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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还款意愿控制

发布时间:2022-07-03 06:09:50

❶ 招商银行消费贷款到期还不上怎么办

如果是我行贷款,贷款还不上会产生的后果:
1. 贷款行会依法向你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你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你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 你的信用会受到影响,如果是以公司为借款人,贵公司在全国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会被记录在案,个人名义的贷款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如果贷款行不给你消除记录,你可能今后在所有的银行都贷不到款了。
3. 如果你不是恶意的拖欠银行贷款,而且有能力支付正常贷款的利息,建议你先向贷款行先申请贷款展期,说明你的还款意愿和暂时还不上贷款的事实和以后还款的计划。
如您还有疑问,请打开招行主页www.cmbchina.com点击右上角“在线客服”进入咨询。

❷ 如何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表现
(一)作为优质资产的住房业务现在正承受着更多的潜在风险
近十年我国经济进入上升期,作为国家支柱的房地产业发展发展迅速,带动住房价格上涨。在消费信贷业务中占比最大的个人住房业务都是在重复着这样一种循环:每次我国实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后,消费者持观望态度,房产交易减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随之收缩。等调控政策被市场消化后,市场进入稳定期,个人住房贷款再次进入扩张期。商业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多的政策风险。
(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被借款人用作投资的资金来源
相当一部分投资客户看中了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还款灵活、利率低的特点,通过提供假交易合同、假收款方资料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套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投资资本市场、楼市,一旦碰上投资失利,楼价下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回收将失去保障。
(三)间接贷款为主的业务模式使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商业银行转嫁业务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分工使我国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大多数银行只负责消费信贷业务的审批环节,其他环节则由中介机构代办。由于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的监管立法存在缺失,无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多方面约束,使房地产中介很容易将业务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中介有的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招揽客户,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有的参与炒房,扭曲了市场价格;有的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制度,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逃税,种种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誉、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影响贷款的收回。
(四)虚假交易现象频繁出现
在楼市低迷时,“假按揭”是开发商套取银行资金的一种常见手段。现在全国楼价上涨,“假按揭”则有双重含义。一种方式是借款人找知情者出面申请贷款,自己每月还款。实质是借款人为了争取低利率贷款或想利用银行资金投资炒房。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借款人联合中介公司或按揭公司一起造假通过虚构购房者的形式,采用欺骗或伪造手段,制造虚假贷款申报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使银行蒙受资金损失。
二、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依赖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消费信贷业务才能良好的发展。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且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尤其是抵押变现难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等制度不完善,导致个人信用行为征信困难,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2.缺乏成熟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我国,民众信用观念匮乏、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缺乏共享。造成银行与消费贷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发生恶意骗贷和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门槛高”和“手续繁”,消费信贷风险增大。总之,个人信用制度缺失是造成消费信贷风险根本原因。
3.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
(1)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
为了使银行和消费者双方利益都能获得安全保障,国外都建有与之相适应的保险制度。如法国住房贷款保险模式,意大利、西班牙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对住房贷款进行保障,美国在汽车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拥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险,有的国家还要求消费者对其作为担保的抵押物办理火灾保险等。而我国目前消费信贷的商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
(2)消费信贷证券化发展不够成熟
消费信贷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解决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抵押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优化消费信贷资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后,商业银行可以将长期的抵押贷款债权通过包装上市转化为证券,并相应地将证券化后的贷款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以达到合理降低银行风险资产总额,减少资产规模,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抵押银行将持有的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市场上交易,这样就把原来由银行独家承担的借贷风险分散给多家投资者承担,实现了风险的分散。
(二)银行方面原因
1.银行贷款设计不够合理
部分贷款种类自身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贷款风险天然存在。如“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贷前有可能出现假的单位收入证明的风险;以汽车作为抵押品亦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汽车贷款大多以汽车作为抵押品,这种方法简单而又直接,但是与房地产等不动产相比,汽车的折旧、降价速度快,二手车的变现也相对困难。
2.银行操作中存在违规现象
银行为了市场份额与盈利,违规操作是从银行内部形成资产风险最主要的原因。部分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或思想素质不高、控制风险意识差,贷前审核不严格及贷后监管不及时。贷款发放前审批程序流于形式,贷款发放后,银行监控催收不力造成借款人赖帐或拖欠等行为。
(三)消费者方面原因
消费者方面的原因主观性强且随意。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属于信用风险的范畴。
1.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
现阶段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恶意骗贷或拖欠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明确借款人行为十分必要。
2.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
消费者收入的可靠性、职业的稳定性、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和意外事件等因素,在贷款期内有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可见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消费者的偿还能力波动到不足以偿付应偿付贷款额时,损失就会转嫁给贷款人。因此,正确分析消费者偿还能力和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足,是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提出的消费信贷风险的形成原因,制定合理的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政策、建议并协助政府和社会完善制度环境等措施来防范和化解消费信贷风险,提高消费信贷质量,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1、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外部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有效进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是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中惩戒制度的有力保证。而当下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许多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大量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府应将控制消费信贷风险列为亟待立法完善的课题。应尽快制订一部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规范有关问题的流程、制度,从而引导我国商业银行顺利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2、建立消费信贷的担保保证制度
担保是为社会化风险转移机制。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消费者以自己拥有的不动产、动产和有形资产为抵押和质押担保债务偿还,如到期不能履行其义务,银行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人的担保是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在消费者不能按期偿还其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其偿债义务。
3、规范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流程
要规范信贷流程,必须从源头加以控制,层层落实。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总第491期2013年第0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检查制度。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流程包括产品的设计与影响、贷前审批、贷后管理以及清贷管理几个步骤。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从而从流程上有效规避消费信贷风险。

❸ 消费贷怎么样贷

消费贷款,就是指你在买商品的时候,比如买手机或者买电脑,向银行申请的消费贷款,只要你符合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消费贷款。
关于申请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的条件如下:

有固定住所、或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或有固定的经营地点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无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用途不能用作炒股、购房等行为;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条件。
《贷款通则》第三条规定,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了提前消费观念,那么一旦有了资金需求势必会涉及到借贷,那么一般情况下,申请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公民;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的要求有哪些

一般对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信用贷款这类的贷款类型来说,申请贷款的条件很大程度上依据个人在银行的信用累积高低来发放贷款,这时候,申请贷款时尽量提交一些能够增加你的信用度的材料,比如:学历证书、收入证明等。信用度累积越高,贷款金额越大。

个人征信必须良好

贷款的第一个前提,便是个人征信的良好,征信不良或者花了,贷款审核时肯定容易被拒。所以,维护好自己的个人征信良好,是贷款的重要前提条件。

如何保持个人征信良好呢?

01
不要出现逾期

无论是刷卡消费之后的还信用卡,还是房贷还款,一定要注意不要发生还款逾期现象,一旦逾期,不仅仅要产生罚息,此消费记录还会被保存在个人征信系统里。那么贷款的时候,审核时就容易被拒的现象。

02
睡眠卡太多

很多人总觉得申请信用卡之后,不开通、不使用就不会影响。其实如果申请的信用卡不激活,信用卡只要批下来,开卡与否,都会记录在持卡人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以后想申请该行的信用卡都会有影响的。某些特定的卡即使不激活也有年费。如果疏忽遗漏了这一点,很可能会造成信用卡欠费进而逾期,从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03
拖欠生活缴费

新版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启动 ,生活中各种水电费缴费、电话费缴费等,统统都在个人征信记录里。

一旦不按时缴费,甚至出现地铁逃票之类的事情发生,对于现在实名制且互联网的时代,你的记录会全部记录在个人征信里,势必会造成征信不良。

只有保持良好的个人征信,才是顺利贷款的前提 !

告别白户

很多人总以为自己从来不贷款,而且征信也良好,那么贷款肯定顺利下款 ,而事实是从来不贷款的用户在贷款时也会被拒绝。

为啥呢?银行白户是指未办理过任何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信用卡,个人信息尚未被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录入。

通常对于银行白户来说,你贷款的时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无法查询到你的消费能力、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无法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因此白户在申请贷款时的难度要比有征信记录的客户要难很多,没有个人信用记录,银行也就无法保证借款人是否能够按时足额还款,为了控制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一般会谨慎放款,就算同意贷款,额度也不会太理想。

因此,适当地贷款、合理地办理信用卡也是必要的。

如何做到大额贷款呢?

01
不要出现逾期

一般情况下,工资代发银行的流水、工资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的收入实力。工资高的很容易被列入优质客户,不仅申请信用卡的额度高,贷款时也容易下款,额度也会高些。

像我个人代发工资的银行,我们的公司首先就被列入银行的优质企业服务,然后个人的工资、年终奖都是通过银行代发,从而就被纳入银行的优质客户之列,不仅我的信用卡额度最高,而且贷款额度也有几十万 ,审批也快速。

02
提高银行流水

何为银行流水呢?其实银行流水是指银行活期账户(包括活期存折和银行卡)的存取款交易记录,也称作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

银行流水包括工资流水、转账流水、自存流水3个部分。

银行流水不等于工资流水奥!很多人贷款时因为没房没车没工作,申卡总是被拒,原因便是银行流水。

如何提高银行流水呢 ?

A、存取钱的方法

对于银行流水欠缺的个人,可以利用存取法改善银行流水记录 。一般情况下,有的人为了有银行流水,便当天存款又当天取出,这样的行为均是无效流水。

正确的存取钱姿势是,先存入一大笔资金进银行,资金量按照个人能力越大越好 ,然后后期陆续小额取出。一定记得不要当天取出。

B、存钱的时间

想改善银行流水,不是一二天就可以完成的,而是平时逐渐积累的 ,因此注意平时的存取款方式。

如果自己资金量不大,可以选择平时固定存钱模式+零存模式 。即除了每月固定时间相似金额的存入,如果有其他零星存入也会加分。

所以,注意平时存取款的方式 ,逐渐一步步积累银行流水,至少积累1-3个月的流水才行。

银行流水高,存款多,很容易被银行纳入优质客户,贷款的时候就容易审批,额度自然也会提高。

03
提供足够的资产证明

贷款是否审批 ,最关键点是银行看你的还款能力。资产足够多,说明你消费和还款能力强,自然容易审批。而资产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就决定贷款的额度。因此,资产证明材料非常关键。

除了工资收入,资产证明也是加分项。如果申贷者名下有房有车等固定资产,或者是大额保单、股票等,都是可以加分的。这些资产证明的提供,能为借款人的高额度和低利率贷款。
如果以你想要办理大额贷款的话,可以参照以上各种方法办理贷款。

❹ 消费信贷的风险因素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中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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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尽管这种情况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加之,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中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
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
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中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中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
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 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中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❺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采取的还款方式是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操作规程
(2000年9月21日 建总发[200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四、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

第五条 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第六条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七条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证额度根据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确定。借款人享有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且保证额度最高为60万元。

第八条 信用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AAA级:最高60万元;AA级:最高10万元;A级:最高5万元;BBB级:最高1万元;BB级:最高5000元:B级:最高3000元;C级:信用额度为0。

第九条 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5年,以多份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利确定质押期限;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

第四章 额度的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抵押额度、质押额度、保证额度的,必须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应相应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质押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还需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建设银行为保险金的优先受理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额度有效期,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评估、登记和保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变卖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抵(质)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质)押物权属的文件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险单等,均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收妥后,应向抵(质)押人出具《抵(质)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建设银行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权证丢失、毁损的,建设银行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抵押人或出质人相应的赔偿。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第五章 额度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应指定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受理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申请条件、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明确告知借款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个人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等。
四、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五、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七、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网点的初审。营业网点的客户经理应根据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初审合格的,将原件退还客户,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于原件一致”的戳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封包送贷款经营部门进行资信调查。

第二十三条 资信调查。借款人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借款人身份的调查。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入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调查借款人原有银行债务是否都能按期偿还,有无银行不良记录。
三、对担保情况的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权利)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我行的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对抵押物价值需要确认的,由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方式担保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其担保总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
四、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对申请信用额度或保证额度的,要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借款人资信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审批表》,经贷款经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额度审批。较小的额度由贷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的额度由贷款银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超过贷款银行审批权限的,还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款的调查和审批应限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获得批准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质押权利冻结止付、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额度贷款台账的登记。《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台账》

第六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和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贷款行提出贷款支用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以下简称《支用单》),营业网点经办客户经理和贷款经营部门负责人在《支用单》上签署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从受理贷款之日起到作出答复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建设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使用区间插值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三十二条 贷款账户的开立。贷款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支用单》,填制一式两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送营业网点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贷款划转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中。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三十三条 贷款经营部门负责对贷款的日常管理,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入变化状况、抵押物的存续状态和市场价值变化。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回收: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照1个月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贷款余额×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不能迟于贷款到期日。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有两种:
一、建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利息。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和回收等使用情况,应及时在《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台账》上登记。

第八章 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三十九条 贷款行必须设专人负责借款人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四十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贷款管理部门按照贷款金额减少借款人的可用额度。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每次归还贷款本金时,贷款管理部门按照归还本金的金额恢复借款人的可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 贷款经营部门根据借款人的良好信用记录、对银行的贡献等指标,计算借款人信用积分,对A级以上借款人每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BBB级以下借款人两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对于额度项下的贷款发生逾期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冻结该借款人余下的贷款额度,直到收回逾期贷款为止。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后,银行要根据造成逾期的原因重新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调低借款人的额度乃至取消额度。

第四十四条 额度有效期满时,借款人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部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建设银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约定期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
四、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违反《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建设银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调整或取消借款人额度,不发放新的贷款。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当借款人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如下顺序实现担保权利,以清偿贷款本息:首先处分质押权利,其次处分抵押物,最后追究第三方保证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预期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建设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由于建设银行的过错导致借款人无法支用贷款的,建设银行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0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9月21日 (中央法规)

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❼ 个人消费贷款有什么流程呢

个人消费贷款的流程是:个人首先要准备好向银行借款所需的资料,一般包括贷款申请书、客户身份证、工资流水单、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以办理申请。接下来等待贷款审核,办理其他法律手续。除合同外,还有另外的法律手续要办理,最后就可以等待接受银行贷款。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❽ 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因素

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可利用资源储备不足,商业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
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内部在责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使得就材料而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同时在贷款发放上,重放轻管的问题相当突出。由于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笼统的管理制度,内容泛泛,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户信贷员无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贷款实际上长期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下。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抵押物难以变现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贷款担保往往形同虚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执行上的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存在,进一步加大银行的损失。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
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❾ 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汽车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风险孕育较大风险,各级法院陆续受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汽车贷款借款人及经销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问题突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三、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四、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五、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实施严格问责制。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一月三日

❿ 个人消费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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