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政策
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政策如下:
1、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2、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50%,也就是最多可以贷总房款的一半。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
1、有所在地的有效户口或是居住证;
2、用户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着六个月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3、有购房、租房、翻建等手续、合同等;
4、申请人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应当超过了购房总价的30%或是20%;
5、贷款人和担保人都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好的个人征信、收入比较稳定。
公积金一般是指住房公积金,具体是指有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的制度,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类型的储蓄基金。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只有城镇才有,而农村一般是没有公积金制度的。与此同时,也只有相关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职工才能建立自身的住房储蓄金。
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⑵ 南宁:允许144平以内第二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2月23日,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放开了第二套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指出,允许职工个人及家庭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表示,今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房地产业产生一定影响,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台本次政策调整
具体而言,《通知》明确,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购房首付比例方面,《通知》指出,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据了解,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南宁市执行的是《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7〕2号),其中暂停了第二套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为,这一阶段性调整政策的出台是响应当时南宁市房地产政策调控要求,有效遏止当时南宁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过快上涨的趋势。该次调整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支持首套及首次刚需住房需求,对广大有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缴存职工来讲,公积金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对于《新政》中明确的购买第二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解读称,允许购买第二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是对两套住房的购房面积都做出了限制,如果已经拥有的第一套住房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或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这两种情况都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亦明确房屋套数和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即借款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双方目前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拥有的房屋套数,在申请贷款时,已经出售、赠与他人的住房及通过析产方式给予他人的住房不计入房屋套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即借款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双方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例如,借款人及配偶婚前各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婚后借款人家庭即已认定使用了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使借款人家庭将两套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卖掉,也不能再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⑶ 南宁: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提至60万元
1月19日,澎湃新闻从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南宁现就制定《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30天。《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社会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2月15日前进行反馈。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南宁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不良记录,信用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 期(含)以上等多种情况不予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等。
1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南宁新房环比下降0.2%,同比上涨1.7%;二手房环比下降0.4%,同比下降1.9%。南宁新房价格已经连续5个月下降;二手房价格已经连续6个月下降。另据克而瑞数据显示,南宁2021年12月份房价为12923元/平方米;2021年南宁商品住宅成交均价13093元/平方米。
广西北部湾六城可在南宁购房申请贷款
根据《实施细则》,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明确,南宁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按照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实施细则》明确,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铁路分中心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南宁对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二)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三)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四)借款申请人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还建项目的,如在本行政区域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情形,则不予贷款,包括(一)借款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
《实施细则》规定,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的:1.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2.贷款或贷记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2 期(含)以上的;3.贷款或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4.贷款或贷记卡近五年内累计逾期12 期(含)以上的;5.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三)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四)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⑷ 新政!在南宁购二套房能使用公积金贷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差别化调控政策,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四、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属于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属于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如未使用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可参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套数的限定。
五、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六、以上政策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7]2号)中的贷款政策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⑸ 南宁: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为30%,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明确,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3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70%。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明确,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借款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或异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关联计算贷款额度。缴存余额倍数为10倍。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
举例来说,职工账户余额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是有3万元,缴存余额倍数为10,缴存时长3年,也就是36个月,对应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目前南宁公积金中心的风险防控系数是1,那么这个职工可以申请到的最高贷款金额是36万元。如果这名职工已婚,配偶也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2万元,缴存余额倍数为10,缴存时长60个月,对应的缴存时间系数是1.5,配偶可以申请到的最高贷款额度就是30万元。两人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进行加总,这个家庭最高可以申请到66万元的贷款额度。此外,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后还需根据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为30年,以整年计算,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表示,《个人贷款实施细则》与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的主要变化在于:取消最低月还款额的限制要求,在以往实行的贷款政策下,每一笔贷款的最低月还款额有限制要求,借款申请人收入越高,需要承担的月还款额也就越大,相应的贷款年限就要缩减,还款压力较大。《贷款实施细则》中取消了最低月还款额的限制,有利于借款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选择适合的贷款年限,降低了还款压力。
放宽再交易住房及商转公贷款对房龄的限制条件,申请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或商转公贷款的,所购住房房龄不能超过30年。自住住房的房龄以工程竣工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竣工时间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原始档案显示的登记时间为依据。在符合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家庭有两套住房同时使用商业贷款的,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不区分购买的先后顺序。
完善了部分贷后变更事项。在还款期间内,经借款人申请,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可以对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抵押人变更、担保人变更、联系信息变更和其他变更。
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可实现(预)抵押办结即可放款。
⑹ 南宁:购买二套房也可用公积金贷款
继驻马店对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调整后,广西南宁也推出了公积金新政支持住房需求。今天(2月25日),新京报记者从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2月23日,该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了调整。
其中规定,符合要求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可以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都应不低于40%。
“通知”提出,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还明确,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同时,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属于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属于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如未使用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不受住房套数的限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通知”明确,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⑺ 广西南宁: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为30%
中房网讯(苏晓/文)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新规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其中,《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指出,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3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70%。据悉,此前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40%。新规实施后购房者换房的首付压力减小。
此外,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⑻ 南宁第二套房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吗
若借款人在购买第一套房时,也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并且还未完贷款,则在购买第二套房屋时,就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若第一套房是用商业贷款买的,并且正在按揭中,则第二套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等规定以第二套房计算,即首付最低50%,利率上浮10%。若第一套房的贷款已还清,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相关规定自然也按照第二套来计算。
⑼ 广西南宁公积金新政:可购二套房,首付比例低于40%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4日电据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近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调整。通知明确,政策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通知明确,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通知还指出,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通知明确,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通知同时明确,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属于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属于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如未使用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不受住房套数的限定。
通知还指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中新经纬APP)
⑽ 南宁发布新政,允许公积金购买二套房
2月23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予以调整,与2017年颁布的购房政策有较大变化。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