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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买房子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2-06-19 14:57:09

1. 合肥买二手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的。根据规定,我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市民,在购买二环内外成熟住宅小区或单位宿舍二手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当然申请人还需满足在本市常住,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信用记录良好,且夫妻双方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等条件。具体申请条件请参见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服务指南”里的相关内容。

至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如下几个规定:
1.最高额度:申请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最高额度为5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
2.可贷额度:在最高额度内根据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
3.二手房贷款成数:房龄在10年内的,最高可贷8成;房龄在10~20年之间的,最高可贷7成。
合肥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根据合肥市住房管理中心政策,目前本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且贷款年限+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30年。而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退休人员不得申请。

2. 合肥公积金贷款买房,最多能贷款多少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贷款金额的计算方式:

1、个人最高贷款额45万,夫妻最高贷款额55万;

2、2、可贷金额=缴存基数x0.5x12x可贷年限;缴存基数=申报工资基数=月缴存额/月缴存比例可贷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实际年龄+5岁且≤20年(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且≤30年-房龄。

3、例子:假设某房源竣工日期为2008年1月,现在是2019年2月,则房龄为2019-2008+1=12年(月份零头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进1法)。例如:小爱同学30周岁,月缴存基数为6000元,则小爱同学可贷年限为60-30+5=35年,且30年-12年房龄=18年,满足所有条件后取最小值,则小爱同学可贷最高年限为18年。可贷公积金金额为:6000x0.5x12x18=648000元,由于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不超过45万,则小爱同学最高可贷18年,45万元。

目前,在合肥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

使用合肥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1)借款人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借款人所购商品房开发商与建行蜀山支行、工行城建支行、农行绿都支行、徽行长江路支行、交行省营业部、中行省营业部等银行有公积金按揭业务签约(协议);

3)借款人常住在合肥市;

4)借款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借款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6)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7)借款人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借款人购房首付款不低于20%;

9)借款人双方无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 合肥公积金买房能贷多少

法律分析:目前,合肥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为55万元。如果是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那么贷款额度最高是45万元。如果是夫妻双方缴纳公积金,那么贷款最高额度才是55万元。一般来说,贷款的金额还要不能够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具体的贷款额度,可用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之和×12个月×实际可贷年限×0.5的申贷系数来计算。借款人及配偶需要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同时满足其他贷款条件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 求大神解答合肥公积金怎么贷款买房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经办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向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条件的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如下: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和其他批准文件;
3、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在部门的批准文件;
4、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首付款证明;
6、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7、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物或担保人相关资料;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情请洽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就近农行网点工作人员

5. 合肥: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65万元

6月11日,据“合肥发布“发布的消息,合肥市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消息称,合肥市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
另外,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该《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合金管办〔2022〕1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称,此次政策调整的首次住房贷款既包括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也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公积金贷款确定实际贷款额度方面,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表示,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在认定政策调整的住房套数方面,由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共有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房查结果作为认定标准,包括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在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外只有其他一套住房的按第二套房认定;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规定要求,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不向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6.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

据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5月30日消息,合肥市将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标准进行完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中规定的“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因此,合肥市贷款额度在与还款能力挂钩的基础上,同步增加缴存余额一定倍数的计算方式。
二是体现公积金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需要,在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一定倍数计算的同时,按缴存年限设定相应倍数,进一步体现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的匹配,提高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引导缴存单位及个人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动性,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三是其他城市经验。参照外地中心账户余额倍数普遍设定为10-20倍之间,结合合肥市贷款流动性风险以及贷款政策平稳可持续发展需要,合肥市倍数拟定为按缴存时间分为10、15、20倍三档。同时兼顾低收入、低龄群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需求,对职工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据中安在线消息,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通知》旨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并对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将提高。其中,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0万元。
根据《通知》,二手房贷款年限也将延长。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此外,《通知》执行之日前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在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中完成网上签约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7. 合肥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在合肥缴纳(含四县一市);2、处于缴存状态;3、家庭名下无在还的公积金贷款且使用次数小于等于1;4、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在放款前不断缴;5、以家庭为单位房屋套数小于等于1(购房所在区域)。6、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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