银行三江快易贷靠谱吗
靠谱。三江快易贷,是个人消费贷的最新模式,手续短,放款快,利率优。无担保,无抵押。
⑺ 青海银行贷款条件
银行个人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 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2、交齐首期购房款(不低于购房总额的30%);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借款抵押。
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合法的户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合法居留证、护照,在本市购买银行指定发展商的商品房;
2、在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存款余额不少于拟购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
4、同意以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物业作抵押;
5、愿意履行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需出具及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首期房款的缴纳原件及复印件;
4、月供款能力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存单(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⑻ 青海个体小额贷款的条件及还贷利率
为您介绍一下工行最常用的两种个人贷款: 个人质押贷款 一、质押物范围 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含电子记帐式:目前电子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国债、柜台记帐国债(目前柜台记账式国债由于系统问题无法作质押贷款)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目前我行尚未与任何一家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因此他行储蓄存单(折)暂不能在我行办理质押贷款)。 二、借款人的条件 1、申请贷款时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物; 4、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贷款综合账户; 5、电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签发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或记名式金融债券;银行间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 3、若以第三人有价单证质押的,须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同意质押的书面授权书。 4、电子银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还须为电子银行个人注册客户,并拥有电子银行个人客户证书。 四、贷款金额 贷款额度最低5000元,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质物金额的90%。且单笔贷款金额及同一客户贷款额不得超过授权限额。其中,电子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每笔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0元,且单笔贷款金额及同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消费贷款 一、借款人条件 1、23周岁(含)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 3、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或家庭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含),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50%; 5、月收入高于5000元的,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其月收入的70%; 6、能够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7、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遵纪守法,没有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9、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需提交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与其配偶不在同一户口时,提供配偶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A、北京市城镇居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借款人配偶与其在同一户口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共同户口簿); B、外地在京人员: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结婚证(借款人配偶与其在同一户口的,无需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共同户口簿)。 3、收入证明或者在职证明; 4、居住地址证明(可以是借款人居住地社区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我行签发的个人结算账户凭证复印件; 6、房屋权属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若申请人以他人房屋(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且父母、子女都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抵押,需提供权属人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公证文件。 7、抵押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商品房: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③房地产卖契、④购房发票、⑤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中第①项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第②项资料合作中介机构将根据抵押房屋的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建议是否提供分户的土地使用证或是开发商大土地使用证,第③④⑤项于抵押房屋不需要评估时提供。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③房地产卖契、④购房发票(如有)、⑤房屋买卖合同。抵押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的,必须提供本条中①项资料,抵押房屋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必须提供本条中①⑤项资料。其他资料贷款行可酌情要求提供。 三、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房产必须产权明晰,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且成建年限应为1982年1月1日以后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底商、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屋; 2、商品房、已购经济适用房。已购经济适用房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3、已购公有住房。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方法)购买的公有住房; 4、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四、贷款期限及额度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贷款本息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补充: 工行 个体贷款:为了做好城镇个体 信贷 工作,积极发挥对城镇个体经济的支持、指导、帮助和监督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任务 (一)城乡个体经济是 社会主义公有制 经济的必要补充。发展城乡个体经济是党中央的一项长期方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方便生活、安置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二) 银行贷款 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密切结合当地的生产条件和 生活需要 的实际情况,本着“积极扶持、正确引导、热情帮助、加强管理”的原则,更好地为生产为群众服务。 第二条 贷款对象 凡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在城镇从事 手工业 、商业、 加工业 、饮食、服务、修理、交通运输、 房屋修缮 、文化、教育、卫生、科技、 旅游 以及饲养等 各种行业 的 个体经营户 或专业户,不论是自营、联营、 合作经营 、联购 分销 、零售,还是短、长期贩运的,农村社员进城办店的,只要有利于 搞活 经济,搞活流通,增加商品生产,符合社会需要,方便和丰富人民生活的个体经营户,资金有困难的,均可向当地 工商银行 申请贷款 。 第三条 贷款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持有城镇正式 营业执照 或持有有关部门核准证明的; (二)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产、 经营范围 的;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能力和有一定自有 流动资金 的; (四)确有能按期归还贷款能力和可靠的经济担保的。 第四条 贷款原则 (一)坚持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二)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或可用于购置必要的设备、器具和经营设施。 (三)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生产传统名特产品,群众急需的 小商品 和服务项目,经营群众喜爱的传统风味食品,应给予优先支持。 (四)凡信誉状况不好,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生产、经营无销路商品,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借挪用的,事先发现不予贷款,事后发现追回贷款。 第五条 贷款额度 银行核定贷款数额的多少,应根据生产、 经营规模 范围,经过合理计算或进行 可行性研究 后加以确定,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额,可按生产、经营的进度,一次确定,分次贷给。对那些生产、经营符合择优贷款条件的,也可适当超过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额。 第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限于六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银行在具体确定贷款期限时,要根据周转期力求合理可行。贷款到期必须如数归还,亦可提前归还,但不准贷新还旧。对逾期贷款银行除按规定加收 利息 以外,应提交合同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任意拖延。 第七条 贷款承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抵押品作贷款保证,亦可委托 保证人 对所借的贷款承担经济责任,当借款人不守信用,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到期不还的,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处理抵押品;保证人有责任无条件按期还清借款人所欠的 贷款本息 。 (二)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的方式,银行可根据贷款多少,并视提供保证的情况,允许借款人分别采取;可以委托有固定收入的一人 具保 ,亦可委托有固定收入的两人具保;可以委托一个有固定店铺的 个体户 具保,亦可委托两个固定店铺的个体户具保,这种以店铺资产 作保 的,必须经过 司法部门 公证, 担保人 已向 银行借款 的,不再具备承保资格;定期储蓄 存单 、 国库券 可以作贷款抵押,但 证券 所有人必须出具证明,经有关银行核对无误后,才能作为贷款的保证;凡个体劳动者协会有条件有能力又愿意承担经济责任的,可以承保。但仅出具一般证明的,不能视作贷款的经济担保;借款人或承保人提经司法部门公证,愿意提供自己的资产作贷款的抵押,物品要选择,作价要合理,明确责任,以免争议;由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承保的,须加盖银行 印鉴 的财务公章。 (三)以定期储蓄存单、国库券作 抵押担保 的,其存单或国库券银行必须妥善保管,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八条 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向银行说明借款的有关情况,由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并填写调查表,为方便借款人,可不再填 申请书 。 (二)经银行审查同意贷款以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 的规定,由借款人和银行双方签订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要明确规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 贷款利率 , 违约责任 , 借贷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保人的经济责任,经借款人、承保人和银行三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向银行出具借款借据,银行按借据提供贷款,借款人要求办理结算的,要在银行建立存款户,将贷款转入存款户,按结算办法规定办理结算,不需要办理结算而要求支取现金的,也可直接支取现金。 第九条 贷款审查 (一)贷前,信贷人员必须向有关部门调查清楚;借款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借款人的信誉状况,保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并按调查表的规定认真填写调查记录。 (二)贷时,信贷人员必须审查借款手续和批准程序是否清楚齐备, 印章 是否齐全。 (三)贷后,信贷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借款人使用贷款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现挪用贷款和其他违法活动,应采取加收利息和追回贷款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存、贷款利率,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规定执行, 贷款合同 履行期间,如遇调整贷款利率,仍按合同规定的 利率 执行,不作变动,利随本清。 本办法自1984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相 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