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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管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2-06-15 23:53:01

❶ 用车贷款需要什么流程和手续

流程如下:
1.借款人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
3.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手续;未通过审批的,须向借款人进行说明;
5.借款合同生效后方,经办银行发放贷款。采取专项放款方式,即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经办行直接将贷款转入借款人购车的经销商账户。
不同的汽车抵押贷款机构,申请时所需要的手续也略有不同。基本的手续如下: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4.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一:车贷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的一种新的贷款方式。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就是指银行向消费者也就是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汽车(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用轿车或7座(含)以下商务车)的贷款数额与本金的比例。
二: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贷款购车业务分为直客式、间客式、信用卡车贷三种。直客式一般为客户直接见面进行贷款的银行车贷,间客式一般为汽车金融公司转接客户的汽车金融公司车贷。直客式银行车贷,所收的费用项目为押金、本息、3%担保费等,银行优质客户费用还会有所优惠,不过每家银行的优惠政策各有不同。
四:间客式汽车金融公司车贷除了缴纳以上费用外,还需负担监管费、车队管理费、质保续保押金还有一种就是信用卡车贷,信用卡分期购车贷款只对银行信用卡用户提供分期付款,不是任何条件都可以办理,还要有一个审核程序,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卡用户就很难办理。
五:买车是否贷款,这要看车主的资金情况。在被问到买车贷款的利弊时,多数车行相关人士多少都有点闪烁其词。他们认为,贷款买车,不但可以让资金不够的市民提前消费买到中意的汽车,也可以使一些虽然资金足够却另有用途的市民腾出一部分本来会垫在车价里的资金用于发展。但是,由此产生的利息和附加费用却被忽略了。
六:在做车贷时最重要的还是要货比三家,消费者应该选择具备一定资质和实力的正规汽车贷款服务公司,其在服务、收费等方面不仅规范,而且不会给您留下隐患。

❷ 公司对贷款车辆的管理办法

新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在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上与以往有四大不同:
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
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

❸ 汽车消费信贷的信贷方式

汽车消费信贷一般有3种方式。 1、对个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法人:具有偿还贷款能力;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5年----1998年9月)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起步较晚,也就是在1995年,当美国福特汽车财务公司派专人来到中国进行汽车信贷市场研究的时候,中国才刚刚开展了汽车消赞信贷理论上的探讨和业务上的初步实践。这一阶段,恰逢国内汽车消费处于一个相对低迷的时期,为了刺激汽车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一些汽车生产厂商联合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利规模之内,尝试性地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缺少相应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逐渐暴露和产生出一些问题,以致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6年9月,下令停办汽车信贷业务。
这一阶段一直延续到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为止其主要特点为:
汽车生产厂商是这一时期汽车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者。
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汽车信贷尚未为国人所广泛接受和认可。
汽车信贷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对汽车信贷业务的意义、作用以及风险水平尚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 (1998年10月-2002年末)
央行继1998年9月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1999年4月又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汽车信贷业务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国内私人汽车消费逐步升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等城市,私人购车比例已超过50%。面对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市场份额的考虑,适时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合作的模式,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流作法。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
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大幅提高,由1999年的1%左右,迅速升至2002年的15%;
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和影响达到巅峰,甚至一些地区汽车信贷能否开展,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参与。 (2002年末至2003年)
从2002年末开始, 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开始进入竞争阶段,其最明显的表现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划分市场份额,银行的经营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过去片面强调资金的绝对安全,转变为追求基于总体规模效益之下的相对资金安全。一些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的银行,迫于竞争压力,不得已采取“直客模式”另辟蹊径。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
银行“直客模式”与“间客模式”并存。
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范围。竞争导致整个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风险控制环节趋于弱化,潜在风险不断积聚。
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继续攀升,由2002年的15%提高至2003年上半年的20%左右。
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2003年、2004年及以后)
长期以来积聚的信贷风险在一些地区已表现出集中爆发的态势,纵观整个中国汽车信贷市场,正在逐步由竞争阶段向有序竞争阶段发展,衡量标准为:
汽车信贷市场实现分工分业,专业经营,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己成为整个市场发展的主导者利各方面资源的整合者及风险控制的主要力量。银行成为上游资金提供者,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厂商成为汽车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
产业趋于成熟,平均年增长率稳定为5%--8%
产品设计更具有市场适应,风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❹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何时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❺ 汽车贷款的具体流程

汽车的贷款流程为,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然后提交证明与当事人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的有关材料,再由贷款机构进行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就可以申领贷款。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❻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贴息贷款管理及变更

严禁多个借款人使用同一账户进行还款。
如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中行贷款经办行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重整时贷款不能有逾期,且调整后合同期限与原贷款合同期限之和不得超过5年。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因正当理由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❼ 国商业银行个人车辆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或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代款管理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下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能提供贷款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保证贷款必要时应购买信用保险或由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同意贷款时,能提供不低于购车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八)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汽车销售商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事业法人单位可以申请汽车消费代款:

(一)持有经国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证件);出租汽车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的销售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四)在本行开立帐户,并存有符合规定的购车首付款;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行认可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信用等级较好、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与本行签订《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明确可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品牌和型号;

2.明确本行提供贷款的总额;

3.明确销售商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等。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汽车消费贷期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利率自贷款本金实际发放之日起计收。利率调整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即一年(含)以内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即每年初,根据当时利率水平,按相应利率档次确定当年的利率。

第九条汽车消费信贷额度符合以下规定: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抵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并购买信用保险或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寺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除外),首坟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申请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第五条规定的企事业法人均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贷款人指定汽车销售商盖章认可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及与同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2.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字;

3.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原件;

4.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如工资单等);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仨报告;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自然人保证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经济收入证明等;

7.银行同意贷款时,在贷款行开立京卡储蓄卡,并提供已存入首付款的存款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书及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有和现金流量表;

4.不低于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保险文件;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贷款调查

贷款人收到贷款申请后,贷款项目经理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抵押(质)物的合法性与变现能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项目经理调查认为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调查意见并将《个人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短(中长)期贷款审批表(企事业法人)及有关贷款资料报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和贷款人签批人审查签批。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

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签批人应进行下列审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所购汽车是否符合本行与销售商协议确定的范围;

(三)作为首付款的存款是否真实有效;

(四)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与代偿能力;

(五)贷款法律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均还款愈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春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通知借款人存入首付款,必要时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

项目经理应协助贷款人签定相应担保合同。

(一)抵押贷款须对抵押物的现状、权属及价值进行检查,并办妥财产保险、抵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贷款须对质物权属和价值进行检查,办妥质物交付手续;

(三)必要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四条放款与转帐

本行办妥借款合同法律手续后,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特约销售商发货。企事业法人汽车消费信贷由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交特约销售商发货。

销售商应协助客户办妥有关购车手续和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填写《委托付款通知书》并附加正式发票、保险单正本、车辆有关手续复印件,交银行放款。银行根据《委托扣款授权书》将贷款和作为首付款的存款划入销售商在本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五条还本付息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一年(不含)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X月利率+贷款本金X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三)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1.在本行办理京卡领储蓄卡,并于每月公历20日前足额存入每月还本付息的资金;办妥本行从其京卡储蓄卡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2.企事业法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应办好本行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四)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但必须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本行提出申请。

(五)凡逾期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六)凡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本行即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的要求办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以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依附。贷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保险期内,如生发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以个人产权房作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贷款金额应根据房产的地段、环境、结构、朝向、层次、竣工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十九条同一产权房已作其例子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同是本行,且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二十条房产价格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购房未满一年的(以购房合同为准,下同),按购房总价值直接认定;

(二)购房已满一年的,按本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总价认定。

第二十一条以国债现券、AAA级企业债券、本行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款存单,在本行购买的依法可质押的凭证式国债为质物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确认及止付等手续;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有价单证累计金额为95%。

第二十二条由企事业法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按《关于贷款担保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自然人担保须对代偿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失运河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等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爱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套取贷款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六)借示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代偿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附加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因购买汽车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或汽车质量存在缺陷时,由借款人与销售商或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借款人及担保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❽ 如何做好汽车贷款的风控措施

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在购买汽车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汽车按揭贷款服务,汽车也可以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在面对汽车金融市场不断壮大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汽车金融的高风险点:市场潜在风险;贷款前客户资料风险;还款期间客户信用风险;逾期后处置风险。而想要把各个风险指数降到最低,汽车金融的风控是重中之重。

对于汽车金融平台而言,如果风控做得不好,关乎企业生死。那么我们要如何做好车贷风控呢??

汽车金融贷前风控注意

贷前风控主要是针对借款人而做的资料审核,包括信用审核和资产审核,俗称“人车审核”。通过有效的贷前资料审核能够帮助车贷公司排除掉部分风险。审核的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工资情况/公司经营状态、信用情况、车辆价值判断、是否负债等,确保借款人贷款后有能力还贷,避免逾期和坏账。

汽车金融贷后风控要注意

贷后风控则是针对贷款发放后对车辆的监管,根据车辆行驶数据判断风险,这是避免损失的最后一道屏障。借款人的行驶轨迹若是出现以下异常,车贷公司就要着重关注了,因为这往往是借款人违约的前兆:

1.车辆停留点与资料申报常用点不一致

这类用户会向车贷公司提供虚假的家庭住址、单位地址等信息,属于欺诈类用户,往往是导致车贷公司坏账率、逾期率居高不下的罪魁祸首。

贷款公司可以借助查车平台的停留数据发现此类诈欺型用户,并在一开始就密切留意这类人的动向,莫要等到他们预期不还款后才有动作,否则往往会落得“人车两空”的结局。

2.借款人行驶轨迹出现异常改变

若是通过查车平台的轨迹回放发现借款人的行车常用路线和行车时间忽然发生较大变化,则可怀疑借款人是否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正忙着到处筹备资金。对车贷公司而言,这类情况也是需要注意的,借款人若是无法还贷则可能会选择二押或者逃贷。不管是哪一种,对车贷公司而言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3.借款人车辆在敏感地点停留

如果借款人的车子停留在其他车贷公司或二押公司,那么管理人员就要马上行动起来了,这些借款人,极有可能是想以虚假信息向其他车贷商进行骗贷,或是对车辆进行二押,一旦他们签署合同,对原车贷公司而言都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巨额损失。

如何才能及时地制止?车贷公司可通过在查车平台上对其他车贷公司或二押地点标注围栏,借款人的车一旦进入这些区域,平台就会弹出警报,为车贷公司争取反应时间。

4.借款之后,借款车辆在某地长时间不动

如果查车平台上显示某借款人的车1-2天内都停留在某一地点,则可能借款人已经将车辆二押出去了。管理人员应立即上报情况并到场核实情况,若发现情况不对应尽早进行催收。

5.GPS定位器显示离线

车贷公司为降低风险一般都会在借款人的车上安装2个以上GPS定位器,若是车上某台设备忽然显示离线,可能是设备损坏,但也很有可能是设备被借款人拆卸,应及时联系借款人探问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应措施。

此外,若是所有设备都同时离线,也可能是因为车子驶入了GPS信号弱(如地下室、隧道等)地方,这时可与借款人进行联系。但若在这之后设备很长一段时间都处于离线状态,这就值得注意了。

设备离线的确是很难帮助车贷公司判断风险,在选择定位器时,尽量选择定位模式多的定位器,如GPS+LBS基站定位这种双模定位方式,在卫星信号不好的地方还能自动启动基站定位,减少设备离线现象。

总结:汽车金融风控不单单需要各个环节加强自身风险管控能力,更需风控人员自身具备一颗不断学习和在学习中变强的心,打造汽车金融服务行业的第一道防线。

❾ 汽车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 贷款担保情况;
(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 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 贷款催收记录;
(六)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❿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
3.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第七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
1.贷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贷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十条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便宜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说明理由。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须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在贷款有效期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第十六条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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