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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30 04:45:00

㈠ 请说下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有什么使用规则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使用规则:
中国银行经办行应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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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怎么能贷款需要3万。。。

能的啊! 人汽车贷款的对象: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件。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必备的条件:贷款的个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自有资金足以支付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付款;贷款人必须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贷款人愿意接受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所购车辆的用途,个人汽车贷款期限长短不同。其中,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交通运输经营的,最长期限为5年,用于货运的最长为3年。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允许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实行上浮或下浮。

㈢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放款规定包括哪些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发放: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后,中国银行经办行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借款人签署授权划款通知书,将贷款直接划至指定经销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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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如何贷款买车,贷款买车需要什么手续及流程,详细些

最少要首付车款的30%。
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的一种新的贷款方式。贷款买车就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实际上就是借金融机构的钱来买车,但是金融机构要求买车人必须付一定比例的首付并提供还款能力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须要满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买车的要求才可以。
申请条件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除了必须在银行所认可的特约经销商处购买限定范围内的汽车外,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
贷款买车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如果申请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2)在申请贷款期间有不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存入银行的会计部门;
(3)向银行提供被认可的担保;
(4)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其他必要条件。
贷款中所指的特约经销商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的基础上,由银行各级分行根据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进行初选,然后报到总行,经总行确认后,与各分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汽车经销商。
所需资料
1:《个人贷款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
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
4:个人收入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
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
6:贷款买车首付证明;
7: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包括质押的权利凭证、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评估证明、第三方保证的意向书等;
8:如借款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租赁协议等;
9:借款所购车辆为二手车,还需提供购车意向证明、建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书;车辆出卖人的车辆产权证明、所交易车辆《机动车辆登记证》、车辆年检证明等。
申请流程
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贷款买车
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
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1、信用卡贷款买车最省钱
贷款买车客户选择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是比银行车贷、汽车金融公司等方式更为省钱的。通常信用卡分期付款免担保、无利息,只收取手续费。
同时,信用卡分期付款买车,在购买新车投保和续保时,也没有强制性要求,一般只需要购买主要险种和盗抢险即可。
但是,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银行对申请人的要求会较高,一般要求本市户口,并且收入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房产,银行优质客户为佳。
2、贷款买车首付多少
汽车消费也步入到了超前消费的行列,贷款买车已经成了很多年轻人买车的方式,那么去汽车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银行规定的贷款买车首付是多少呢。对车企来说,汽车金融不仅能拉动销售,而且汽车金融公司也因此受益良多,越来越多的汽车店愿意给消费者提供贷款买车服务,那么贷款买车首付多少?据了解,汽车贷款政策:贷款买车最低首付20%、贷款期限1-5年。

㈤ 汽车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第五条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 贷款担保情况;
(三) 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 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 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 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 贷款催收记录;
(六) 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㈥ 汽车消费贷款流程有哪些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
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件。

二、个人汽车贷款必备的条件
贷款的个人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资产,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自有资金足以支付建设银行规定的购车首付款;
贷款人必须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
贷款人愿意接受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及利率
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所购车辆的用途,个人汽车贷款期限可不同。其中,所购车辆用于出租营运、汽车租赁、交通运输等经营用途的,最长期限为五年,用于货运的最长为三年。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允许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实行上浮或下浮。

四、个人汽车贷款金额
按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定办法达到A级以上的客户,可以用所购车辆作抵押申请汽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车辆销售款项的80%。
借款人以银行认可的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银行出具的个人存单进行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为质押凭证价值的90%。
借款人以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保险公司提供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额最高为汽车销售款项的80%;购买再交易车辆的贷款额度最高为其评估价值的70%。
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按照银行的个人信用评定办法为借款人(或保证人)设定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最高为汽车销售款项的80%;购买再交易车辆的,贷款额度最高为其评估价值的70%。

五、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 ,客户可以选择两者模式:
模式一:在银行的特约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或协议,然后通过经销商提出贷款申请。
模式二:客户直接向银行的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在落实了担保手续后客户可以选择经销商选购自己满意的车辆。

六、申请贷款必须的资料有:
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情况;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通过经销商申请贷款时还需提供购车合同或协议;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其保险单、购车发票等凭证在贷款期间由银行保管。在合同期内,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提供协助。

㈦ 汽车贷款的具体流程

汽车的贷款流程为,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然后提交证明与当事人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的有关材料,再由贷款机构进行审核,最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就可以申领贷款。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
3.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第七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
1.贷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贷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十条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便宜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说明理由。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须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在贷款有效期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第十六条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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